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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加强立法规划实施 不断推进科学立法——聚焦2021年全国两会(2)

(三)1982年宪法对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立法工作经历了两次高潮,即:第一个高潮是1979年七部法律的诞生;第二个高潮是1982年宪法的通过。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而制定的一部面向未来的国家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从1982年至今经历了五次修改,分别是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共有52个修正案。从1982年宪法的138条到2018年宪法的143条,共增加了5个条文。由此可见,我们要从总体上把握1982年宪法的重要意义。

1982年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对立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1982年宪法在序言的最后一个自然段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就提出了立法工作必须遵守宪法这一基本要求。

第五条第一款指出:“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表现在立法方面,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就是说,由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必须根据宪法来制定,必须与宪法相一致。所以,1982年宪法确定了依宪立法原则,明确了立法的统一性。

1982年宪法规定了立法权限。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还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并且还赋予了解释法律的职权。

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赋予了国务院一定的立法权。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条在2018年宪法中做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地方人大的立法权。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自治区,相当于省;第二是自治州,相当于地级市;第三是自治县,相当于县或县级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综上,1982年宪法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立法主体享有的立法权限进行了合理的分配,以此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统一。

(四)2000年立法法的重要价值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立法法,2015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立法法是一部规范立法工作的法律,其宗旨就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那么,哪些立法活动、立法形式必须遵守立法法呢?2000年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单位,其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各部委制定部委规章,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样一些立法活动、立法形式必须适用立法法。从这一角度看,立法法是宪法关于立法制度的具体化。

立法法明确遵循依宪立法原则。2000年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另外,立法法还明确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立法行为的界限,并对立法权限做了详细分配。第八条规定了十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主要是:一是国家主权的事项;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是犯罪和刑罚;五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是民事基本制度;八是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是诉讼和仲裁制度;十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以上十项进一步界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立法权,进一步提升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威。这就是2000年立法权的重要价值。

立法法在2015年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很多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体现了立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立法权限的进一步下放。

(四)刑法的法典化道路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工作经验,可以发现,我们一直在探索刑法的法典化。刑法的法典化是从1979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之前,在刑事方面,我们只有单行法律,1979年通过了刑法,以法典化方式把所有关于犯罪、刑罚的法律都汇集在一个文本中。此后,为适应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不断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到1997年,又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而且从1997年至今,我们又通过了11个刑法修正案。这说明法典化是一个趋势。这是我们在过去四十多年来遵循科学立法原则,为保证立法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做的努力。

(五)民法的法典化道路

我们在民法法典化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最突出的就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我们第一次在法律中用“典”字。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实际上,民法典就是把过去的单行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行为法等汇集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的成长史,实际上是一个科学立法理念不断得以完善落实的历史。1954年,我们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因当时的实际情况,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62年,再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也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在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所确立的体系与制度为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2002年,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再次提上日程。2015年,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迈出关键的第一步。2018年,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二步。2019年,“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与刑法一样,经历了立法工作从不完善到完善,从非体系到体系化,从非法典化到法典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规划起到非常好的指引作用。同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为立法工作提供了依据,为科学立法提供了指南。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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