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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加强立法规划实施 不断推进科学立法——聚焦2021年全国两会(3)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最新成就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概念最早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来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既然把依法治国作为一个治国方略,就说明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有法律来约束。这对未来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要求。所以说,依法治国是科学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策前提、理论前提。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是说,要落实依法治国,就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2011年1月24日,时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指出:“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年3月10日,吴邦国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形式体系,首先宪法是统帅,其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一体系有不同的法律形式、不同的立法机关、不同的法律效力,并由此构成了一个效力等级体系。二是内容体系,就是宪法、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哪些内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概况起来有七类,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我们一直沿袭这一分类,但现在看来还是有些方面没有涵盖到,比如涉外领域立法。所以,我们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体系的建设,推进涉外领域的立法工作。

(三) 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科学立法提供了依据。党的十七大报告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出发,提出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科学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与“民主立法”一道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将“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并列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这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相对应,且是其补充和完善,但要求更高。比如,有法可依和科学立法。以前,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讲“有法总比无法好”。这是在改革开放之初针对当时“无法可依”的状况提出的,它对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实现有法可依具有积极意义。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就不能再讲有法可依,而是要讲科学立法。用发展的眼光看,对立法工作的要求更高了。

由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深化了科学立法原则对于立法工作的具体指导要求,并指出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了立法工作的重点,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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