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

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

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其他矛盾化解方式,人民调解来自群众、服务群众,具有组织众多、人员广泛、方法灵活、程序便捷、不伤感情、不收费用等诸多特点,它契合了几千年来中华民族“以和为贵”“息诉止争”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适合我国国情社情民情,广为基层群众所接受。

维护社会稳定需要人民调解,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需要人民调解。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大力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创新人民调解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0.8万个,人民调解员320.9万人,全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达470.9万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人民调解机制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机制、行政机关的复议机制呈三足鼎立之势,越来越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渠道。为此,应当根据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努力培植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创新点,推动人民调解健康发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一是筑牢夯实人民调解的制度基础。全面总结各地各部门近年来体制机制创新的成功经验,评估其实施效果,将其中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型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借鉴安徽、贵州等地区的立法创新,结合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政治要求,提高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法律地位。顺应信息化、智能化科技发展趋势,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强化人民调解与诉讼、复议、仲裁、信访等法律机制的联动衔接,拓展人民调解的发展空间。

二是做大做强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队伍。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每年化解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都在140万件以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数量已经超过传统领域。做大做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已是势在必行。应当在一些特色行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吸收专业调解员,开展物业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高端消费、知识产权、农业合作社、边境贸易等行业性专业性矛盾调处,推动人民调解向集约化、行业化、专业化转型。

三是全面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综合平台。这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域内法律服务资源,建立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信访、法院立案等职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以资源和力量的整合,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整体效果和效力。

四是探索发展人民调解的“智慧调解”系统。通过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手机终端等为人民调解员搭建全流程、全终端的纠纷化解工作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快速录入、专家远程连线、调解云学院、法案智搜等智能化工作模式,保证调解员随时随地开展调解,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五是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进程。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持证上岗和等级评定等制度,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水平。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增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比例,并以此为基础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大政府投入,加强人民调解的基础设施建设,让人民调解成为社会治理的常备力量。

六是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的信用机制。全面梳理人民调解中失信的易发多发环节,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化人民调解参与人员的诚信责任,建立人民调解诚信监督和评价机制,将人民调解中的违背诚信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以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作者系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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