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政治> 正文

何锦前:共同富裕与法治现代化(2)

二、法治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七部分还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图景,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我们知道,共同富裕离不开法治,而法治中国建设也应该将共同富裕作为重要目标。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推进法治的现代化。从法治的角度而言,共同富裕为法治的发展和法治的现代化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当然,机遇与挑战并存,客观来讲,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多需要进步的地方。无论是法律制定还是法律实施,与共同富裕的法治需求还有一些差距。某些根深蒂固的法律原则、价值理念、运行方式不适应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致使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共同富裕的法治环境还未形成。因此,法治现代化任重而道远。

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刚才提到了一个非常核心的词:“良法善治”。这是什么意思呢?可以说,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不断实现良法善治的过程。进一步说,就共同富裕而言,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不断瞄准共同富裕这个目标而实现良法善治的过程。

因此,法治现代化必然不同于以往没有将共同富裕作为重要目标的法治,或者说以共同富裕为重要目标的法治现代化将显著区别于,甚至在本质上不同于传统意义的法治。那么,有什么本质不同呢?第一,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本位的法治,而法治现代化就是要不断超越个人本位的法治。注意,我们说的超越未必就一定要否定个人本位,或者全盘取消个人本位。法治现代化需要的是不断突出社会本位,或者群体本位。比如,传统的法治非常重视个人,特别强调个体自由、个体权利。可以说,传统的法治是建立在对于个人的尊严、自由、权利的保障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

第二,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强化单一性的法治,而法治现代化则是不断正视不同主体之间,不同情况下的差异性,并且调整这种差异性的法治。在古代,法治从功利的角度强调这种单一性。比如,《管子·任法》里指出:“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这句话的意思是法律要统一人民的言行,使人民能够整齐划一。另外,墨家将法律当作规矩、绳墨,要把人的言行统一到一个尺度上。法家常说,“缘法而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些话虽然强调了平等。但实际上,在古代总有极个别或极少数的人是处于法律之外的,这样的法治其实也不过是君主用来统治老百姓的工具。

近代法治强调人的尊严和权利,其目的是让每个人都能成为有人格的人,有意思自治的人,有财产权利和行为自由的人。但在现实社会,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有的甚至是天差地别,如果把所有人都看成是一样的自然人,只会固化这种差异,甚至在市场优胜劣汰、权力巧取豪夺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尤其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这种差异可能更甚。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变化,有些差异被法律或者治理者所忽视了。久而久之,这种差异就不被视为是正当的合理的了,而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法治加以回应。在此背景下,法治的现代化就是要客观面对这些差异,并将不被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接受的、不合理的、不具有正当性的差异加以调节、控制、优化。

因此,法治现代化将超越个人本位、超越单一化的传统法治,并在法治目标、法律体系、法律功能、法律原则、法律调整方式、法秩序统一性和制度创新等方面有所体现。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王瑱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