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法律原则方面法治现代化区别于传统法治
传统法律更强调形式正义,在形式上自愿、合法即可。但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则是不断凸显实质正义的过程。此外,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还要超越形式公平和经济效率,并将实质公平纳入考量因素。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传统法律更强调形式正义,只要你情我愿,“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都没问题。因为在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合法的就可以。在市场交易的某些时候,确实需要这种形式上的正义,因为它非常有效率。但如果这样长期下去,有些人的财富就会越来越多,有些企业就会越来越强势。这时候,贫富差距就扩大了,并且导致经济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还会出现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间的不对等的博弈。很明显,这是有违实质公平、实质正义的。
对于传统法律而言,它更多强调中立。后来,大家逐渐意识到这样的中立虽然符合形式正义,但却违背了实质正义。所以,法治现代化就是要不断凸现实质正义。像20世纪初,在一些国家开始出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世纪中叶,在一些国家开始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这些法律制度不同于传统法律的地方,在于在不平等的主体间,会去主动帮助弱势一方,以矫正失衡的经济关系,实现实质正义。
(二)公平与效率
法律原则里除了形式公平、实质公平,还包括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此外,我们还常常提到效率。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也能体现法治现代化与传统法律的不同。传统法律更注重形式公平和经济效率,形式上的公平能保障经济要素自由流动配置,以满足快速积累资本、快速发展经济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种效率原则的体现。
我们知道,法治现代化要超越形式公平和经济效率,还要将实质公平纳入考量因素当中。但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当公平和效率产生矛盾时,就需要我们加以协调。比如最低工资制度,有些人认为最低工资制度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经济效率,不符合效率原则;有些人会说,设立最低工资制度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最基本权益,为了实现实质公平。这时就需要我们进行协调。可以说,法治现代化,既要做大做好“蛋糕”,又要切好分好“蛋糕”。
七、在法律调整方面法治现代化区别于传统法治
法治现代化对于传统法治的法律调整是一个重大超越。传统法治强调用法律制度保护人们的尊严、自由、权利。而法治现代化不但要保护人们的尊严、自由、权利,还要实现实质公平与正义,特别是在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问题上。
在再分配方面,我们可以通过税收、财政等手段去调节。比如,我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获得了相应的财产,这是初次分配,然后税法通过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将分到我们手上的财产再一次或者第三次进行分配。因为我们在获得收入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像个人所得税这种税收进入国库以后,国家要将这些税收汇集起来,将其中一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分配给那些比较贫困的地区,这就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
第三次分配怎么理解呢?例如,一些慈善组织会从个人手上筹集财富,然后再把这些财富转移分配给弱势群体。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可以对这些慈善组织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对于那些给慈善组织捐款、捐物的人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从而促使这些慈善组织和个人更愿意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第三次分配。从事慈善活动不仅可以改善经济状况,还可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精神风貌。所以我们说,共同富裕是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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