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亭友: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7)

汪亭友: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7)

四)从法理逻辑看

“两个确立”是全面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集中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伟大政治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写道:“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总纲第一条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发展中的领导地位,确认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理依据,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必须牢牢把握,始终遵循。

要认清“党大还是法大”这一命题的实质。一段时间以来,有人炒作“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认为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意味着党拥有高于法治的特殊权力。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党和法的关系其实是上层建筑领域政治同法治关系的集中体现。现代国家的运行都是由政党来领导和组织的,法治是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政党与法治之间并不具有谁大谁小的可比性,执政党领导国家制定并实施法律,推进法治建设,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并非中国所独有。就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法律或法治都是在执政党或掌权的政治势力的领导下制定并推进的。比如,奠定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权利法案》,就是由威廉三世签署的。美国、法国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进程也都是由主导政坛的政党推进的。

在中国,党对法治的领导是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体现为党领导立法、公正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党对法治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党组织和党员拥有宪法法律之上或之外的特权。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总之,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党又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在中国不存在党权高于法权的问题。

回顾历史和现实,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发扬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进行了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顺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昂首阔步迈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

责任编辑:范璧萱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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