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3)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在新时代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把国家安全提高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突显了国家安全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意义,因而赋予了更大的使命感、责任感、时代感。

二、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这是今后五年及更长时期国家安全工作的重点。

(一)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加强党对国家安全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国家安全的根本原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十个坚持”中,习近平总书记首先强调的就是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国家安全工作各方面全过程。这是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是我们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民族复兴的根基,自然需要加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要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从根本上维护好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为加强党对国家安全的绝对领导,党中央在2014年1月24日成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从国家全局的高度统筹协调国家安全工作,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研究解决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顶层设计,健全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建设,强化国家安全工作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全面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建设

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我们全面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工作的协调机制。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仅以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为例。有效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提高国家安全法治化水平,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安全。我们以新版《国家安全法》为统领,加快形成一套立足基本国情、体现时代特点、适应战略安全环境,内容协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名称

公布时间

施行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新版)

2015年7月1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6年4月28日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2017年6月27日

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017年9月1日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0年10月17日

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2021年2月10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2023年6月28日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这张表,反映的是自2014年以来我们通过的部分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我们很多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因应当下国家安全形势的新变化新趋势,其目的就是要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国家安全。比如,为有效应对2019年香港修例风波以及乱港分子破坏香港稳定的严峻现实,我们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改变香港地区在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确保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在2020年新冠疫情大暴发的情况下,我们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就是要把维护生物安全纳入法治轨道,建构起体系完整的生物安全保障体系。面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我们加大了信息技术领域的立法工作,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把信息技术的科学管理纳入了法治轨道。

再比如,在对外经贸领域,美国“长臂管辖”是需要高度重视的现实风险,为应对美国“长臂管辖”,我们就需要建立反长臂管辖的机制,在国家层面加强立法和行政保护,主要构筑了“一盾”“三矛”的防护体系。“一盾”,即《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1年1月)。“三矛”:《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6月)。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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