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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洪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发展(2)

第三阶段,1992年—2001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配套阶段。这一时期,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开创全面改革开放新局面,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21世纪。

在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与新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社会救助领域,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4年,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该计划力争在20世纪内最后7年,集中力量,基本解决当时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开启了从国家层面制定和实施扶贫计划的先河。

社会保险领域,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个决定指出,“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个文件的出台有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标志着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初步得到了完善;二是第一次明确了新制度与老制度,退中人养老金的过渡办法;三是明确了新制度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医疗保障领域,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个文件的重要性是把劳动保险性质的医保制度变为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住房保障领域。1998年住房商品化进入全面启动阶段,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四阶段,2002年—2011年,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事业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收入分配差距有扩大趋势。在这个背景下,我们的社会保障改革应该怎么做?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指出,“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城乡市场繁荣,商品供应充裕,居民生活质量提高,衣食住用行都有较大改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基本完成”,强调“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社会保障属于社会收入再分配的范畴,肩负调节收入差距、提高社会公平的责任。

在这一阶段,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04年,我们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自此,社会保障事业不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也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成为了一项独立的社会事业。

改革开放之初开始的农村改革使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失去体制基础,加之缺乏政府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制度设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缺陷,传统合作医疗制度逐渐解体,覆盖率迅速降至20世纪80年代的10%以下,最低时只有5%左右。传统合作医疗的解体使预防保健等高效率的卫生服务提供不足,一些传染病和地方病重新抬头;农村患者盲目涌入城市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利用严重不足;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屡屡发生,严重阻碍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中国政府在认真总结既往合作医疗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于2002年明确提出在全国逐步建立适应中国国情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2年10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对建立新农合制度作出重要部署。2003年,我们建立以农村人口为保障对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了政府在农民医保中的作用,最直接的体现是政府筹资支持的力度增大了。

以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标志,我们建立了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2003年11月,当时的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始起步。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正式提出“企业年金”一词,标志着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市场化运作启动。

2005年,我们开始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年4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了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要求和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规定,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截至2007年底,全国所有城市均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开展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建立了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里程碑,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在扶贫方面。2001年,中共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国国务院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国的扶贫开发在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基础上,继续向纵深推进。《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指出,“扶贫开发的重点。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国家把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并在上述四类地区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以及中西部其他地区的贫困乡、村,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扶持。要重视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把残疾人扶贫纳入扶持范围,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第五阶段,2012年至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发展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200万人,占总人口16.1%。2022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9.8%。截至2023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人口的21.1%。进一步预测,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全国占比将逐年提高。这对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严峻的挑战。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这个阶段,我们的改革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和军队,以及党的建设等一系列全面性、系统性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要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抓好重大制度创新,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

2014年,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2016年开始,我国已有49个城市试点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7年,为了进一步应对国家社保基金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可能出现的收支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2018年,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方案中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202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这个意见的出台,为老年生活增添了保障,补齐了我国养老体系的“三大支柱”的第三个支柱。

另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积极发展养老、托幼、助残等福利事业,人民群众不分城乡、地域、性别、职业,在面对年老、疾病、失业、工伤、残疾、贫困等风险时都有了相应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范璧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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