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第一,我国法治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向前推进,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比如,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第二,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实现“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就是要在法律制度中体现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辖区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统筹协调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加强社区治理。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街道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议事协商议定的事项。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规范对象不仅是党组织和党员,很多也将非党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纳入适用对象范畴。《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作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的督察对象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企业等。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012年12月4日,十八届中央领导集体履新不到20天,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重要论断: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小过重罚”情况,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反对机械办案的形式主义做法,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要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法、司法的温暖。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在调查后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一位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后表示,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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