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通过选举法修正案 城乡选举

全国人大通过选举法修正案 城乡选举"同票同权"(2)

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记者周婷玉、崔清新、贾楠)这是一个令人期待的时刻——3月14日,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按下表决器,为亿万人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

   

  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瞬间——这一刻,成为我国选举制度向前迈进、不断完善的见证,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无论是1953年的8比1,还是1996年的4比1,都应该说是合理的,现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全国人大代表丛斌表示,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则指出,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这次修改选举法,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陈家宝说,原来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弹性空间大,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

   

  此前,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基本情况,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韩大元指出:“这次的修改,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的知情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同时,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一些代表认为,这样规定便于选民有时间深入了解候选人,对候选人履行职责的能力作出自己的判断。

   

  有关专家认为这些透明的做法有利于避免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当选代表。吴清辉代表指出,代表候选人不应持外国护照,这关系到公民权利与义务和对国家的忠诚。

   

本文关键词: 张汉林 经济 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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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婧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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