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醉驾入刑”留口子,疑违立法初衷

给“醉驾入刑”留口子,疑违立法初衷

■焦点观察

  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醉驾要注意与行政处罚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5月11日《羊城晚报》)

 

  简单概括一下大概就是这样:情节和后果不严重的醉驾不是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即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刚刚因醉驾被刑拘,他不仅醉驾而且造成交通事故,连撞3车,致4人受伤,无论如何不能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

 

  接下来的问题是,“醉驾入刑”该不该留口子。确实,同样是醉驾,具体情形迥然不同:有的醉驾者醉得稀里糊涂,有的醉驾者只是酒精测试为醉酒实则清醒得很;有的醉驾者只是开车在家附近转转,有的却是在高速公路上狂奔;有的醉驾者侥幸平安无事,有的醉驾者肇事闯祸,致伤致死……“醉驾即入刑”确非绝对公平。另一方面,所有醉驾者都被诉至法院、被判刑,耗费大量司法成本,甚至会让看守所不堪重负,一刀切的“醉驾入罪”确有其弊端。

本文关键词: 两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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