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醉驾入刑”留口子,疑违立法初衷(2)

给“醉驾入刑”留口子,疑违立法初衷(2)

  但是,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醉驾是一种很特殊的罪行,它不以行为是否造成后果为依据,而是以行为本身为依据定罪。如果醉驾造成事故,还有交通肇事罪等可以适用。如果以危害大小确定该不该入刑,由于绝大多数醉驾都不会造成交通事故,所以绝大多数醉驾都“危害不大”,这样,就几乎回到了刑法修改之前的状态,只有醉驾致人死伤才会被判刑;如果以醉驾行为本身严重不严重作为定罪依据,就只能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准,达到醉驾标准但酒精含量较低的不入刑,如此,就相当于将目前醉驾酒精含量标准提高,而不管提高到什么程度,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是有多有少。也就是说,以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定罪依据,在其他罪行上行得通,但若移植到醉驾上,则既不好操作,又会大大降低醉驾处罚力度——而“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不正是要提高处罚力度以遏制醉驾吗?

 

  给“醉驾入刑”开口子,忽视了重人情关系的现实国情,忘记了“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甚至与立法初衷相违背、与法条原意不相符。所以,笔者认为“醉驾入刑”还是一刀切为好。

本文关键词: 两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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