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者权益方面来讲的话,我非常同意席老师的观点,但我不同意给律师,不应该给律师这个权利,给消费者保护组织或者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一定权利,就相当于现在的音著协、音集协,卡拉OK用它的东西可以打回去,著作法以及保护条例当中,就赋予了它这个主体资格。包括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打官司,现在没有一个组织能够代表消费者打官司,他不是代理,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去打官司,所以就像席老师刚才讲的,要赋予主体资格地位。
这一点三月份我们参加了人大法工委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跟他们也沟通,就说公益诉讼可能要写到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当中,我前年写了一个怎么样能够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一个诉讼主体地位权利,就是说不让违法经营者在民事上占你便宜,有的可能主体找不到,受害的是不特定多体啊,你去找它,他赔你,找不到的话,小票没有、受伤害又不明显怎么办?那就有一个组织的代表,你消费多少,按照你消费额的多少双倍或者十倍,这样的话成本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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