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充分的背景之下,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也的确面临着与日俱增的廉政风险。这类风险包括“权力寻租”带来的腐败风险,在办理证、照、案等的过程中,以原则做交易、以权力觅好处;“人情渗透”带来的渎职风险,在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具体职能时,实施“人情执法、人情监管、人情许可”等。
海南大学食品学院教授任光华也从具体细节上对目前已有的“送检制度”做出了建议。他表示,“目前的送检制度应该有更多的配套措施,例如建立和完善一套公民送检制度,即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对市场上怀疑有质量品质安全问题的食品送交相关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相关部门不得无理由拒绝,不得收费,根据承诺期限,按送检人要求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提供检验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此一来,将大大打击企业钻制度漏洞的可能性。”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已经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这个明文载于刑法的罪名,在《刑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为食品安全究责“刑上大夫”提供了更明确、更严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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