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良性运行重在观念转型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良性运行重在观念转型

政府新闻发言人应最大程度减少人们对公共事务认知上的信息不对称。

所谓政府新闻发言人是指那些由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所任命或指定的新闻发布人员,其职责是就政府或本机构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变或现实问题,或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提供相关的新闻事实,阐释政府的立场、观点,介绍政府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对策措施,并作为政府或机构的代表回答记者的提问。        从历史上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往往是与民主政治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活跃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联系在一起的。

 新闻资源是一种权力资源。知情权是公众所有社会权利的基础。譬如,话语权便是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的。当家作主,首先要知情,而知情的第一要务是提高公共信息的社会共享程度。现代社会由于其运作的极端复杂性,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全能政府的终结。要使社会分担责任,在有限责任政府治下的良性社会,一定是一个公共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新闻与公共信息是人民的眼睛和耳朵,是社会得以理性选择、辨别判断和承担责任的前提。

因此,在新闻传播领域,体现我们党关于“执政为民”的主张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使我们的新闻传播工作充分体现对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与保障。一贯以来,我国新闻媒介是以舆论导向为第一目标的,这实际上是计划体制下新闻媒介社会角色扮演的一种传承与延续。舆论导向当然重要,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如果我们不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放在首要的位置上,不是以尊重人民群众的自觉选择和判断作为第一前提,那么,这样的舆论导向究竟具有何种价值是大可置疑的。    因此,判断一个政府新闻发言人是否合格的标准不是看他应对记者和公众的技巧是否运用得圆熟,甚至不是简单地看他是否贯彻了政府的意图,说服了记者和公众。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说,判断一个政府新闻发言人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准是看他是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和消除了人们对于公共事务认知上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即:使我们的人民群众对于公共事物的认知,由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由认识不全面到认识较为全面;由较为肤浅的认识到较为深刻的认识。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新闻发言人是尽职和到位的,否则,即使把舆论引导得“得心应手”,也是建立在虚妄和愚民的基础上的,是迟早要受到社会的严厉惩罚的。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良性运行关键在观念转型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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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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