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北平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的批示
北平市委, 并总前委,华北局,天津市委,并告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各前委:
丑灰发来报纸、刊物、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草案中,以反共反人民反土地改革等项列为正式法律上的罪名,不甚适当。其他各项亦有应增减者。现将此件修改如下,望以军管会名义公布执行。
中央
丑巧
附:
北平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
(一)为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剥夺反革命分子的言论出版自由,所有本市已出版或将出版之报纸和杂志,及已营业或将营业之通讯社,均须依照本办法向本会申请登记。
(二)凡报纸、杂志和通讯社,于申请登记时,应详细而真实地报告下列各项并填写申请书。甲、报纸、杂志或通讯社的名称;乙、负责人的姓名、住所、过去和现在的职业、过去和现在的政治主张、政治经历及其与各党派和团体的关系;丙、社务组织;丁、主要编辑与经理人员的姓名、住所、过去和现在的职业、过去和现在的政治主张、政治经历及其与各党派和团体的关系;戊、刊期(日刊或周刊月刊等),每期字数,发行的数量与范围;已、经济来源与经济状况,重要股东的情况;庚、兼营事业;辛、印刷所及发行所的名称和所在地。
(三)已出版或已营业的报纸、杂志和通讯社,于申请登记时,应呈缴过去一年内的全部出版物(通讯社为通讯稿)一份。出版不及一年者,呈缴全部出版物一份。
(四)申请登记的报纸、杂志和通讯社,经本会许可登记后,由本会发给临时登记证。尚未创刊或营业的报纸、杂志和通讯社,须于取得临时登记证后,始得创刊或营业。未获本会允许登记的报纸、杂志和通讯社,不得在本市出版或营业。已出版或已营业之报纸、杂志和通讯社,获得本会允许登记后,得在本市继续出版或营业,未获本会允许登记者,不得继续出版或营业。
(五)所有在本市出版或营业的报纸、杂志和通讯社,均须遵守下列各项:甲、不得有违反本会及人民政府法令的行动;乙、不得进行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宣传;丙、不得泄漏国家机密与军事机密;丁、不得进行捏造谣言与蓄意诽谤的宣传。
(六)凡报纸、杂志和通讯社,违反本办法第二条各项规定,而有重要隐瞒或报告不真实企图骗取登记者,一经发觉并证实后,除不许其登记,或撤销其登记外,当视其情节之轻重,予以处分。
(七)凡报纸、杂志和通讯社,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各项规定者,当视其情节之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定期停刊或停刊的处分。其有涉及刑事范围内之行为者,当由法庭予以审判。
(八)本会所发之临时登记证,不得出让或转借。在声[申]请登记书中所填各项有变更时,应向本会报告。
(九)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人所出版或经营的报纸、杂志和通讯社。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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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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