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进一步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进一步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批准书和政府声明,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加人公约后,我国法律制度如何与公约相衔接,以履行好这项重要国际义务,中央很重视,各方面也非常关注。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专门指示协调小组要继续做好相关的后续工作。今天这个会议,就是按照中央的要求,研究部署公约和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各项具体工作。

  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建设要对外开放,反腐败也不能关起门来搞。腐败作为全人类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离不开国际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人发展,、人员、资金、信息在国际范围内频繁流动,腐败问题日益呈现跨国性的特点。据世界银行初步统计,全世界每年约有两万亿美元涉及腐败的资金在跨国流动,相当于全球三十三万亿美元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六。国际上的一些有识之士认为,腐败从来不是哪一个国家的独特现象,没有任何国家或社会可以宣称自己是纯粹的净土。有些在我国投资的跨国公司,也存在向我国有的单位和人员行贿的问题。国内一些腐败分子为了逃避惩罚,携巨款逃亡国(境)外,企图利用某些国家作为躲避法律惩罚的避风港,影响很坏。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加强对境外中资机构及其外派人员监管的问题日益突出,很多情况下还要与东道国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也是我国进一步加强反腐败能力建设的客观需要。

  这些年,我们在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比如,我国参加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作为东道国主持召开了亚太地区反腐败会议;我国与美国建立的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已经把反腐败执法合作纳人其中,定期举行会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发起旨在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和国际合作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监察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完成了“中国廉政建设”项目研究;中国成功遣返和引渡个些腐败犯罪嫌疑人,追回部分流失的资产,等等。但是,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一个新的领域,我们的经验还不多,工作水平有待提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问题上形成的共识,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依据。我们要以落实公约为契机,把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做得更好。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坚持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二OO四年十一月,胡锦涛同志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强调:“我欢迎亚太经合组织开展反腐败合作。希望各成员本着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在能力建设、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取得实质性合作成果。”这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我们要深刻理解,注意从四个方面具体把握。一是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坚持在互相尊重主权的前提下,各国独立自主地决定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以及具体的策略和措施,在此基础上平等地开展互利互惠的合作。二是尊重差异,共享成果。承认并尊重各国的不同国情尤其是政治制度、法律框架等差别以及反腐败工作的特殊性。相互交流、借鉴各自在反腐败中积累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分享反腐败的成果。三是循序渐进,注重实效。处理好合作的现实需要与实际可能的关系,注重合作的实际效果。在合作的领域、内容和方式上,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深化。四是积极主动,以我为主。要将我们关切的问题或建议,主动向有关国家提出,主动进行磋商,维护国家利益,解决涉外问题。

  由于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国内多个部门,领域也十分广泛,各部门还要注意把握好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坚持党对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领导。凡是涉及反腐败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及时请示中央。中央纪委要加强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二是坚持从我国对外工作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反腐败国际合作。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是我国外事工作和外交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主动将反腐败国际合作纳入我国外事、外交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精心安排,认真落实。三是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为我所用。要根据反腐败需要,确定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目标和重点,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更新合作方式。

  二、注意把握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点内容和对象。

  今年一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明确提出:“认真做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工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产返还等方面的工作机制。”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点内容。同时,还要充分重视反腐败的对外宣传、人员培训、情报交换和技术交流等工作。

  在合作对象方面,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政府间的合作。政府间交流和合作是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点。要深化政府间双边合作,参与并推动区域性的多边合作,在联合国框架下开展全球性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涉外腐败案件查办中的执法合作和司法协助。二是与国际公共组织的合作。一些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公共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开发银行等,都希望就反腐败问题与我国建立合作关系。我们要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侧重在反腐败能力建设、经验交流、人员培训、资金技术援助等方面开展合作。要借助国际公共组织的平台,宣传介绍我国反腐败的成果。同时,要收集国际反腐败的最新信息,把握国际反腐败的动向。最近,有个国际组织的专家讲,中国政府在反腐败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宣传不够。他建议我们应该在反腐败方面着力加强国际宣传。三是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非政府组织是推动国际事务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要继续按照积极参与、相互理解、扩大交流、分享经验的要求,做好与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反腐败工作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四是与跨国公司的合作。跨国公司在推动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全球三分之一以上的国际投资由跨国公司完成。我们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投资和贸易体系,减少和遏制商业贿赂,需要与跨国公司建立必要的合作关系,并加强对在我国投资的跨国公司行为的监管。今后,我们要在推动跨国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遏制商业贿赂等方面,与他们开展必要的合作。

  三、重点抓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本着循序渐进、协调配套的思路,努力将我国的对外承诺转化为国内的法律制度。这次会议部署的具体工作,涉及我国反腐败和其他领域的体制制度调整以及立法工作,难度较大。有些工作,时机条件比较成熟,就可以搞得快一点;有些工作,还需要创造条件,形成共识,积极开展。当前,要重点抓好这样几项工作。一是设立预防腐败的专门机关。中央已经同意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要抓紧筹备工作。二是健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截至二OO六年二月底,我国已经与五十个国家签定了八十一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但除西班牙以外,我们与欧美几个主要国家都没有双边引渡条约。要积极与欧美国家开展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的谈判、签署工作,堵住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的后路。在涉案财产的返还问题上,可以逐步积累个案经验,考虑与相关国家签署分享协议。三是抓紧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规定还有不一致的地方,要修改完善。这次会议就这些工作进行了部署,各部门要抓紧落实。四是建立健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国内协调机制。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的部门比较多、领域比较广泛,需要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增强效果。目前,外交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根据各自的职责,已经在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今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进一步做好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工作。五是进一步探索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将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好的经验逐渐制度化。要积极参加将要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大会,主动将我们的关切和要求体现在有关国际规则之中。

  四、切实提高我国防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搞得比较早,已经建立起以预防为基础的防治腐败体制,强调要采取双管齐下的方法,同时治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腐败;在注重提高整个社会的廉洁意识和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制定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法,防止出现利益冲突,等等。一些国际组织还提出要构建国家廉政体系,通过深化改革、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大预防和惩治力度,使腐败成为“低回报”的高危行为。我们要通过反腐败国际合作,吸收和借鉴各国反腐败的经验和教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抓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增强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第二阶段工作,意义重大。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有利于保持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反腐败工作深人开展出发,认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落实公约的各项工作。

  * 这是吴官正同志在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中央文献研究室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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