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公民意识基础

和谐社会的公民意识基础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正处在承前启后的关键发展阶段。一方面,我国国力日趋强盛,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社会的整体富裕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这一特殊历史阶段,整个社会明显存在一些不和谐现象。这突出地体现为商品经济破坏了传统的伦理道德体系,资源竞争日益加剧导致人物欲膨胀,各种利己主义、短期行为和投机心态盛行。这些问题如不解决,不仅将直接危害我国的社会稳定,而且也将影响国家的长远发展前景。

面对上述这种复杂的社会形势,党和政府适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个目标抓住了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并指明了今后我国社会发展的总体方向。“和”一直是中国传统哲学所追求的重要目标。现代社会由于人口激增、资源有限、竞争加剧、利益关系日趋复杂,所以更应强调人与自然的和平共存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共赢发展。基于和谐基础上的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祥和与人民生活幸福,应当成为中国公共管理事业所追求的目标。

在当前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和谐社会建设无法一蹴而就、自发完成,而是必须借助多方面的推动。具体地说,我们应当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夯实和谐社会的经济与物资基础;通过发展和应用现代科技,奠定和谐社会的技术基础。

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和谐社会建设同样需要与之相应的社会文化和公民意识为基础。现代社会作为由亿万公民个体组成的集体,社会的整体和谐实际上依赖于每一位公民是否具有和谐的意识与行为。微观个体不和谐,宏观整体自然就难以和谐。而且,与政治和经济因素相比,公民意识和社会文化的作用往往更为持久,能够对社会产生更为长期和深远的影响。我国只有具备了和谐的公民意识与社会文化,才能够真正建成和谐社会。

那么,和谐社会建设究竟需要哪些公民意识作为支撑?总的看来,以下四种意识最为关键。

第一种是公民的规则意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现代社会由于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竞争不断加剧,所以整个社会越来越依靠各种社会规范来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以确保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至于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秩序。因此,规则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石,遵守各种基本规则是公民的神圣义务。

社会中业已存在的各类显性与隐性规则,大致可以分为道德、诚信和法律三个层次。与之相对应,公民的规则意识也包含遵守道德、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这三项基本内容。其中,遵纪守法是人的行为底线,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而遵守道德则是我们追求的更高目标。三者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整体。

与三个层次的规则相对应,树立公民的规则意识则需要借助于三种途径。首先,国家应加强法治建设,不断建规立制,同时还应强化法制教育以提升整个社会的遵纪守法意识。其次,国家应加快以金融信用、职业信用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整合、共享和披露社会中各类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促使人们诚实守信,不要见利忘义。再次,家庭、学校、社区等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应积极探索道德教育的新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伦理道德意识,提升社会的总体道德水平。

建设和谐社会所需的第二种公民意识是公平竞争意识。现代社会主要通过各种竞争来进行资源分配。竞争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激励作用,在根本上取决于竞争规则是否公平,竞争机会是否均等,竞争过程是否透明,以及竞争结果是否公开。没有这四点作保证,竞争很可能最终沦为混乱无序、巧取豪夺、无所不用其极的恶性竞争。

要实现公平竞争,需要着重培养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和民众)的公平竞争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要充分关注竞争本身的公平性,并能够及时发现并质疑各种制度、规则和程序中可能存在的不公现象;二是公民在规则基本公平的前提下,能够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参与竞争,而不是挖空心思、企图通过不当手段谋取私利;三是公民要能够理性对待并充分尊重公平竞争的结果。

对于和谐社会建设至关重要的第三种公民意识,是廉洁自律意识。社会上很多不和谐行为,无论是贪污贿赂还是诈骗偷窃,其实本质上都源于个人私欲的恶性膨胀。所谓廉洁自律,是指全体公民(包括公职人员)应合法、有度地追求物质利益,能做到不贪财、不妄取。

中国传统的义利观虽然更为推崇“义”,但其实并没有否定人对“利”的追求。例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古训,实际就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肯定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的合法权利,二是强调人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追求自身利益,即“取之有道”,不能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侵犯他人利益。

廉洁自律看似主要是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要求,实则是对全社会的要求,因为每个人不论其工作类别与职位高低,几乎都能接触到各种利益。医生、律师、会计、出纳、采购员、收款员等概莫能外。因此,廉洁实际上是对每一位公民的要求,社会大众都肩负廉洁自律的责任和义务。

和谐社会建设所需的第四种公民意识是友爱互助意识。社会作为由亿万个体所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并非是“你得即我失”的零和关系,而是彼此之间相互依赖,你我利益不可分割。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对于其他人都负有帮助和爱护的责任。身为现代社会的公民,理应热心公益、乐善好施、关爱他人,和谐人际关系,实现共同发展。2008年初以来,通过抗击雪灾、汶川地震救灾等工作,全社会的友爱、互助和公益意识有了明显提升,从而为今后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遵守规则、公平竞争、廉洁自律和友爱互助这四种公民意识均难以自发形成,都需要借助系统的公民教育。公民教育以培养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合格公民为目标,应从人的幼年开始并贯穿其一生,而且教育内容能够在人的不同年龄阶段各有侧重。具体地说,从幼年时期的社会公德意识培养,到青少年时期规则和民主意识的养成,再到成年之后职业伦理和廉洁自律意识的加强,公民教育应当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以奠定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基础。

和谐社会建设依靠政府和社会在各方面的长期不懈努力。上述这些公民意识树立得越早,整个社会对于这些意识的认同程度越高,我们就越能够早日实现从微观到宏观、从局部到全局的和谐,也就能够真正夯实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基础。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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