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墓九空”:盗墓到底还要猖獗多久(3)

“十墓九空”:盗墓到底还要猖獗多久(3)

能终结盗墓吗

《绿海周刊》:古墓保护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文物安全的一个最关键环节。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据《吕氏春秋》记载,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你对这些有什么评价?

邰筐: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的立法进程也在不断加快。2002年和2007年,我国两次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2003年《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2007年《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09年《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的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工作所起的作用正在日益显现。但我国目前的古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却明显滞后。

目前,如《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主要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均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制定的,不仅不能和近年来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而且内容滞后,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文物保护的要求。如《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刑法》的内容来看,关于古墓保护的规定不可谓不严,量刑不可谓不重,但是究其根本来看,都是事后惩处,犯罪类型也多是结果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较为详细,但也多是文物、古墓等遭到破坏后的责任,而对于不符合文物保护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不符合古墓保护要求的行为,处罚较轻。

《绿海周刊》: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20多年来,一些老、少、边、穷地区,文物保护经费仍然不能全面落实,使一些业余文物保护组织形同虚设,导致专业的文物部门消息不灵、信息不畅,打击文物犯罪的效果很差。对这些情况,你了解吗?

邰筐:曾主持《文物保护法》修订领导小组工作的李晓东在接受采访时说,古墓葬保护确实是个难题。首先是文物保护人员投入不足,分布众多的古墓葬增加了看护的难度,需要大量的人力,而各地区的经济等条件限制了人员的投入。还有,在文物保护人员与文物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文物保护人员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始终处于下风。目前盗掘古墓犯罪往往具有国际犯罪背景,实施犯罪时一般是集团化,少到几人,多到十几人共同犯罪,而且装备有精良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盗窃工具和野外作案的生活用具。盗掘时利用现代化的金属探测仪和洛阳铲相结合,采用爆破或挖掘的手段。有一次得知庆陵被盗的消息,当地文保部门赶到现场时已是几天后的事了,犯罪分子早已裹挟着文物逃之夭夭。

李晓东认为,最好的保护办法是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人防系统;建立和健全三级文物保护网,把田野文物安全,古墓葬安全保护纳入综治工作职责范围;加大科技保护古墓葬的投入,建立起古墓葬的科技保护防范设施体系;对文物保护当中的问题,层层实行问责制。有了真正的防范和保护措施才是最重要的。

2000年国家文物局有一个课题叫田野文物保护防范体系,研究出一套地震原理设备,安放在河南虢国墓地,效果不错。后来又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北荆门楚国古墓群做实验,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巩义县采用声控设施,也是经过几次改造,后来基本成功。

本文关键词: 盗墓 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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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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