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相关的罪名及量刑空间
在现代刑法意义上,盗墓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词汇。通常来讲,我们所说的“盗墓空间”涉及了一系列以盗墓活动为基础,以文物为中心内容的犯罪活动,这条犯罪利益链涉及多个相关罪名。这些罪名大都规定于《刑法》(指1997版)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并且十年来从未修改过。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走私文物罪”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三个罪名的死刑全部取消。这意味着,一旦该草案正式通过,所有与盗墓有关的行为,都将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走私文物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最低可处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倒卖文物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最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最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最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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