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

增补

  [Ⅲ—109]对(a)的补充。
  第一个[补充]。纳骚·威·西尼耳[56]在他的《关于工厂法对棉纺织业的影响的书信》(1837年伦敦版)一书中说:
  “按照现行法律,凡雇用不满18岁的人的工厂,每天的劳动时间都不得超过11+(1/2)小时,就是说,一周的前五天每天劳动12小时,星期六劳动9小时。下面的分析说明,这种工厂的全部纯利润是由最后一小时提供的。假定工厂主投资100000镑,其中用在厂房和机器上的是80000镑,用在原料和工资上的是20000镑。假定总资本每年周转一次,总利润是15%,该厂从商品所得的全年收入应是价值115000镑,并通过20000镑流动资本不断地从货币转化为资本,又从资本再转化为货币,在略超过二个月的时期中再生产出来。一个工作日是23个1/2劳动小时,每个1/2劳动小时每天生产115000镑的5/115或1/23。在构成总额115000镑的23/23中,20/23即115000镑中100000镑只是补偿资本;1/23即15000镑(利润)中的5000镑补偿工厂和机器的耗损。其余2/23即每天最后两个1/2小时才生产10%的纯利润。因此(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工厂不是劳动11+(1/2)小时,而是可以劳动13小时,那么,只要增加大约2600镑流动资本,就能使纯利润增加一倍以上。反之,劳动时间每天缩短1小时,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纯利润就会消失,缩短1+(1/2)小时,总利润也会消失。”(第12—13页)
  第一:西尼耳举出的具体材料不管正确与否,与我们研究的对象无关。但是,可以附带说一句,英国工厂视察员莱昂纳德·霍纳——一个在精通专业知识和热爱真理方面都是出类拔萃的人——证明了西尼耳先生作为曼彻斯特工厂主的忠实代言人于1837年提出的报告中的谬误(见莱昂纳德·霍纳《给西尼耳先生的一封信》1837年伦敦版)。
  第二:前面引证的西尼耳的话是很典型的,足以说明一些科学的解释家一旦充当统治阶级的献媚者时就不可救药地堕入愚昧的境地。西尼耳写了上述那部有利于棉纺厂厂主利益的著作,并且在着手写这部著作之前专程到曼彻斯特去了一趟,以便从工厂主那里得到写这部著作的材料。
  在上述引文中,西尼耳这位牛津的政治经济学教授和现代最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之一,犯了严重的错误,他将不会原谅他的任何一个学生犯这样的错误。他主张,一个棉纺厂的全年劳动,或者同样可以说,一年当中每天的11+(1/2)小时劳动,除了由它自身借助机器创造出的加到原料即棉花上的劳动时间(或者价值)外,[Ⅲ—110]还同样创造出包含在产品中的原料的价值以及在生产中损耗了的机器和厂房的价值。按照这种说法,一个棉纺厂的工人,在自己11+(1/2)小时的劳动时间中,除纺纱劳动外(即除价值外),同时还会生产他们加工的棉花,他们用来加工棉花的机器,以及进行这一过程的厂房。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西尼耳先生才能够说,全年每天23个1/2劳动小时构成115000镑即全年总产品的价值。
  西尼耳是这样计算的:工人在一天的劳动时间中,若干小时是为了“补偿”即创造棉花的价值,若干小时是为了“补偿”机器和厂房损耗部分的价值,若干小时是为了生产他们自己的工资,若干小时是为了生产利润。这是荒谬绝伦的看法,按照这种看法,工人除他自己的劳动时间外,同时还要劳动包含在他加工的原料和他使用的机器中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在原料和机器作为成品构成他的劳动条件的同一时间生产原料和机器。这种荒谬无知的观念说明,西尼耳完全在工厂主授予他的课业的支配下,把工厂主的一种实用计算方法歪曲了。虽然这种实用计算方法在理论上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一方面,这种方法与西尼耳似乎在考察的关系即劳动时间和利润的关系完全无关,另一方面,这种方法容易产生一种荒谬的看法,即工人不仅生产他加到自己的劳动条件上的价值,而且生产这些劳动条件本身的价值。
  下面就是上述那种实用的计算。我们假定,总产品的价值是12小时劳动时间的价值,其中1/3是劳动材料如棉花的价值,1/3是劳动资料如机器的价值,1/3是新加的劳动如纺纱劳动的价值。数字比例在这里是无关紧要的。可以是任意一种比例。假定这种产品的价值为3镑。这样,工厂主就会算出:每天劳动时间的1/3或4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的价值,等于我12小时所需要的或加工成总产品的棉花的价值。每天劳动时间的第二个1/3的产品的价值等于我在12小时中使用的机器的价值。最后,每天劳动时间的第三个1/3的产品的价值等于工资加利润。
  因此,工厂主就会说,对他说来,每天劳动时间的1/3补偿棉花的价值,第二个1/3补偿机器的价值,最后,第三个1/3构成工资和利润。但是,这实际上无非是说,每天全部的劳动时间加在不依赖这个时间而存在的棉花和机器的价值上的,只是这个时间本身,只是一方面构成工资和另一方面构成利润的价值。也就是说,一天的第一个三分之一的或者说第一个4小时的产品的价值等于12劳动小时的总产品的价值的1/3。
  如果12小时的总产品的价值等于3镑,这第一个4小时的产品的价值就等于1镑。但是,这1镑的价值的2/3即13+(1/3)先令(按照假定)是由棉花和机器的现有的价值构成的。追加的新价值只是[1镑价值的]1/3,或4劳动小时创造的6+(2/3)先令的价值。工作日的第一个1/3的产品的价值等于1镑,因为这个产品的2/3或13+(1/3)先令,是由原料和被损耗了的机器的预先存在的并且仅仅在产品中再现的价值所构成。4小时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只是6+(2/3)先令,因此12小时的劳动就只创造20先令或1镑的价值。4小时劳动的产品的价值恰恰是一种与新创造的价值,也就是由新加进的劳动即根据假定使现有价值只增加1/3的纺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完全不同的东西。纺纱劳动在第一个4小时内不是加工12小时的原料,而是加工4小时的原料。但是,如果4小时棉纱的价值等于12小时加工的棉花的价值,那么,这种情况的产生,只是因为根据假定,棉花的价值构成每一小时的棉纱的价值的1/3,也就是构成在12小时内生产的棉纱的价值的1/3,也就是说等于4小时内生产的棉纱的价值。
  工厂主也可能这样计算:12小时劳动的产品给他补偿能用3天的棉花的价值,而这并不涉及到这里谈到的比例本身。对工厂主来说,这种计算具有实用的价值。在工厂主从事的生产阶段上,他必须对吸收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所需要的棉花进行加工。如果棉花在12小时的总产品的价值中[Ⅲ—111]占1/3,那么,12小时总工作日的1/3的产品或4小时的产品便构成12小时中被加工的棉花的价值。可见,坚持下面的看法是多么重要:在一定的生产过程例如纺织业中,工人除了通过他自己的劳动时间(这里指纺纱时间)测定的价值外,没有创造出任何价值,这个劳动时间的一部分补偿工资,另一部分构成落到资本家手里的剩余价值。
  (事实上,工人没有生产也没有再生产原料的价值和机器等的价值的任何微小部分。他们只是在原料的价值上和在生产中消耗了的机器的价值上加上他们自己的劳动,这种劳动是新创造的价值,其中一部分等于他们自己的工资,另一部分等于资本家所得的剩余价值。因此,既然生产是持续进行的,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不是全部产品,而仅仅是产品减去在产品价值上已预付的[不变]资本的价值。没有任何一个劳动小时用于西尼耳所说的资本的“补偿”,也就是劳动似乎创造两种价值:它自己的价值和它的材料的价值等等。西尼耳的主张只是归结为:在工人劳动的11+(1/2)小时中,10+(1/2)小时构成他的工资,而只有2/2或1小时构成他的剩余劳动时间。)
  第三:西尼耳先生的完全不科学的态度就在于,他根本没有把投在工资上的资本单独划分出来,而把它与投在原料上的资本混为一谈,而问题就在这里。同时,如果他举出的比例是正确的话,那么,在11+(1/2)小时或者说23个1/2小时中,工人用21个1/2小时为自己劳动,而只用2个1/2小时为资本家提供剩余劳动。
  这样一来,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比是2∶21或1∶〔10+(1/2)〕;也就是说,它是〔9+(11/21)〕%,这提供了全部资本的10%的利润!表明西尼耳对剩余价值的性质完全无知的最令人惊奇的事情是:他认为,在23个1/2小时或者说11+(1/2)小时中,只有1小时构成剩余劳动从而构成剩余价值,因此,他感到惊奇的是,如果工人把1+(1/2)小时剩余劳动加到这1小时剩余劳动上,即工人不是劳动2个1/2小时,而是劳动5个1/2小时(因此,总共13小时),纯利润就会增长一倍以上。他的下述发现也是同样天真的:在全部剩余劳动或全部剩余价值等于一小时的前提下,一旦劳动时间缩短这一小时,即完全没有剩余劳动,全部纯利润就会消失。我们看到,一方面,西尼耳对于揭示出剩余价值从而利润只是归结为剩余劳动这一点感到惊奇,同时,另一方面,他也不理解这种关系,在工厂主的影响下,它只是作为棉花制造业中的怪事情才使西尼耳先生感到惊奇。
  第二个[补充]。工人作为工资得到的货币表现为满足他的生活需要所需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剩余价值的产生,是由于工人交换这些商品所付出的劳动时间多于这些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是由于为一定量的物化劳动付出了更多的活劳动。因此,工人购买这些总合起来构成他的工资的商品所用的劳动多于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
  “在现代社会情况下,不论生产任何商品需要多少劳动量,工人要获得和占有商品,他必须付出的劳动,总是大大超过他从自然界获得它所需要的劳动。对工人来说,这样增加的自然价格就是社会价格。”(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1827年伦敦版第220页)
  “本人就是工厂主的布拉瑟顿在下院宣称,如果工厂主们能使他们的工人〈他们的人〉每天仅仅多劳动一小时,他们就能使自己的利润每周增加100镑。”(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102页)
  “如果没有剩余劳动,就不可能有剩余产品,因此就没有资本。”(《国民困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1821年伦敦版第4页)
  [Ⅲ—112]“在一定时间,在一定国家,或在全世界,能按照不低于既定利润率投放的资本量,看来主要取决于支出资本而可能推动当时实有人数去完成的劳动量。”(《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20页)[Ⅲ—112]
  [Ⅲ—113]对(a)的补充。对剩余价值一节的说明。
  根据杰科布的计算[57],1815年每夸特[注:英国每夸特(颗粒体的容量单位,等于290.9升)等于8蒲式耳。——编者注]小麦的价格是80先令,每英亩的平均产量是22蒲式耳(现在是32蒲式耳),因此,每英亩的产品价值平均为11镑。在他的计算中,麦秸抵偿收割庄稼、打场和运送谷物到出售地点的费用。他对[支出和收入]各个项目的计算如下:
  镑  先令                         镑  先令
  种子(小麦)…1    9   什一税,地方税和国税……1    1
  肥料……………2    10   地租…………………………1    8
  ————
  3    19
  工资……………3    10   农场主的利润和利息………1    2
  ————                          ————
  7     9                           3    11
  在这个统计表中,国税,地方税,地租,农场主的利润和利息,只是农场主(资本家)得到的全部剩余价值;但他要把其中一部分以各种各样的名义交给国家,地主等等。
  因此,全部剩余价值等于3镑11先令。不变资本(种子和肥料)等于3镑19先令。在劳动上花费了3镑10先令。在谈到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的时候,[Ⅲ—114]只应当考察这个资本的最后部分即可变部分。可见,在上述情况中,剩余价值同用于工资的资本的比例,或者说,用于工资的资本的增长率,就是3镑11先令与3镑10先令的比例。耗费在劳动上的3镑10先令资本是作为7镑1先令资本再生产出来的。其中3镑10先令仅仅是工资的补偿,而3镑11先令则是高于100%的剩余价值。这样,必要劳动时间就不会完全同剩余劳动相等,而是大约和它相等,比如,在一个12小时正常工作日中就有6小时属于资本家(包括各种参与分配剩余价值的人)。诚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例如,一夸特小麦80先令的价格高于小麦的价值,也就是说,小麦价格的一部分是由于同小麦相交换的其他商品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售而产生的。但是,第一,这里的问题只是要弄清楚,一般说来应当怎样理解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另一方面,如果一舍费耳小麦的市场价格大约高于它的价值10先令,那么,这之所以能使农场主得到的剩余价值增加,只是因为他没有对农场工人超过其正常价值的劳动的这个余额进行支付。
  我们从现代英国农业中再举一个例子,即一个高度组织起来的农场的下面这张实际的账单(弗·威·纽曼《政治经济学讲演集》1851年伦敦版第166页):
  生产本身的年支出:                              农场主的收入和支出:
  镑                                              镑
  肥料……………………686                             地租………………843
  种子……………………150                             国税………………150
  饲料……………………100                             什一税(缺)
  亏损,付给商人的                                    利润………………488
  款项等等…………453                                              ———
  ———                                              1481
  1389
  工资……………………1690
  ———
  3079
  因此,在这个例子中,可变资本或者说与活劳动相交换的资本共计1690镑。它作为资本再生产1690+1481=3171镑。剩余价值等于1481镑,剩余价值同它由以产生的那部分资本的比例等于1481/1690即稍多于87%。[Ⅲ—114]
  [Ⅲ—115]对第114页的补充。
  或者我们举另外一个例子。杰·库·西蒙兹在《国内外的手工业和手工业者》1839年爱丁堡版[第233页]中列举了拥有500台织布机的格拉斯哥机械织布厂的下列账目,这家织布厂是制造该城通常生产的优质白布和衬衫布的:
  工厂和机器设备费用………………………………………18000镑
  年产品(150000件,每件24码,6先令)…………… 45000镑
  固定资本和机器折旧的利息,我们把其中900镑
  (5%)算作利息……………………………………………1800镑
  蒸汽机、润滑油、油脂、机器修理等等………………… 2000镑
  纱和亚麻……………………………………………………32000镑
  工资………………………………………………………… 7500镑
  利润………………………………………………………… 1700镑
  ————
  45000镑
  在这个账目中,利息和利润共计1700+900=2600镑。用于支付劳动的、得以再生产和增加资本的部分是7500镑,剩余价值是2600镑;因而,剩余价值率约为33%。[58][Ⅲ—115]
  [Ⅲ—114]{“这种不可遏止的追逐利润的狂热,这种可诅咒的求金欲[注:味吉尔《亚尼雅士之歌》第三篇第57行诗。——编者注],始终左右着资本家。”(麦克库洛赫《政治经济学原理》1825年爱丁堡版第163页)}[Ⅲ—114]
  [Ⅲ—115]对(a)的补充。
  很清楚,在资本的再生产和增殖方面,原材料和机器的价值本身与生产过程毫无关系。以任何一种原材料如亚麻为例。亚麻要吸收多少劳动,才能转化成麻布,——如果生产发展的阶段,技术发展的一定程度是既定的,——这一点不取决于亚麻的价值,而取决于亚麻的数量,这正象机器对100个工人的协助,不是取决于机器的价格,而是取决于机器的使用价值一样。[Ⅲ—115]
  *  *  *
  [Ⅲ—106]对(b)的补充。
  伦敦的建筑工人和建筑业主(资本家)之间的斗争仍在继续,工人对资本家制定的小时工资制(根据这个制度,双方之间的合同只是以小时计算;实际上,小时是作为正常日来确定的)提出以下异议[59]。
  第一:这种工资制取消任何正常日(正常工作日),从而取消每天总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总和)的任何界限。确定这种正常日是工人阶级始终为之奋斗的目标,工人阶级在所有这样的部门都是最受屈辱的。例如,在泰晤士河沿岸码头领取计件工资的工人那里,无论在法律上或实际上都不存在这种正常日,情况就是这样。建筑工人们强调指出,这种正常日不仅是工人平均寿命的尺度,而且是他们一般发展的条件。
  第二:这种小时工资制取消了对过度劳动的额外报酬,也就是对剩余劳动超过正常的和习惯的量而形成的余额的额外报酬。这种额外报酬,一方面在许多特殊的情况下使企业主能够让工人超过正常日进行劳动,[另一方面]这种额外报酬给资本家无限延长工作日的欲望套上了黄金枷锁。这就是工人为什么要求额外报酬的一个原因。原因之二是:他们所以要求对过度劳动的额外报酬,是因为随着正常日的延长不仅出现量的区别,而且出现质的区别,从而对劳动能力本身的日价值有不同的估价。比如不是劳动12小时,而是13小时,那么,本来应当是对20年用尽的劳动能力的平均工作日进行估价,而现在应当是对15年用尽的劳动能力的平均工作日进行估价。
  第三:[工人反对小时工资制度,]因为当一部分工人过度劳动的时候,相应的一部分工人就失业,并且在业工人的工资由于失业工人被迫从事工资更低的工作而降低。
  {把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总合起来考察,就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劳动生产率不变,工人的人数不变,那么,只有当剩余劳动增加,也就是总工作日(使用劳动能力的程度)延长到超过它过去既定的界限的时候,剩余价值才会增加。如果总工作日不变,工人人数不变,那么,只有当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工作日中必要劳动要求的部分缩短的时候,剩余价值才会增加。如果总工作日和劳动生产率都不变,那么,剩余价值率也不变,也就是说,剩余价值与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不变,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剩余价值量都可能随着同时并存的工作日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
  相反,剩余价值率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可能下降:劳动生产率不变,剩余劳动减少,也就是总工作日缩短;或者,总工作日持续时间不变,而劳动生产率降低,即工作日中必要劳动要求的部分增加。在这两种情况下,剩余价值率不变,如果同时并存的工作日的数目减少,也就是(劳动的)人口减少,剩余价值量就会降低。
  在所有这些关系中,都是以工人按价值出卖他的劳动能力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劳动的价格或者说工资是与劳动力的价值相符合的。我们已经多次说过,这个前提是整个[Ⅲ—107]研究的基础。工资本身在什么程度上升到高于它的价值或降到低于它的价值,这属于工资篇的范围,正如考察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借以划分并且这种划分借以表现的工资特殊形式(日工资、周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等)也属于工资篇的范围一样。不过,在这里可以一般地指出以下情况:
  如果工资的最低数量即劳动能力本身的生产费用持续地压低到较低[比劳动能力以前的价值低]的水平,那么,剩余价值从而剩余劳动就会相对地不断增加,——就好象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样。一种情况是,一个工人劳动12小时,过去是10小时为自己劳动,现在是8小时为自己劳动,因为他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能用8小时生产出过去需要10小时才能生产出来的同一的生活资料,另一种情况是,他以后将得到质量较差的生活资料,生产这种生活资料只需要8小时,而生产以前的质量较好的生活资料则需要10小时,——显然,这两种情况的结果是一样的。在两种情况下,资本家都获得2小时的剩余劳动,他现在用8劳动小时的产品交换到12劳动小时的产品,而他以前是用10小时的产品交换到12小时的产品。
  其次,如果没有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的这种降低,或者没有工人生活水平的下降,不断变坏,那么,工资暂时下降到低于它正常的最低额,或者说,劳动能力的日价格暂时降到低于它的日价值——在下降期间内——和上面提到的情况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在这里是暂时性的,而在上述场合是经常性的。
  如果由于工人之间的竞争等等,资本家把工资压到低于它的最低量,那么,换句话说,无非就是,资本家从工作日在正常情况下构成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构成归工人自身的劳动时间的那一部分中,抽出了一部分。必要劳动时间的任何减少,如不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实际上并不是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而只是资本对必要劳动时间的占有,是资本超出属于它的剩余劳动的范围而进行的侵占。如果工人得到的工资低于正常的工资,那就等于说,他得到的产品所用的劳动时间少于在正常条件下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因此,如果在正常条件下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需要10小时劳动时间,他得到的只是8小时的产品;在他的10小时必要劳动时间中,有2小时被资本所占有。
  至于谈到资本家的剩余价值,那么,不管是资本家付给工人正常生存所需要的10小时的报酬,并让工人为资本进行2小时的剩余劳动,还是资本家让工人只工作10小时,付给他8小时的报酬,工人用这些报酬买不到他正常生存所必要的生活资料,对于剩余价值来说,也就是对于剩余劳动来说,显然完全是一回事。在劳动生产率相同的情况下,工资下降就是用强力占取必要劳动时间,侵入必要劳动时间的范围,从而增加剩余劳动。}{很明显,对于资本家来说,无论他是为同样的劳动时间支付较少的报酬或是以同样的工资让工人劳动更长的时间,这都是一样的。}[Ⅲ—107]
  [Ⅲ—112]对第106—107页的补充。
  “如果工人能够做到用马铃薯代替面包生活,那就毫无疑问,从他的劳动中可以榨取更多的东西。这就是说,如果靠面包生活,他要维持自己和他的家庭,他必须为自己保留星期一和星期二的劳动,如果靠马铃薯生活,他就只需要为自己保留星期一的一半。星期一的另一半和星期二的全部就可以游离出来,以使国家或资本家得利。”(《国民困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1821年伦敦版第26页)
  “无论资本家得到的份额有多大,他总是只能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因为工人必须生活。但是,事实却是:如果资本的价值[60]不按照资本量增加的比例而减少,资本家就会超过工人能够维持生活所需要的最低限度从工人那里榨取每一个劳动小时的产品。不管这种情况看起来多么可怕和多么令人讨厌,资本家还是可以把希望寄托在只须花费极少量劳动就能生产出来的那些食物上,并且最后可以对工人说:你不应当吃面包,因为大麦面更便宜;你不应当吃肉,因为吃甜菜和马铃薯也可以过活。”(同上,第23—24页)[Ⅲ—112]
  [Ⅲ—116]对(b)的补充,第99页。
  理查·琼斯在他的《论财富的分配》(1831年伦敦版)一书中正确地考察了徭役劳动,或者说把他称之为“劳动地租”的东西看作地租的最初形式,在这里应把这种形式看作只是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剩余价值的一定形式。因此,这是这样一种形式,即农业劳动者占有一部分土地,他为维持自己的生活而耕种这部分土地。他们在这上面耗费的劳动时间与雇佣工人补偿他自己工资的必要劳动时间是一致的。但是,如果说例如现代农业日工在同一土地(农场主租用的)上实现他的全部劳动时间,既有补偿他的工资的部分,也有形成剩余价值的部分(就象工厂工人用同样的机器实现他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一样),——那么,在徭役劳动的条件下,不仅出现时间上的分离(比在雇佣劳动的条件下明显得多),而且也出现了这些劳动时间借以实现的生产条件(生产领域)的分离。
  例如,徭役劳动者在一周的若干天中耕种他占有的土地。其余的日子是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为土地所有者劳动。这种劳动形式与雇佣劳动相—致的地方在于,劳动者在这里提供给生产条件所有者的,与在其他生产方式中的情况不同,既不是产品,也不是货币,而是劳动本身。在这里,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分离,比在雇佣劳动中表现得更明显,因为在这里,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在两块不同的土地上进行的。徭役劳动者为再生产自己劳动能力的必要劳动是在他自己占有的土地上进行的。他为土地所有者的剩余劳动是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进行的。由于这种空间上的分离,总劳动时间分成两个部分也就更加明显,而对于雇佣工人也同样可以这么说,他在12小时中例如2小时是为资本家劳动,或者说,每小时的1/6(或12小时中的任何一个1/6部分)是为资本家劳动。
  因此,第一,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分离,也就是再生产自己劳动能力的劳动和为生产条件的所有者的劳动的分离,在徭役劳动的形式中比在雇佣劳动的形式中表现得更清楚、更明显。第二,由此可以得出,在徭役劳动形式中比在雇佣劳动形式中更清楚地表现出,剩余劳动是无酬劳动,全部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即无酬劳动。如果徭役劳动者一周中有5天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第6天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劳动,那么,很清楚,他们在这一天进行的是无酬劳动,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另外一个人劳动,而且这另外一个人的全部收入就是他们的无酬劳动的产品;正因为这样才叫做徭役[强迫]劳动。如果工厂工人在每天12小时劳动中有2小时是为资本家劳动,那么,这同他们在一周中5天为自己劳动,1天为资本家劳动的情况是一样的,因此,实际上也就等于工人在一周中有1天为资本家进行徭役劳动。
  在徭役劳动的整个制度中,不存在工资的形式,而这又使这种关系显得更加清楚。徭役劳动者为实现自己的必要劳动所需要的生产条件,是一劳永逸地划给他的。因此,他支付给自己工资或者他直接占有自己必要劳动的产品。而在雇佣工人那里,他的总产品起初转化为资本,后来以工资的形式再回到他手里。如果一个星期中有1天为自己主人劳动的徭役劳动者,必须把这整个星期的产品都交给他的主人,然后他的主人把它转化为货币,以这些货币的5/6支付给徭役劳动者,那么,从这方面来看,徭役劳动者就变成了雇佣工人。反过来说,如果每天为资本家劳动2小时的雇佣工人得到他5天劳动的产品或产品的价值(扣除生产条件、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这种扣除存在于这两种关系中,尽管是以不同形式出现),而在第6天白白地为资本家劳动,那么,他也就变成了一个徭役劳动者。就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本质和关系来看,结果是相同的。
  我们看到,徭役劳动或多或少与一切形式的农奴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在徭役劳动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纯粹地表现出来的地方,——比如过去在斯拉夫国家和罗马人占领的多瑙河地区特别是这样,现在在这些地方部分地也是这样,——我们能够肯定地认为,[Ⅲ—117]徭役劳动不是在农奴制的基础上产生的,正好相反,农奴制是从徭役劳动产生的。徭役劳动是建立在公社的基础上的,公社成员超过维持自己生存所必需的劳动所完成的剩余劳动,原来一部分充作准备金(共同的),一部分满足他们社会的、政治的和宗教的需要,可是这种剩余劳动逐渐地变成替那些把准备金以及政治的和宗教的职务作为他们的私有财产来侵占的家庭进行的徭役劳动。在多瑙河各公国以及在俄国,这种侵占过程表现得非常清楚。把瓦拉几亚贵族和英国工厂主对他人劳动时间的贪欲加以比较是有意义的,说明在这两种情况下,对他人劳动的侵占都表现为财富的直接来源;剩余价值表现为剩余劳动。[Ⅲ—117]
  [Ⅲ—117]在徭役劳动中,剩余劳动以其最原始的“独立的”、“自由的”形式表现出来;自由是指在奴隶制中,奴隶的全部时间,就象牲畜的全部时间一样,都属于奴隶主,当然,奴隶主必须喂养他们。
  甚至现在,在摩尔达维亚和瓦拉几亚,实物租还同徭役劳动并存。在这里我们以1831年生效的“组织规程”为例。[61]下面一点同我们研究的目的没有关系,因而只是附带说一下:土地、牲畜等等事实上属于瓦拉几亚农民,由于侵占才产生对地主的徭役,俄国“规程”则把这种侵占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实物租是由1/5的干草、1/20的葡萄酒和1/10的所有其他产品组成的(所有这一切都是瓦拉几亚的情况)。农民有:(1)房屋和园圃,在平原是400斯泰仁(大约800平方米),在山区是300斯泰仁;(2)3帕贡(1+(1/2)公顷)的耕地;(3)3帕贡的草地(可供饲养5头大牲口的草地)。
  顺便说一下,这里应当指出:[第一,]这个作为自由法典的农奴制法典是俄国人(在基谢廖夫主持下)宣布的,并被欧洲承认的。第二,这一法典的制定者实际上是贵族。第三,摩尔达维亚的情况比瓦拉几亚的情况坏得多。
  按照“规程”,每个农民每年要为地主完成:(1)12个一般工作日;(2)1天田间劳动;(3)1天搬运木材。然而,这些天数不是以时间来计量,而是以应完成的工作来计量。因此,“组织规程”本身规定,12个工作日应该等于36天手工劳动的产品,1个田间工作日等于3天,1个搬运木材的工作日也等于3天。总共等于42天。此外还有所谓的“iobagie”(劳役、奴役),也就是为地主的特殊生产需要所进行的劳动。各村出人承担这种特殊劳动,100户的村出4人,63—75户的村出3人,38—50户的村出2人,13—25户的村出1人。这种“iobagie”确定每个瓦拉几亚农民承担14个工作日。这样,由“规程”本身规定的徭役劳动就是42+14=56个工作日。在瓦拉几亚,由于气候不好,每年只有210日可以从事农业,其中有40日是星期日和节日,平均有30日是坏天气,总共要去掉70日。还剩下140日。其中再扣除56个徭役日。剩下84日。只要把英国农业工人为[补偿]自己工资所劳动的时间和他为创造在租地农场主、教堂、国家和土地所有者等等之间进行分配的剩余价值所劳动的时间加以比较就可以看出,[徭役劳动和必要劳动的]比例并没有超过英国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的]比例。
  所有这些都是法定的属于地主的徭役日,即法定的剩余劳动。但是,“规程”制定得能够在不违背条文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加徭役劳动。比如,它是这样规定每天的工作的:为了完成一天的工作,还得加上第二天的劳动时间。它规定一个除草工作日要割12珀尔谢[注:法国曾用过的土地计量单位,等于484平方英尺(45平方米)。——编者注]的土地,这相当于一个人在一天内所能完成的任务的二倍,在玉米地上除草尤其是这样。实际上,根据“规程”的规定,除草工作日
  “好象是从5月开始至10月结束”。
  [Ⅲ—118]一个大贵族说:“在摩尔达维亚,‘规程’规定的一个农民的12个工作日,实际上等于365天。”
  贵族们为了占有农民的劳动时间是多么巧妙地利用这一法律的情况,可以参看埃·雷尼奥的著作《多瑙河各公国政治社会史》1855年巴黎版第305页及以下各页。
  现在,我们把英国资本主义生产中对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的贪欲同上述情况比较一下。
  在这里,我并不想研究英国发明机器以来所从事的过度劳动的历史。事实是,由于剩余劳动的急剧增加,激发了一场场瘟疫,使资本家和工人都同样受到死亡的威胁;尽管遭受到资本家最强烈的反对,国家还是不得不在工厂中实行正常工作日(后来大陆各地都多多少少加以仿效);就是在目前,正常日的实施还正在从真正的工厂扩展到其他劳动部门(漂白业、印花业、染色业),而且,现在这个过程还在向前发展,与此相关的斗争还正在继续(例如,争取实行十小时工作日法,争取把工厂法[62]扩展到诺定昂等地花边制造业的斗争)。关于这个过程的早期阶段的详细情况,我引用弗·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5年莱比锡版)。
  工厂主在实践中的反抗并不大于他们的解释者和辩护士即职业的经济学家理论上的反抗。然而,与图克合著《价格史》的纽马奇先生,作为经济科学分部的主席,在1861年9月于曼彻斯特召开的最近一次英国技术协会(协会名称待查[63])代表大会上觉得必须强调指出,理解到用法律规定和强迫限制工厂的正常工作日的必要性,是现代政治经济学的最新成就之一,由于这一点,现代政治经济学超过了自己的前驱!
  我的目的只是从最新的工厂报告中引出几个证据来同[瓦拉几亚]贵族的贪欲加以比较;以及举出一两个还没有实行工厂法(花边厂)或不久前才实行工厂法(印花厂)的工业部门的例子。这里所谈到的,只是说明一种趋势的几个例证,这种趋势在英国不亚于瓦拉几亚。
  第一个例证。诺定昂的花边行业。1860年1月17日的《每日电讯》。[64]
  “1860年1月14日,郡治安法官布罗顿先生在诺定昂市会议厅主持的一次集会上说,从事花边生产的那部分居民过着极其贫穷痛苦的生活,其困苦程度是文明世界的其他地方所没有见过的……9岁到10岁的孩子,在大清早2、3、4点钟就从肮脏的床上被拉起来,为了勉强糊口,不得不一直干到夜里10、11、12点钟。他们四肢瘦弱,身躯萎缩,神态呆痴,麻木得象石头人一样,使人看一眼都感到不寒而栗。马利特先生和别的工厂主起来抗议讨论这类事情,是一点也不奇怪的……这种制度,正象蒙塔古·瓦尔皮牧师所描写的那样,是无拘无束的奴隶制,是社会的、肉体的、道德的和智力的奴隶制……如果一个城市竟举行公众集会,请求把男子每天的劳动时间限制为18小时,那我们将作何感想呢!……我们抨击弗吉尼亚和加罗林的种植园主。然而,他们买卖黑奴、鞭笞黑奴、贩卖人肉的行为,比起为资本家[Ⅲ—119]的利益而制造面纱和硬领的过程中发生的那种慢性杀人的暴行,难道更可恶吗?”[注:[Ⅲ—120]{第119页的附注。由于一般存在着这样一种错误的观点,似乎工厂生产[与它过去相比]的情形完全改变了,所以我在这里引证1857年10月28日《中央注册局》的材料(《英国登记结婚、出生和死亡季度报告》第35号第6页,根据中央注册局局长决定刊印):
  “(曼彻斯特)第恩门分区的利先生作了以下清醒的评论,该评论受到曼彻斯特居民的极大注意。那里儿童的生活十分悲惨……死亡总数(横死和暴死的除外)是224人,其中5岁以下的儿童是156人……儿童死亡率如此之高,是我前所未见的。显然,当危及成年人生命的一般情况暂时还没有发生很大影响的时候,危及最年幼的孩子的生存的那些情况却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后果……这些儿童中有87个不满1岁就死了。腹泻得不到医治,患百日咳,还住在通风不好、令人窒息的房间里,极度营养不良和滥饮鸦片酊,这些既会引起衰竭和抽风,也会引起脑积水和脑出血,这就能说明,为什么……(儿童的)死亡率仍然这么高。”}[Ⅲ—120]]
  第二个例证。工厂报告。
  “狡猾的工厂主在早晨6点前1刻就开工,有时还要早些,有时稍晚些,晚上6点过1刻才收工,有时稍早些,有时还要晚些。他把名义上规定的半小时早饭时间前后各侵占5分钟,一小时午饭时间先后各侵占10分钟。星期六下午到2点过1刻才收工,有时稍早些,有时还要晚些。
  这样他就赚到{在这里,他所赚到的东西直接等于用欺骗办法攫为己有的剩余劳动}:
  早6时前………………15分钟
  晚6时后………………15分钟
  早饭………………… 10分钟     5日共计300分钟
  午饭………………… 20分钟
  ————
  60分钟
  星期六
  早6时前………………15分钟
  早饭……………………10分钟
  下午2时后……………15分钟
  ————
  40分钟
  1周共赚340分钟,就是说,每周多出来5小时40分钟,每年以50个劳动周计算(除掉2周作为节日或因故停工),共为27个工作日。”(《工厂视察员莱·霍纳先生的建议》,载于《工厂法》(根据下院决定于1859年8月9日刊印)第4、5页)
  “看来,靠超过法定时间的过度劳动获得额外利润,对许多工厂主来说是一个难于抗拒的巨大诱惑。他们指望不被发觉,而且心中盘算,即使被发觉了,拿出一笔小小的罚款和诉讼费,也仍然有利可图。”(《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56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第34页)
  “如果每个工作日比标准时间延长5分钟,一年就等于2+(1/2)工作日。”(同上,第35页)
  “如果额外时间是在一天之内零敲碎打地偷窃来的,那么,视察员要想找出违法的证据就很困难了。”(同上)
  (在这里,这种所谓的额外时间被英国官方工厂视察员直接称为“盗窃”。)
  [Ⅲ—120]这种零敲碎打地偷窃也被叫做“偷占几分钟时间”(同上,第48页),也叫“夺走几分钟时间”(同上)或者叫做“啃吃饭时间”(同上)。
  “有一位很可敬的工厂主对我说,‘如果你允许我每天只让工人多干10分钟的话,那你一年就把1000镑放进了我的口袋’。”(同上)
  根据工厂视察员的报告,在英国的印花厂,劳动时间实际上仍然没有加以限制,甚至在1857年,这种工厂中的8岁和8岁以上的儿童,从早上6点工作到晚上9点(15个小时)。
  “印花厂的劳动时间,虽然法律上规定要加以限制,实际上可以认为并没有加以限制。对劳动的唯一限制,包含在关于印花厂法令第22条(维多利亚统治时期的8—9年第29号)中,该条规定,不准让儿童——也就是年龄在8—13岁的儿童——在夜间劳动,夜间是指晚上10点至第二天早上6点的时间。因此,根据法令,可以用8岁的儿童去从事在许多方面与工厂劳动相似的劳动,他们往往是在温度高得令人窒息的场所,没有一点儿休息和吃东西的时间,从早上6点一直干到晚上10点(16个小时);而年满13岁的儿童,则可以被合法地用来在昼夜任何时间从事劳动,不受任何限制。在最近半年里,我的这个地区的8岁和8岁以上的儿童都被迫从早上6点工作到晚上9点。”(《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57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第39页,亚·雷德格雷夫先生的报告)
  “每天附加的小时,是从早上6点以前和下午6点以后,以及名义上规定的吃饭的时间开始和结束时零敲碎打地得到的,它几乎使一年变成了13个月。”(《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58年4月30日为止的半年》第9页,莱·霍纳先生的报告)
  工厂视察员以这种胆怯的方式说明,获利无非就是获得劳动时间,即剩余劳动时间,因此追加利润就是超过正常日的剩余劳动时间。
  [Ⅲ—121]因此,在危机时期,也决不会改变让工人超出正常日劳动的想法。如果一个星期仅工作3天或4天,那么,一般来说,利润就只存在于这3天或4天工作日所包含的剩余时间中。因而,超额利润只能从超过正常剩余时间,从而超过法律规定的正常日的无酬剩余时间中产生。如果我在一周的3天中,每天各增加2小时的剩余劳动,那么,得到的剩余价值当然只有我在一周6天中每天各增加2小时剩余劳动所得到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因而,在危机期间下面这种诱惑就更为强烈:在工作实际还在进行的日子里,让工人从事更多的剩余时间的劳动,也就是说,让工人比平常劳动更多的无酬劳动时间。(其他工厂主通过降低工资,也就是缩短在工作的那3天或4天中所消耗的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是在做同样的事情。)因此,[工厂视察员关于]1857—1858年的[危机时期]报告说:
  “人们也许会认为这是矛盾的:在生意这样不景气的时候还有过度劳动现象;”
  {工厂主试图在危机期间攫取尽可能多的无酬劳动时间,这完全不矛盾。}
  “可是生意不景气却刺激那些无所顾忌的人去犯法。他们这样就能保证自己取得额外利润。”(同上,第10页,莱·霍纳先生的报告)
  时机越不好,营业越少,就越要从已有的营业中得到更多的利润。因此,霍纳指出,当他的管区有122家工厂倒闭,143家停工,所有其余的工厂也都开工不足的时候,超过法定时间的过度劳动却依然存在(同上)。同年工厂视察员豪威耳也这样报告说:
  “虽然大多数工厂由于营业不振只开半工,但我和以前一样仍旧接到同样多的控告,说由于侵占法定的吃饭时间和休息时间,由于早上比规定时间早5分钟或更多时间开工和晚上比规定时间晚5分钟或更多时间收工,工人每天被夺去半小时或3刻钟。这些每天共计半小时到3刻钟的零敲碎打的偷窃,是很难察觉出来的。”(同上,第25页)
  “系统地使用由在一天6个不同时间中每次获得几分钟而形成的过度劳动,是不可能靠视察员的考察来确凿地证明的。”(《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56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第35页,莱·霍纳先生的报告)
  “这是那种普遍的对实际情况的默认(即使不是对原则的赞同),以及普遍同意对劳动的限制是合理的等等。”(《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55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第77页)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从而工厂制度在大陆上的发展,(法国、普鲁士、奥地利等国)政府被迫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仿效英国限制劳动时间。它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抄袭——并且不得不抄袭——英国的工厂立法,虽然也作了某些修改。[Ⅲ—122]1848年以前法国实际上不存在限制工厂工作日的法律。1841年3月22日关于在工厂(在使用发动机或不灭火的炉子的工厂、工场和作坊,以及在一切雇用20个工人以上的企业)中限制儿童劳动的法令(它的基础是威廉四世在位第三年和第四年中实行的第103号法令),变成了一纸空文,而且直到现在实际上只在北部州实行。此外,按照这个法令,“在紧急的修理工作或水轮停转的情况下”可以使用13岁以下的儿童在夜间(晚9点至第二天早上5点)工作;13岁以上的儿童也可以在夜间劳动,“如果他们的劳动是必不可少的”。
  1848年3月2日临时政府颁布法令,按照这个法令,不仅在工厂,而且在所有手工工场和手工作坊,不仅对儿童的劳动时间,而且对成年工人的劳动时间都作了限制,在巴黎规定为10小时,在各省规定为11小时。临时政府从以下错误的前提出发,认为正常工作日在巴黎是11小时,在各省是12小时。但是:
  “在很大一部分纺织厂劳动持续14—15小时,甚至更长,这对于工人尤其是对儿童的健康和道德损害极大。”(日·阿·布朗基《1848年法国的工人阶级》,载于《伦理和政治科学院出版的短篇著作集》1849年巴黎版)
  国民大会1848年9月8日的法令对这一法令作了如下修改:
  “工厂工人每天劳动不得超过12小时。但是,政府有权根据劳动或机器的性质需要的场合宣布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况。”
  政府1851年5月17日的法令宣布了这些例外情况。首先,规定了1848年9月8日的法令并未包括的各个部门。此外,作了以下限制:
  “工作日结束时擦洗机器;在发动机,蒸汽锅炉,蒸汽机或者工厂建筑遭到损害时必须修理。劳动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延长:在染厂、漂白房和印花厂,在工作日结束时,要把织物洗净和摊开,可延长1小时;制糖厂、精炼厂和化学工厂可延长2小时:根据企业主的决定和地方长官的准许,染厂,印花厂和装修企业,在一年120天中每天可以延长2小时。”
  {工厂视察员亚·雷德格雷夫(《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55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第80页)谈到法国实行这个法令的情况:
  “一些企业家告诉我,当他们想利用允许延长工作日的时候,工人们就加以反对,其理由是:在某种情况下延长工作日会引起在另一种情况下缩短正常劳动小时的数量……他们特别反对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因为规定这种工时的法令是共和国立法留给他们的唯一福利。”“延长工作日对于工人来说是非强制性的……如果双方商定……(超过12小时以上的)每小时的工资一般高于普通的工资。”
  亚·雷德格雷夫指出(第81页),由于过度劳动和随之而来的体力上的衰弱和道德上的败坏,
  “卢昂和利尔的劳动者都很憔悴”,他们“身体萎缩”,许多人变得畸形,这种畸形的人在英国叫做“工厂残废者”。
  “必须承认,每天劳动12小时对于人的肌体来说,是相当过量的要求,如果把必要的吃饭时间和上下工路上所需要的时间都加到劳动时间上,那么,留给工人支配的时间量绝对不会很多。”(同上)}
  英国工厂主反对10小时工作日法令而提出的各种伪善的借口中有以下一个借口:
  “在反对10小时工作日法令的很多理由中,一个理由就是害怕给少年和妇女那么多的空闲时间。由于他们缺少教育,他们[Ⅲ—123]可能把这些时间浪费掉,或者是用这些时间干不正当的事情;所以,有人坚决主张,在教育没有取得进展以及没有采取措施用脑力活动或社会工作去填满10小时工作日法令给工人提供的空闲时间之前,为了道德的利益,工人最好是整天在工厂中度过。”(同上,第87页,亚·雷德格雷夫的报告)
  {马考莱为了能够作为辉格党人充当现存制度的辩护士而把经济事实歪曲到什么程度,——他对过去是监察官卡托,对现在则是谄媚者,——这从以下论述可以看出:
  “让儿童过早地从事劳动的做法,在十七世纪十分盛行,这从当时的工业状况来看几乎令人难以置信。在毛织业的中心诺里奇,6岁的儿童就被看作是有劳动能力的。当时有许多著作家,其中包括有些被认为是心地非常正直的著作家,曾以‘惊喜若狂’的心情谈到,单是在这座城市,男女童工一年所创造的财富就比他们的生活费要多12000镑。我们对过去的历史研究得越仔细,就越有理由驳斥那种认为我们时代充满了新的社会弊病的见解。新东西不过是发现这些弊病的智慧和医治这些弊病的人道精神。”(托·巴·马考莱《英国史》1854年伦敦第10版第1卷第417页)
  这里正好证明了相反的东西,即当时儿童劳动还是一种例外的现象,经济学家把它当作特别值得称赞的因素而欢喜若狂地提到它。有哪一个现代著作家会把在工厂使用年纪很小的儿童的情况当作某种特别引人注目的现象来描述呢?每一个头脑正常的人读了柴尔德、卡尔佩珀等等著作家的著作后,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规定的劳动时间经常被超过,
  “其办法是,在吃饭的时间把儿童、少年和妇女留在工厂里擦洗机器,星期六则是在2点以后,而不让他们在劳动时间干完这个活”(《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55年4月30日为止的半年》第12页,莱·霍纳先生的报告)。
  这种过度劳动也发生在这样一些工人那里,
  “他们不是领取计件工资而是领取周工资”(《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59年4月30日为止的半年》第9页,莱·霍纳先生的报告)。
  {霍纳先生除了是1833年工厂调查委员会成员之一外,还是最初的工厂视察员之一,而且在工厂管理的最初时期不得不同严重的困难作斗争。霍纳在1859年4月30日他的最后的报告[65]中谈到:
  “公开规定的对儿童的教育,在许多情况下纯粹是笑话;防止工人由于使用没有安全保护的机器而造成伤亡的保护措施,也是公开规定的,实际上变成了一纸空文;关于发生事故的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浪费公众的货币……过度劳动仍然很流行;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本身起着保护作用,使违法者不受检查和惩罚。”(同上,第9、8页)
  (13岁以上的儿童被认为可以和成年人干同样多的时间;13岁以下的儿童则干成年人一半的时间。)}
  [Ⅲ—124]“事实是,在1833年法令以前,任意让少年和儿童整夜,整日或整昼夜从事劳动。”(《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60年4月30日为止的半年》第50页)
  1833年的法律规定,晚上8+(1/2)点到早上5+(1/2)点之间的时间算作夜间。工厂主被允许
  “在早上5+(1/2)点到晚上8+(1/2)点之间的任何时间里使用法定的劳动小时”[同上,第51页]。
  这种“白天”和“夜间”的含义,在以后一切工厂条令中一直保持到1850年(虽然对劳动时间有所限制),在1850年才第一次把准许劳动的白天时间定为从早上6点到晚上6点,在冬天,如果工厂主愿意的话,则定为从早上7点到晚上7点。
  “大多数不幸事故发生在最大的工厂……在用大约一千马力的不断运动的发动机进行工作的地方,没完没了地争夺每一分钟必然会引起危险。在这样的工厂里,片时片刻都是利润的要素,所以每一瞬间都要求每个人的注意。正是在这里……能够看到生命同无生命的力量之间的不停息的斗争;在这里,智力必须指挥,而体力必须进行活动,并且与轴的转动协调一致,正是在这里,工人虽然由于过度的兴奋或炎热而处于紧张状态,但他们不能有一点迟延,不能让周围各种不同的运动转移他们片刻的注意力,因为在这里任何迟延都是损失。”(《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60年4月30日为止的半年》第56页)
  “儿童劳动条件调查委员会在几年中发表了很多报告,揭露了大量仍在继续发生的犯法行为,其中有些犯法行为骇人听闻的程度,超过了某些工厂和印花厂曾被指控过的任何犯法行为……如果没有有组织的监督制度,由领工资的专职人员去执行这种监督,这些人对议会负责并且必须每半年提出有关自己活动的报告,那么,工厂法很快就会失效,1833年法令以前存在的一切工厂法的无效,以及现在法国实行的不包含系统监督条文的1841年工厂法的失效,都证明了这一点。”(《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58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第10页)
  “工厂法结束了从前工人因劳动时间过长而早衰的状况;这些法令使工人成了自己时间的主人,从而赋予他们一种道义力量,这种力量使他们有可能掌握政治权力。”(《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59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第47页)
  “还有一个更大的好处,这就是工人自己的时间和雇主的时间之间的界限终于清楚了。工人现在知道,他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他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由于他预先准确地知道这一点,他就能够依照自己的目的事先安排自己的时间。”(同上,第52页)
  这一点是确定正常工作日的十分重要的成果。在1833年以前
  “雇主除了搞钱以外,没有时间做别的事情,而工人除了劳动以外,没有时间做别的事情”(同上,第48页)。
  “工厂主贪得无厌,他们追逐利润时犯下的暴行,同西班牙人征服美洲追逐黄金时犯下的暴行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约翰·威德《中等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历史》1835年伦敦第3版第114页)
  [Ⅲ—124a]对第124页的补充。
  “某一类工人(例如,成年的男女织工)对法定劳动时间外的工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可以认为,他们对较年轻的一类工人有某些影响,这些工人当然害怕由于[向工厂视察员]提供不利于自己的雇主的证据或材料而使自己被解雇……甚至在人们揭发他们(年轻工人)在非法定的时间内劳动时,他们向法官所作的关于所发生的事情的供词也很少是可信的,因为这些供词是在有失业危险的情况下作出的。”(《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60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第8页)
  “一个工厂雇用400工人,其中一半是拿计件工资的……他们对额外的劳动时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另外200人是按日支付报酬的,他们的劳动时间与计件工人一样长,但是他们的额外劳动得不到任何报酬。在某些地方形成了一种经常提前5分钟上班、推迟5分钟下班的习惯。每天上班3次,下班3次。这样,6次得到的5分钟就等于每天多得到半小时,而劳动和按日支付报酬的不是一个人,而是200人。这200人每天在半小时内干的活,等于1个人在50小时内或一个人在一周劳动的5/6的时间所干的活,这对于企业主有直接的好处。”(同上,第9页)
  如果计件支付报酬,那么工人当然得到他加班时间的份额,并把他所花费的一部分剩余劳动时间据为己有。而资本家,撇开固定资本的较快实现不说,却获得了超额利润,即使他按正常工作日或者甚至高于正常工作日每小时的报酬来支付加班时间的报酬:(1)因为他无须增加用于劳动的机器(例如,纱锭、织机);同一个工人,不管劳动12小时或者15小时,都是在同一台动力织机上劳动。因此,在这样延长劳动时间的情况下,就可以免除一部分投资。(2)如果正常工作日等于12小时,其中剩余劳动为2小时,那么,就得为2小时的剩余劳动支付10小时必要劳动时间的报酬。在加班劳动的情况下,如果从30分钟(1/2小时)中支付给工人的[同样]是5/6,那么资本家盈得的就是1/6,即5分钟,而支付给工人的则是25分钟。剩余劳动时间始终取决于工人首先为自己劳动的10小时。在加班劳动的情况下已经假定,工人获得了他的必要工资,因而,他可以对加班时间的相应部分感到满足。
  如果加班时间是无偿的,那么资本在不支付[新花费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情况下就获得了这种加班时间;如果每天劳动持续时间是10小时,那么加班时间的100劳动小时就等于10个工人的劳动小时,这些工人的工资就全部节约下来了。
  [Ⅲ—124b]关于漂白厂和染厂的法令于1861年8月1日起生效。
  工厂法本身的基本规定是:
  “所有不满16岁的人均应受官方医生的检查。不满8岁的儿童不得雇用。8至13岁的儿童只准使用半个工作日,并且他们必须每天上学……妇女和不满18岁的少年,不得在早上6点以前、晚上6点钟以后以及星期六中午2点以后使用。妇女和少年不得在吃饭时间劳动,不许在这个时间留在生产过程正在进行的任何一个车间。不准让不满13岁的儿童同一天既在午前劳动,又在中午1点以后劳动。”(同上,第22、23页)
  “劳动时间以公共时钟,一般以最近火车站的时钟为准……如果我们发现有人在吃饭时间或其他非法定时间劳动,我们有时就会听到这样的解释,说这些人不愿在规定的时间离开工厂,需要强迫他们停止工作,特别是在星期六下午,更是这样。但是,如果机器停转后工人仍留在工厂,擦洗自己的机器或干其他类似的活儿,那是因为下午6点以前或星期六下午2点以前没有给他们安排足够的时间专门用来擦洗机器。”(同上,第23页)
  工厂法关于吃饭时间的另一个规定是:
  “在早上7点30分和晚上6点之间的同一个时间里,应当给所有少年和妇女1个半小时。其中下午3点以前给1小时,任何人不得在下午1点以前不经过30分钟的休息而连续劳动5小时以上。在全国,工人一般的吃饭时间是早饭半小时,中饭1小时。”(同上,第24页)
  工厂法的又一个规定是:
  “要求父母让他们的孩子每星期上学5天,每天3小时。雇主只有在每星期一早上从孩子们那里得到教师所签署的关于他们在上一周有5天时间每天3个小时上学的证明,才能让孩子们干活。”(同上,第26页)
  在前几个世纪,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时代,我们同样遇到政府对工作日持续时间的强制的即法律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强迫工人劳动一定的时间,而现在的所有法令则相反,是要迫使资本家让工人只劳动一定的时间。对于发达的资本来说,劳动时间只有通过政府的强制才会受到限制。在资本刚刚发展的阶段,[Ⅲ—124c]政府使用强制手段,以便强制地把劳动者变成雇佣工人。
  “如果人口不多,而土地充足,那么自由工人就懒惰、粗鲁。就迫使自由工人劳动这一点来说,人为的控制经常被看作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绝对必要的。按照卡莱尔先生的说法,今天我们西印度群岛上获得自由的黑人拥有免费的炎热的阳光和几乎免费的南瓜,他们就不想劳动了。看来,他认为强制劳动的法令是绝对必要的,即使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因为他们正迅速地陷入原始的野蛮状态。所以,五百年前,在英国,经验表明穷人不需要劳动,并且不想劳动。十四世纪所发生的大瘟疫使人口锐减,用合理的价格雇用工人的困难已经到了根本无法忍受的地步,并且成为对王国的工业的威胁。因而,在1349年,即爱德华三世在位第二十三年颁布了强迫穷人劳动和规定工资水平的法律。在此之后,为了同样的目的,在几世纪内出现了一系列的法令。这些法令规定了:工厂工人的工资和农业工人的工资;计件劳动以及计时劳动的价格;穷人应该劳动的时间,此外,甚至吃饭的时间(如同现在的工厂法所规定的)。议会通过的不利于工人而有利于雇主的关于调整工资的法令维持了很长的时期;达四百六十四年之久。人口增长了。这些法令后来被认为(并且实际上也变成)是多余的和累赘的。到1813年,这些法令全部被取消了。”([约·巴·拜耳斯]《自由贸易的诡辩》1850年伦敦第7版第205、206页)
  “从1496年的法令可以看出,当时的伙食费等于手工业者收入的1/3,等于农业工人收入的1/2。这说明,当时的工人比现在的工人有更大的独立性,因为现在农业工人和工场手工业工人的伙食费在他们工资中所占的比重大得多。当时吃饭和休息时间比现在多得多。例如,从3月到9月,吃饭时间是早饭1小时,午饭1+(1/2)小时,午后小餐1/2小时〈也就是说,总共3小时〉”。“(冬季从早晨5点工作到天黑。)现在棉纺织厂中规定[Ⅲ—124d]早饭时间1/2小时,午饭时间1小时”,也就是说,只有1+(1/2)小时,正好是十五世纪所规定的时间的一半)约·威德《中等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历史》1835年伦敦第3版第24、25、577、578页)。
  1860年颁布了漂白厂和染厂法。
  印花厂法、漂白厂和染厂法与工厂法的规定是不同的。
  漂白厂和染厂法把所有妇女和少年的劳动时间限制在早晨6点到晚上8点之间,但不允许儿童在晚上6点以后劳动。印花厂法把妇女、少年和儿童的劳动时间限制在早上6点到晚上10点之间,规定儿童每天在学校里学习5小时,而星期六劳动必须在下午6点之前结束。(《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61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第20、21页)
  “工厂法要求:每天给1+(1/2)小时吃饭时间,而且应在早上7点30分到晚上6点之间利用这个时间,其中1小时在下午3点之前;不得让儿童、少年或妇女在下午1点之前工作5小时以上而不给至少30分钟的吃饭时间……印花厂法根本没有要求规定任何吃饭时间……这么一来,少年和妇女就可以从早上6点一直工作到晚上10点,中间不用停下来吃饭。”(同上,第21页)
  “在印花厂,儿童可以在早上6点到晚上10点这段时间内做工……根据漂白厂法,儿童只能按照工厂法的要求去做工,而少年和妇女的工作可以持续到晚上8点,在此之前,儿童已经同他们在白天一起干过活。”(同上,第22页)
  “例如生丝的生产;从1850年起,这里雇用10岁以上的儿童〈也就是11—13岁〉在一天10+(1/2)小时内进行缫丝和拈丝的作业,被认为是合法的。从1844年到1850年,除星期六外,童工每天的劳动被限制为10小时,而在此之前是9小时。工作日长度发生这些变化的原因是:丝厂的劳动比生产其他织品的工厂的劳动轻一些,并且在其他方面对健康的损害程度小一些。”(同上,第26页)
  “1850年提出的关于生丝生产是一种比其他纺织品的生产较合卫生的职业的论断,不仅[Ⅲ—124e]得不到任何事实的证明,反之,事实证明了相反的东西:在生产生丝的地区,平均死亡率异常高,而人口中妇女的平均死亡率甚至比郎卡郡棉纺织品生产区还高。在郎卡郡,尽管儿童事实上只劳动一半时间,但由于棉布生产特别有碍于健康,肺病造成的很高的死亡率真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了。”(同上,第27页)
  1844年3月15日艾释黎勋爵在他的关于十小时工作日法案的演说中说:当时奥地利的工厂的劳动时间为
  “一天15小时,有时是17小时”(《工厂十小时工作日法案。艾释黎勋爵3月15日的演说》1844年伦敦版第5页)。
  在瑞士,法令规定得非常严格:
  “在阿尔高州,14岁以下的儿童一天劳动不得超过12+(1/2)小时,让儿童受教育是工厂主的义务。”
  在苏黎世州,“儿童劳动限制为12小时;不许招10岁以下的儿童做工……在普鲁士,1839年法令规定,禁止让不满16岁的儿童一天劳动10小时以上;不许雇用9岁以下的儿童”(同上,第6页)。
  1816年,罗·皮尔先生促使下议院的一个委员会去检查1802年学徒法令生效的情况。根据普雷斯顿附近一家工厂的监工约翰·莫斯的证词来看,学徒法令经常完全被轻视。这位证人甚至不知道这个法令的存在。工厂的儿童,几乎全是伦敦教区的学徒,他们被迫整年从早上5点劳动到晚上8点(15小时),中间有两次吃饭时间,共一小时;星期天他们照常从早上6点劳动到中午12点,为下个星期擦洗机器。
  伦敦面包工人的平均工作日长度为17小时。棉纺织工业在最初阶段也是17小时工作日。此后不久就实行夜间劳动。
  剩余价值率。如果工人的必要劳动是10小时,剩余劳动是2小时,那么,剩余价值率就等于2/10=1/5=20%。假如我们以整个工作日12小时为基础,其中工人得到5/6,资本家得到1/6,那么,计算就会是错误的,就是说,所得的剥削率是错误的。这时得出的剩余价值率是1/6(12小时的1/6=2小时)即〔16+(2/3)〕%。如果按产品计算,如果不是计算剩余产品同等于工资的那部分产品的比例,而是计算剩余产品在总产品中占多少部分,也会产生同样的错误。这一点不仅对决定剩余价值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以后正确决定利润率也是至关重要的。
  [Ⅲ—124f]“他〈棉纺织业发展初期的一个企业主〉告诉我一个绝妙的主意。我不知道这是否是他自己想出来的,但这确实是应属于他的。这主意就是组织夜间劳动。工人分成两组,每组工人每两昼夜有一次工作到早晨,这样,机床就不再有停开的时候。限制17小时劳动迫使大量资本——机床的价值,厂房的租金等等——在7小时之久的时间内不起作用。现在,每天7小时的利润就不再失去了。他把自己的打算告诉我,根据他的打算,他仅仅由于采取特殊的支付夜间劳动的方法,就能绰绰有余地补偿额外的照明费用。”(圣热尔门-勒迪克《理查·阿克莱爵士或大不列颠棉纺织业的产生(1760—1792年)》1841年巴黎版第145、146页)
  夜间劳动现在在莫斯科棉纺织工厂是常规。现在在雇用童工的曼彻斯特镜子工厂实行的那种制度更加令人厌恶。这就是:两组工人在一昼夜24小时中每6小时互换一次。在拜比吉《论机器和工厂的节约》(1832年伦敦版)中我们看到:
  “最早的生产透花纱的机器开始的买价很贵,从1000镑到1200或1300镑。每个工厂主即这些机器的所有者,很快就发现,尽管他生产了较多的产品,但是,考虑到这种机器的价格以及它的工作被限制为每天8小时,所以,他终究竞争不过旧的生产方法。造成这种不利状况的原因在于,最初购置机器时花费了一大笔款子。可是,工厂主很快就发现,在付出同样多的原有资本的情况下,只要少量增加他们的流动资本,他们就能使同一台机器在24小时内工作。他们由此而得到的利益促使其他一些人注意改进机器的方法,于是,机器的购买价格显著降低,同时,透花纱更多更快地生产出来。”(第22章[第211页])[66]
  戴尔——欧文之前的新拉纳克棉纺织厂的厂主,也是个博爱主义者,他还让甚至不到10岁的儿童一天劳动13小时。
  “为了补偿采取这些配合得很协调的措施所花费的开支,以及为了维持企业活动的正常进行,棉纺织工厂非常需要这些孩子无论冬天和夏天从早晨6点工作到晚上7点……社会济贫所所长们由于不大懂经济,在厂主不同意雇用7、8岁以及更大的孩子做工时,所长们是不愿意把托给他们照护的孩子送到工厂去的。”(亨利·格雷·麦克纳布《对罗伯特·欧文先生的新观点及其在苏格兰新拉纳克的措施之冷静考察》,拉丰·德·拉德巴译,1821年巴黎版第64页)
  “可见,戴尔先生采取的措施和他对孩子们的幸福的温情的关怀,最终几乎完全是徒劳无益的。他让这些孩子为他劳动,如果他们不劳动,他就不能维持他们的生活。”(同上,第65页)
  “不幸的是,这些从孤儿院送来的孩子[Ⅲ—124g]年龄太小,不宜于劳动,应该再照料他们4年,让他们受初等教育……如果说,这是对在我们现代工厂制度中从孤儿院来的学徒甚至在最美好、最人道的秩序下的处境的正确的、并不夸大的描述,那么,在坏的制度下这些儿童的处境该是多么可悲?”(同上,第66页)
  一当欧文自己管理工厂,
  “从社会济贫所的孩子中雇用学徒的制度就被取消了……招收6—8岁儿童进厂做工的惯例也被取消了”(同上,第74页)。
  “劳动小时数从24小时中的16小时缩减到一天10+(1/2)小时。”(同上,第98页)
  这当然要被看作是推翻社会的做法,它引起经济学家和边沁派的“哲学家”的大喊大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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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在亚洲群岛的东部一些岛屿上能很容易地得到面包,那里的森林中长着野生的西米树。居民在西米树上钻个孔,确定树髓已经成熟时,就把树放倒,分成几段,取出树髓,再掺水和过滤,就得到完全可以食用的西米粉。从一棵西米树上通常可以采得西米粉300磅,有时可采得500磅至600磅。那里的居民到森林去采伐面包,就象我们到森林去砍柴一样。”(弗·沙乌《土地、植物和人》1854年莱比锡第2版第148页)
  假设这样的“面包采伐者”每星期需要用一天(12小时)来满足他的全部需要。那么,如果那里进行的是资本主义生产,他必须每星期工作6天,才能获得这一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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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余劳动当然是同必要劳动的种类相同的劳动。如果一个工人是纺织工人,那么,他的剩余劳动就是织布劳动,他的剩余产品就是纺织品。如果他是一个采煤工人,情况与此类似。这样,我们看到,劳动的种类,它的特殊的质,劳动所属的特殊的部门,对于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的比例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因此,不同的工作日之间的比例,或者比较熟练的劳动的一天和平均的非熟练劳动的一天相等的比例,同样也都是无关紧要的。这种相等完全不涉及我们这里所考察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比例。所以,为了叙述简便起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推断,似乎资本家使用的全部工人的劳动都等于平均的不熟练劳动,等于简单劳动。在资本家的计算(劳动的货币表现)中,无论哪一种劳动都已经在实践上和事实上归结为这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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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124h]各种平均劳动——有的需要较高的技巧,有的需要较大的力气等等——之间的质的差别事实上是会互相抵销的。至于谈到从事同一种劳动的工人之间的个人差别,那么,在这方面可以指出以下几点:这些差别在手工业生产中(以及在所谓非生产劳动的更高范围内)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些差别渐渐地消失,在分工和机器占统治地位的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中,它们被限制在极狭窄的范围内(学徒的短期训练时间除外)。平均工资应该足以维持平均工人作为工人的生活,而平均劳动能力在这里是工人本身能够被允许进入工厂的先决条件。高于或者低于这个平均水平是例外的现象,并且从整个工厂来看,工厂的全体工人在平均生产条件下,在一定部门的平均劳动时间内,会提供平均数量的产品。在实行日工资、周工资等等的情况下,实际上并不考虑这些个人的差别。可是,这种差别反映在计件工资中。这并不使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任何变化。
  如果工人A的劳动时间比工人B的劳动时间多,那么,A的工资以及他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更多。如果他的劳动能力降低到平均水平以下,那么,他的工资和他创造的剩余价值也降到平均水平以下。但是,整个工厂必须保证平均水平。高于或低于平均水平的情况互相抵销,于是,大部分工人本来已经达到的平均水平就保持下来。
  这些情况应该在谈工资的时候去考察。它们对于这里所考察的关系是无关紧要的。此外,在英国的工厂中很早就实行计件工资。如果一旦确定,在既定的时间内,平均能生产多少产品,同时规定每天的劳动小时数,那么,也就以此为根据来确定工资。在这种场合下,一天17小时劳动的工资(总工资)事实上比10小时劳动的工资要低。只有在进行额外的加班劳动时,[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之间的]差别才对工人有好处。因为,他们可以把这一额外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据为己有。不过,这在进行按日等等支付的额外的剩余劳动情况下也会发生。
  我们已经看到,价值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人们互相把他们的劳动看作是相同的、一般的劳动,在这个形式上就是社会的劳动。如同所有的人的思维一样,这是一种抽象,而只有在人们思维着,并且对可感觉的细节和偶然性具有这种抽象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些经济学家,他们反对由劳动时间确定价值,理由是两个人(即使是做同一种工作)在同一时间内的劳动不是绝对一样的,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人的社会关系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有什么区别。他们本身就是动物,而作为动物,这些家伙很容易忽视这种情况:两种使用价值不会绝对一样(就象莱布尼茨所说的,一棵树上的两片树叶不相等),同样,他们更容易忽视另一种情况:互相之间毫无[共同]尺度的使用价值,不能按照它们的有用程度把它们作为交换价值来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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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一个12小时的平均工作日的货币表现(假定货币保持自己的价值,这种情况事实上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是10先令,那么,很明显,工作12小时的工人加到劳动对象上的不可能超过10先令。如果工人现在每天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数是5先令,那么,资本家就必须支付给工人5先令,自己得5先令的剩余价值;如果他必须支付给工人6先令,自己就只得4先令,如果必须支付7先令,自己就只得3先令,如果只支付3先令,他就能得7先令,如此等等。在一定的劳动时间——一定的工作日长度——的情况下,应该看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总量体现在不变价值的产品中,体现在这个价值的同一的货币表现中,只要货币的价值保持不变。[Ⅲ—1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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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113]对(d)的补充,第102页。
  这个规律[67]表明,在劳动生产率不变和正常工作日已定的情况下,剩余价值的量与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一起增长。由此不能得出结论说,随着所使用的劳动数量的增长,一切生产部门(例如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是始终不变的。(把这一点写在注解中。)
  由此可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发展的国家的财富取决于无产者的人数,即取决于被迫从事雇佣劳动的人数。
  “主人的奴隶越多,主人就越富;因此,在群众受压迫的程度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无产者越多,这个国家就越富。”(科兰《政治经济学。革命及所谓社会主义乌托邦的起源》1857年巴黎版第3卷第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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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107]对(e)的补充。
  既然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迫使工人超过他的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即超过他为满足自己作为工人的生活需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劳动,那么,资本作为过去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的这样一种关系,创造、生产剩余劳动,从而创造、生产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是工人的劳动,是单个人在他必不可少的需要的界限以外所完成的劳动,事实上是为社会的劳动,虽然这个剩余劳动在这里首先被资本家以社会的名义占为己有了。正如前面所说,这种剩余劳动一方面是社会的自由时间的基础,从而另一方面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部文化的物质基础。正是因为资本强迫社会的相当一部分人从事这种超过他们的直接需要的劳动,所以资本创造文化,执行一定的历史的社会的职能。这样就形成了整个社会的普遍勤劳,劳动超过了为满足工人本身身体上的直接需要所必需的时间界限。
  当然,很清楚,只要社会建立在阶级对抗的基础上,即一方面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占统治地位,另一方面被剥夺了生产条件所有权的无产者不得不劳动,不得不以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和他们的主人,那么,一切统治阶级在一定范围内都实行这种强制(例如,这种强制在奴隶制条件下比雇佣劳动条件下更直接得多),因而都迫使劳动超过单纯身体的需要为它所确定的界限。但是,在使用价值占支配地位的一切社会情况下,劳动时间在某种程度上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延长劳动时间只是为了在劳动者自身的生活资料以外,给统治者提供一种宗法式的财富,即一定量的使用价值。相反地,随着交换价值日益成为生产的决定要素,劳动时间的延长超过身体上需要的界限,也就越来越具有决定的意义。例如,在商业不发达的民族盛行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地方,[Ⅲ—108]根本不必去关心过度劳动。因此,在商业民族例如迦太基人那里,奴隶制和农奴制就采取了最令人可恶的形式;而在那些与其他资本主义生产的民族保持着联系而同时又保存着奴隶制和农奴制生产基础的民族那里,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形式就更为可恶,例如,在美国的南部诸州就是这样。
  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交换价值首先支配着社会的全部生产和整个机构,所以,资本对劳动施加的使它超过它的需要的界限的那种强制是最大的。同样,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一切产品的价值量首先完全由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所以在这里,首先工人普遍地被迫只用一般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必要劳动时间去生产某种物品,这就使资本主义生产下的劳动强度达到了更高的程度。奴隶主的鞭子不可能提供象资本关系的强制所提供的劳动强度。在后一种情况下,自由的工人为了满足他必要的需要,就必须使他的劳动时间(1)变为必要的劳动时间,使它具有一般的社会(通过竞争)决定的强度;(2)必须提供剩余劳动,他才被允许(有可能)在他自己的必要劳动时间内进行劳动。相反地,奴隶象动物一样,已经满足了自己必要的需要,所以现在鞭子等等对他能起多大作用,也就是说,能否充分推动他提供劳动来抵偿这些生活资料,这取决于他天生的素质。工人进行劳动是为了替自己创造生活资料,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奴隶由别人维持生活,是为了强迫奴隶劳动。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资本关系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第一,因为在资本关系下,关心的问题是劳动时间本身,是交换价值,而不是产品本身或使用价值;第二,因为自由的工人只有出卖他的劳动,他才能满足他的生活需要,也就是说,迫使他出卖他的劳动的,是他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外界的强制。
  只有在每一个商品生产者生产这种商品时所花的劳动时间多于他自己对这一定的商品的需要的情况下,分工才能存在。但是,还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他的劳动时间一般延长到超过他的需要的范围。相反地,他的需要的范围——诚然,这个范围从一开始就将随着分工即行业划分而扩大——将决定他的劳动时间的总数。
  例如,一个农民,他自己生产自己的一切生活资料,他不必整天在地里劳动,但他必须把例如12小时分配在田间劳动和各种家务劳动上。如果他现在把他12小时的全部劳动时间都用在农业上,并用这12小时产品的剩余部分去交换即购买别种劳动的产品,那就等于他自己把他的一部分劳动时间用于农业,而把另一部分劳动时间用于其他生产部门。他劳动的这12小时,仍然是为满足他自己的需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是由他的自然的或(确切些说)社会的需要的界限所决定的劳动时间。但是,资本所以迫使劳动者超出劳动时间的这些自然的或传统的界限,是因为资本同时使劳动强度取决于社会所达到的生产发展程度,从而使劳动强度打破了独立生产者或仅仅靠外部强制而劳动的奴隶所遵循的惯例。
  如果一切生产部门都变为资本主义的生产,那么,单从剩余劳动——一般劳动时间——的普遍增加就可以得出结论:生产部门会划分得越来越多,劳动和进入交换的商品会越来越多样化。如果在某一生产部门中,100个人劳动的时间,与以前110个人在剩余劳动或总劳动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劳动的时间一样多,那么就可以把10个人转入其他新的生产部门,过去雇用这10个人所需的那部分资本也是如此。因此,仅仅劳动时间越出即延长到超过它自然的或传统的界限,就将导致在新的生产部门中使用社会劳动。这是因为劳动时间被游离出来了;剩余劳动不仅创造了自由的时间,而且还把被束缚在某个生产部门中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游离出来(这是问题的实质),使之投入新的生产部门。但是,由于人类自然发展的规律,一旦满足了某一范围的需要,[Ⅲ—109]又会游离出、创造出新的需要。因此,资本在促使劳动时间超出为满足工人身体上的需要所决定的限度时,也使社会劳动即社会的总劳动划分得越来越多,生产越来越多样化,社会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的范围日益扩大,从而使人的生产能力得到发展,因而使人的才能在新的方面发挥作用。但是,如果说剩余劳动时间是自由时间的条件,那么,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的范围的扩大是以工人限于必要的生活需要为条件的。[Ⅲ—109]
  [Ⅲ—112]对(e)的补充的补充,第107页。
  “财富就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而不是别的东西。”(《国民困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1821年伦敦版第6页)
  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工人的劳动量比独立劳动者的劳动量要大得多,因为工人劳动量的大小绝不是由工人的劳动与他的需要的关系决定的,而是由资本对剩余劳动的无限的、无止境的贪求决定的。
  例如,农民的劳动“量大得多,因为农民的一定的需要不再是他劳动的依据了”(约·格·毕希《从国家经济和商业来看的货币流通》1800年汉堡和基尔增订第2版第1册第90页)[Ⅲ—112]。
  [Ⅲ—114]对(e)的补充,第107页。
  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剩余劳动为奢侈品的生产创造了条件,使一部分生产有可能转到奢侈品的生产上,或者同样可以说,使一部分产品与奢侈品相交换(通过对外贸易)。
  “只要产品有剩余,剩余劳动就一定会用在奢侈品上。必需品的消费是有限的,而奢侈品的消费则没有止境。”(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1827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78页)“只有在靠别人的劳动来购买奢侈的时候,才可能有奢侈;只有在靠不懈的辛勤的劳动可以得到生活必需品,而不是无用的微不足道的东西的时候,才可能有不懈的辛勤的劳动。”(同上,第79页)
  {因此,工人对资本的需求是资本家唯一需要的东西,也就是说,对资本家来说,全部问题在于活劳动与物化劳动交换的比例。
  “至于来自劳动的需求,指的就是以劳动[Ⅲ—115]同商品交换,或者说,——如果你宁愿以另一种形式来加以考察,但结果还是一样,——以将来增加的额外价值同现成的产品交换……这个额外价值是加到交给工人的一定量材料上去的,这种需求是实际的需求,这种需求的增加对于生产者说来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商品增加时彼此造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而外,如果还有任何[日益增长的]需求,那就是这种需求了。”(《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57页)}
  例如,詹姆斯·穆勒说:
  “要使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能够享受消遣,资本必须得到相当巨大的收入。”(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50页)
  这无非是说:要使许多人有余暇,雇佣工人就得拚命干,或者说,社会上一部分人的自由时间,取决于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
  资本家的任务是“靠所支出的资本〈与活劳动相交换的资本〉来取得尽量多的劳动量”(让·古·库尔塞尔-塞纳伊《工商企业、农业企业的理论和实践概论》1857年巴黎第2版第62页)。
  资本的增殖,即资本所生产的超过自身价值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资本的生产力,包含在被资本占为己有的剩余劳动中,关于这一点,例如,约·斯·穆勒说:
  “严格说来,资本并不具有生产力。唯一的生产力是劳动力,当然,它要依靠工具并作用于原料……资本的生产力不外是指资本家借助于他的资本所能支配的实际生产力〈劳动〉的数量。”(约·斯·穆勒《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伦敦版第90—91页)[Ⅲ—115]
  [Ⅲ—117]{对第107页的补充,对(e)的补充的补充。
  “企业主总是会竭力节省时间和劳动。”(杜格耳德·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讲义》,载于威·汉密尔顿爵士发行的《斯图亚特全集》,1855年爱丁堡版第8卷第318页)}[Ⅲ—117]
  [Ⅲ—112]对(e)的补充,第104页。
  迫使工人进行剩余劳动的关系,是工人的劳动条件作为资本与他相对立而存在。工人没有受到外部的压力,但是,他要在一个商品由自己的价值决定的世界上生活,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能力作为商品出售,而超过劳动能力本身价值的价值,却落到了资本手中。所以工人的剩余劳动使生产更加多样化,同时又为别人创造了自由时间。经济学家爱把这种关系看作自然关系或上帝的安排。关于由资本所产生的勤劳是这样说的:
  “用法律来强制劳动,会引起过多的麻烦、暴力和叫嚣,而饥饿不仅是和平的、无声的和持续不断的压力,而且是刺激勤勉和劳动的最自然的动力,会唤起最大的干劲。”(《论济贫法》,一个愿人们幸福的人〈即牧师约·唐森先生〉著,1786年版,1817年伦敦再版第15页)
  因为资本关系的前提是,工人被迫出卖他的劳动能力,也就是说,实际上他所能出售的只有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所以唐森说:
  “这似乎是一个自然规律,穷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轻率的,所以,总是有一些人去担任社会上最卑微、最肮脏和最下贱的职务。于是,人类幸福基金大大增加,比较高雅的人们解除了烦劳,可以不受干扰地从事比较高尚的职业等。”(同上,第39页)“济贫法有一种趋势,就是要破坏上帝和自然在世界上所创立的[Ⅲ—113]这个制度的和谐与优美、均称与秩序。”(同上,第41页)
  这位唐森牧师虽然不是所谓人口理论的真正的发明者,但是马尔萨斯据为己有的,从而在著作界捞到一大笔资本的那种理论,倒是由唐森牧师第一个提出来的。奇怪的是,除了威尼斯的僧侣奥特斯(《国民经济学》六卷集1774年版,他写得比马尔萨斯要巧妙得多)以外,与“迫不及待的情欲”和“要把邱比特的箭弄钝的各种障碍”(正如唐森所说)相周旋的,主要是英国教会的牧师[68]。与天主教的偏见(唐森所说的“迷信”)相反,他们主张教士本身的“滋生繁殖”,却又向劳动阶级宣讲终身不婚。
  “上帝安排好了,让从事最必需的职业的人生得绰绰有余。”(加利阿尼《货币论》,载于《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1803年米兰版第3卷第78页)
  施托尔希说:社会财富的增长“产生出那个有用的社会阶级……它从事最单调、最下贱和最令人讨厌的职业,一句话,它把生活中一切不愉快的、受奴役的事情担在自己的肩上,从而使其他阶级有闲暇、有开阔的心境和传统的高贵品性,这些是其他阶级要顺利地从事高雅的劳动所必需的”(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附萨伊的注释和评述》1823年巴黎版第3卷第233页)。
  “在我们这个地带,为了满足需求,就需要有劳动,因此社会上至少有一部分人必须不倦地劳动。”(摩尔顿·伊登爵士《贫民的状况,或英国劳动者阶级从征服时期到现在的历史》1797年伦敦版第1卷第1篇第1章[第1页])[Ⅲ—113]
  [Ⅲ—114]对(e)的补充,第104页。
  “正是因为一个人劳动,另一个人才休息。”(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1827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76—77页)[Ⅲ—114]
  注释:
  [56]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章中详细批判了西尼耳的“最后一小时”的辩护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51—256页)。——第218页。
  [57]见威·杰科布《再论英国农业需要保护关税。给下院议员赛米尔·惠特布雷德先生的一封信》1815年伦敦版第33页,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46—247页——第224页。
  [58]引自西蒙兹著作的这个计算材料和其他计算材料,马克思在1857—1858年手稿中也引用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46卷下册第343—345页)。——第226页。
  [59]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597—600页。——第227页。
  [60]《国民困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这本小册子的作者所理解的“资本的价值”(“the  value  of  capital”),是指资本所有者攫取的剩余劳动量同他所用的资本量之间的比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册第260—282页。——第231页。
  [61]马克思在以后的叙述中举出的关于瓦拉几亚和摩尔达维亚农民情况的材料,引自埃·雷尼奥的著作《多瑙河各公国政治社会史》1855年巴黎版第304—311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64—267页。——第234页。
  [62]指的是规定实行每周平均十小时工作日的1850年工厂法,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68页。——第236页。
  [63]马克思指的是“不列颠科学促进会”(“British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该会建于1831年,在大不列颠各城市举行年会。——第236页。
  [64]以下引文马克思最先是用的德译文,后来用的是原文,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72页。——第237页。
  [65]霍纳在他1859年4月30日报告的第9页(马克思引证的)上写道,这个报告很可能是他的最后的报告。但是,霍纳仍继续进行工厂视察员的活动,并又发表了一个报告——截至1859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见马克思1860年1月11日给恩格斯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0卷第7页)。——第244页。
  [66]马克思引用的是拜比吉著作的法文译本(查·拜比吉《论机器和工厂的节约》,比奥译,1833年巴黎版第279页)。——第252页。
  [67]马克思指的是他在“d”节开始部分中所阐述的剩余价值量取决于个别工人的剩余劳动和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第256页。
  [68]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677、709—710页。——第263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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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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