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致伊·捷·斯米尔加 (7月10日)
斯米尔加同志:草案阅毕。附上我的修改意见。[38]
我坚持向您建议:
(1)不要以您自己的名义提出(为什么要无谓地激怒人呢?既然可能获得一致通过,何必还要制造困难?)。
(2)仅以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名义提出。
由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波格丹诺夫向中央提出。
(3)还有一个建议:关于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那一条,措辞要同克尔日扎诺夫斯基商量(您的措辞是不正确的;我不能接受)。
大体上是很容易取得一致的,那时就可以用两个主席团(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团)的名义提出。
致共产主义的敬礼!
列宁
请于7月11日答复。
附言:如能再给粮食人民委员部、工农检查院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一阅,是否更好?
请考虑并于7月11日答复。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3卷第19页
【注释】
[38]指列宁对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1921年7月6日通过的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关于实行新经济政策原则的提纲草案所作的修改(见《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60卷)。经列宁修改后的草案分送给格·马·克尔日扎诺夫斯基、伊·捷·斯米尔加、尼·巴·布留哈诺夫、安·马·列扎瓦、瓦·亚·阿瓦涅索夫及瓦·弗·施米特等人。7月11日,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再次审查了提纲草案并加以批准,然后送俄共(布)中央政治局讨论。1921年7月12日和16日,人民委员会和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分别对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提纲进行审查。政治局同意把提纲作为基础,并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负责文字修改。该委员会提出了提纲的新方案,列宁对这个新方案也作了修改(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第78—79、487—490页)。7月23日,在各工会中央委员会共产党党团、莫斯科省工会理事会主席团和彼得格勒各工会代表联席会议上对这个草案进行了讨论。联席会议同意把提纲作为基础,并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同党中央成立的委员会一起对提纲的文字作了最后修改。8月9日,提纲经党中央全会通过并于同日由人民委员会以《人民委员会关于实行新经济政策原则的指令》为名作为法律颁发(见《苏共和苏联政府关于经济问题的指示》1957年莫斯科俄文版第1卷第254—259页)。
关于这一问题,还可参看本卷第44、45、46号文献。——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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