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监测艾滋病:民间机构推行有难度

实名监测艾滋病:民间机构推行有难度

“广西、湖南两省区宣称将立法实施‘艾滋病检测实名制’,中国疾控中心负责人表态赞同”的消息一经报道,即引发舆论巨大争议。尽管实名制检测的对象是“初检为阳性者”还是“所有接受艾滋病检测者”尚未明确,但从上周开始,两家民间公益机构已先后起草文件,呼吁立即暂停推广“艾滋病实名检测”。一场关于隐私之战已经打响。

本报讯上周,公益机构“天下公”,致信卫生部,要求立即暂停艾滋病检测实名制推广。该机构担忧,此举必将减少高危人群的艾滋病检测率,引起我国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巨大倒退。同时,民间机构——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关于“呼吁停止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立法”的信件也已起草完毕,将于近日寄至国家疾控中心。

“实名制”检测能否确保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隐私不扩散?完全实施“实名制”检测后,如何做到真正的“保密”?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如何追责,对当事人造成的工作、心灵上的创伤如何弥补?

焦点1

实名检测令高危人群生畏

对于多省份欲推广“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的做法,中国疾病控制中心主任王宇近日表示赞同。

但公益机构“天下公”执行主任于方强有不同的看法,“在现有社会环境下,现金鼓励、匿名检测都很难做到让高危人群积极检测,实名检测又如何提高高危人群的检出率呢?”

于方强认为,强推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必然引起艾滋防治事业的巨大倒退。因为,匿名检测至少可以鼓励高危人群前往检测,实名检测则必然造成高危人群拒绝检测。

赞成推广实名制的观点认为,实名制并没有导致接受检测人数明显减少。“但稍微熟悉中国艾滋病防治的人都知道,没有高危人群参与的检测都是无效检测,对艾滋病防治一点作用都没有。”于方强说,“实名制检测政策下的高检测人数只能表明有更多的非高危人群占用了防艾资源。‘检测告知’的对象就是艾滋病感染者,如果艾滋病检测的都是非艾滋病感染者,‘告知’根本就无从谈起,检测的目的又何在呢?”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秘书处联络人孟林则表示,作为高危人群之一的男男同性恋圈中,定期进行检测的比例不足20%,如果实名制推广的话,这个数字势必还会“再降低”。

焦点2

隐私泄露处罚机制不健全

虽然“谈艾色变”的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但多年来,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就业、就医、婚姻、生活等方面遭受的歧视不胜枚举,艾滋病感染者遭受社会歧视的状况依然普遍存在。

作为一名支持艾滋病感染者平等融入社会的资深公益人士,已先后协助了3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于方强对此深有体会。让他最痛心的是,云南一对夫妻都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他们产下的孩子是健康的,但社区方面泄露其情况后,大家以讹传讹,都认为孩子也是感染者,致使孩子自懵懂时起就遭到公众疏远,入园入学也遭排斥,幼小的心灵烙下的阴影再挥之不去。

“当前的社会环境尚无法保证感染者与健康人群拥有同样的平等权利,这是不争的事实。”孟林担心,在这样的事实环境下,“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将会剥去感染者对隐私保护的最后一层防线,艾滋病歧视现象将从少数感染者的遭遇变成每一个感染者都会面临的危险境地。

因此,在配套的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和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和落实前,实名制检测并不具备推行的合理性,带来的后果无法想象。

焦点3

实名制检测有悖现行法律

“一旦实名制检测被纳入立法,就意味着所有检测艾滋病的项目,即使是初筛也要进行实名制登记,就是强制性的。”孟林表示,“实名制检测”中的“检测”是指所有与艾滋病有关的检查项目及初筛检查,还是初筛为阳性的复检,这个概念尚未厘清,盲目为其罩上法律的外衣后,不仅不利于艾滋病筛查和检测,更与现行法律相悖。

国务院2006年颁布施行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确立了“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依据条例的规定,我国对艾滋病的检测确立的是“自愿咨询检测”制度,强调“自愿”原则。而广西和湖南等地的做法不但没有坚持《艾滋病防治条例》确立的检测原则,反而超越条例的规定,创制“实名制检测”,这种立法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均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地方性立法的前提,否则,地方性法规就不具备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因此,广西和湖南两地的这种“艾滋病实名制检测”的立法活动违反了上述两项上位法的规定,本身就违法,必须应予改变或者撤销。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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