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沉降:超采地下水是祸首(2)

地面沉降:超采地下水是祸首(2)

超采地下水是祸首

地质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自古就有。

于广明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自然因素导致地面沉降大致有四种:地表松散地层或半松散地层在重力作用下,变成致密的、坚硬或半坚硬岩层时,地面会因地层厚度变小而发生沉降;地下水位自然下降会使土体发生固结,从而引起地面沉降;因地质构造作用导致地面凹陷而发生地面沉降;地震导致地面沉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总工程师杨明松认为,由地质构造引起的地面沉降是正常现象,导致城市地面沉降的罪魁祸首则是地下水的超量开采。

于广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国地面沉降大致经过了缓慢沉降、显著沉降、急剧沉降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与同时期地下水的少量开采、大量开采和超量开采相对应。

而人为因素导致地面沉降主要包括三种:

地下矿产资源开采,如地下水、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等资源的开采,引起地面沉降。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如铁路等,引起地面沉降。

地表大面积荷载增加,如地表出现了大量密集建筑群、桥梁等交通设施及运输荷载的影响等。

据目前监测资料来看,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大部分区域地面沉降与超采地下水有很大关系。如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主要发生在最近30年,其范围和时序同地下水开采非常吻合,于广明说。

超采地下水的结果是形成“降落漏斗”。据统计,全国已形成区域地下水“降落漏斗”100多个,华北平原深层地下水已形成跨京、津、冀、鲁四省的区域“降落漏斗”,近7万平方公里的地下水位低于海平面。

为了限制不合理的地下水开采,2001年,水利部制定了《全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法》也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陶庆法认为,人们生活需要用水,不解决用水矛盾问题,防治地面沉降就是一句空话。

针对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于广明认为,进行相关立法会对地面沉降防治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比如说,立法规定一个地区对地下水源利用过程及程度,并规定采取谁破坏谁治理。

早在2005年,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浙江省委主委吴国华就建议,加快立法步伐使地面沉降的防治步入法治化轨道。

吴国华的建议包括,加快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落实禁采区域和时限,还要制订年度地下水开采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制订回灌计划等。

于广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目前还没有办法使发生大面积沉降地层恢复原来状态,只能通过采取措施减缓或阻止进一步发生沉降。

■延伸阅读

于广明:地面沉降八大基本危害

损失地面标高造成雨季地表积水,防泄洪能力下降,沿海地区抵抗风暴潮的能力降低;在滨海地区,海平面相对上升,导致海水侵袭和风暴潮灾害加剧。

城市建筑物、结构物、管网等遭到破坏。

铁路安全受到威胁。

河床下沉,河道防洪排涝能力降低,影响南水北调等引水工程安全;桥下净空变小影响泄洪和航运。

浅层地下水位相对变浅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市区建筑物地基承载力下降,造成建筑物地基破坏;加快混凝土及金属管线的腐蚀,基础侵蚀增强;降低交通干线路基的强度,缩短了使用寿命;加大城市建设成本等。

地面高程资料大范围失效。

地裂缝频发危及城乡安全。

农田受损,耕地降级使用等。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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