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宁:如何破解讨薪难的困境?(2)

毕晓宁:如何破解讨薪难的困境?(2)

2011年12月8日《人民日报》报道,2011年12月7日,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惠州审结完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宣判一起建筑领域逃匿欠薪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是广东省首例援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的案例,引发了舆论的热烈讨论。

据报道,目前,基层法院对于恶意欠薪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有专家认为认定标准空白,缺乏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说:“我们应该抛弃一种观念,就是要等待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出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认识广东省的做法具有标本价值。法律的自由裁量应该将和谐的劳资环境、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完善的经济环境放在第一位,和谐而具有威慑力的司法公信力才能得到更多落实和唤醒。正如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所言:“要把农民工的问题看清、看大、看重,农民工欠薪的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逐渐加大惩罚力度,让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判刑,让违规者的违法成本真正高起来,用工环境才能真正得到改善。

讨薪机制

“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不能仅仅靠几项活动来促进,更要靠机制来解决。”带领农民工讨薪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法院要更加注重服务为先、源头治理,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淡化“权力”色彩,增强服务观念,延伸司法“手臂”,践行能动司法。

“比如说,全面排查制度,”张立勇说,河南法院将涉及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等其他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一律纳入排查范围,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实施重点排查,各中级法院将排查情况按时上报省高院,省高院向社会公布了录音举报电话,凡是群众来电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经核查未列入各中院上报省高院台账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

“在高效办理案件上,河南法院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张立勇举例说,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真正做到靠前指挥,协调办案,当好表率。在具体做法上,开辟“绿色通道”,把调解贯穿在案件办理全过程,把矛盾解决在农民工的家门口,特别是对矛盾容易激化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实现案结事了。

对于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张立勇说,全省法院充分运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冻结账户等执行措施,力争使每名讨薪的农民工都能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报酬,防止产生新的执行积案,实现收结案件的良性循环。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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