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谈改革开放30年 中国法治的进步

李曙光谈改革开放30年 中国法治的进步

编者按2008年1月15日14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法治建设渐入佳境为主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访谈全文

【李曙光】:网友们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与大家一起谈谈中国法治进步这个题目。欢迎大家提问题。

我国目前正处于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过程中

[天沛]:中国是不是已经从“人治”过渡到“法治”,而且不是“法制”是“法治”呢?

【李曙光】: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比较专业。注意到了法制与法治的不同,确实从我们学术界来看,我们对人治、法制与法治,我们把这认为是一个法治发展的链条。在打倒“四人帮”之前我们很长时间是处于人治的状态,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个人专制、独断、一言堂、治理社会的方式随意性非常强,典型的无法无天,在文革当中这种缺乏制度与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的状态导致了一场灾难。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我们一开始就注意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但早期的依法治国更多的注重的是“刀”字的法制,强调法制的专政职能,强调法制作为一个刀把子在治理社会当中的镇压功能,那么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们逐渐认识到“水”字的法治,这个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用来镇压、打击罪犯,而且法治更重要的功能是用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与社会的秩序。法治的状态意味着一切党派、社团组织在法律的这样的一个框架之下,受法律的约束,治理国家的基本的方式、手段是靠法律,而不是靠个人意志。所以,我一直说中国的法治进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这样一个过程。目前我们正处于从法制到法治这样一个转型的过程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做客强国论坛 摈弃人治、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是执法者和司法者

[黄晨灏]:嘉宾好:请问,您是如何看待,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法制与人治”同时并行的这种奇怪现象呢?谢谢。

【李曙光】:中国是一个历史非常悠长的国家,中国人治的历史也非常长,在一个长期以人治为主要治理社会工具的国家,要一下子转到以法治为主要的治理方式这样的状态上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同意你这么一个说法,就是在中国现实社会当中确实存在着“人治与法制”并存这样的现象,但是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是要靠法律来处理的,应该说大多数社会的纠纷要靠自由的契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解决,在法制最发达的国家,大多数的社会纠纷、社会冲突、社会矛盾是当事人自我解决的。只有那些当事人自身难以解决的利益冲突和重大案件,才需要公权的介入。因此,如何来界定“人治”这是一个问题,如果说人治是指人们对一般社会矛盾、利益冲突的一个处理,那么这种有效人治也是需要的。每一个人都需要有自我治理的能力,有自我约束的能力;但是如果说我们把人治定义为是某些个人利用公权力来强奸民意,来专制武断,剥夺人权,损害他人利益,那这种人治就是我们要坚决反对与摈弃的。另外,一点就是老祖宗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给靠人来实施。所以,法治实现的很关键的因素是依赖执法者和司法者。没有具备高度执法和司法伦理以及职业精神的执法者和司法者,那些法律文本只不过是束之高阁的废弃的纸张罢了。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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