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定市场秩序基本法:反垄断法

加快制定市场秩序基本法:反垄断法

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具有特殊性,在中国经济改革没有完结的情况下制定反垄断法,要面临着许多体制性和结构性障碍。中国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垄断: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这两个方面内容都应该反映在反垄断法中。

反垄断法是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法律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其目的在于构建自由、统一、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原来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在负责具体起草。

中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深层动因

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有几个深层动因:第一个原因是中国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提出了这样的法律需求,即必须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同时,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第二个原因是中国目前的垄断现象极其严重,垄断阻碍了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国的垄断从数量上和影响上可以说不亚于资本主义初级阶段的垄断。中国也存在像美国微软这样的垄断问题,而且仅仅是中国垄断现象的冰山一角。然而,中国遇到的问题和发达国家遇到的问题是非常不一样的,中国的垄断现象有着其自身的成因和内在机理。第三个原因是中国自身处于一个大规模的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同时受到世界第五次大规模收购重组浪潮的影响。另外中国反垄断法在维护公正市场秩序、保护有效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等方面还发挥着市场经济基本法的作用。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具有特殊性,在中国经济改革没有完结的情况下制定反垄断法,要面临着许多体制性和结构性障碍。中国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垄断: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这两个方面内容都应该反映在反垄断法中。

经济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实体内容,它包括三个方面:1. 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优势地位,欧洲法院在审判霍夫曼案件时,曾这样解释道:“滥用优势地位的概念是与具有优势地位企业的行为相联系的概念。有关企业由于存在着这种地位,不仅影响了市场结构,削弱了竞争程度,而且通过采取与商业交易中产品和服务的正常竞争所不同的手段,具有妨害现存市场上竞争程度的维持或者竞争发展的作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对某种特定的产品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使其它企业属于从属、被动的状况。市场支配地位一般包括四种情况,一是企业独占市场,没有竞争者;二是一企业在市场上具有压倒地位,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该市场;三是企业的特定商品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竞争,四是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份额,比如说一家企业特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1/2以上,或者两家企业对某种特定产品的占有率达到2/3以上,或者三家企业对某种特定产品的占有率达到3/4以上,使其它企业难以进入或者扩展市场。对于市场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反垄断法应从多方面限制或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禁止差别待遇、强制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交易条件、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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