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落户条件呈阶梯式———应逐步取消不合理限制

户籍落户条件呈阶梯式———应逐步取消不合理限制

导语: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2月24日经济之声聚焦:为何不同类型的城市要采取不同的户籍政策?就业"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应该怎么理解?"农转非"不得强制收回农民土地,政策如何落实?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国务院办公厅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户籍制度改革的话题一时间引起广泛关注。

这份"通知"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第一个亮点就是"分类户口迁移政策",通知明确,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就可以申请落户,在设区的城市,多了一些限制条件,必须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同时交纳社保达一年的可以落户;但在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通知则明确提出"继续合理控制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现行的城市落户政策"。

这份通知对于"农民工"落户问题的规定也备受关注。比如它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同时通知还强调,要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农村人口已经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公共卫生、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此外,这次公布的通知,还对保障农民土地问题再次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提到分类明确户口迁徙政策,小城镇社区的城市和副省级以上的城市落户条件呈现阶梯式,小城镇的条件放宽了不少,但是大城市似乎依然很难放开,政策在这样的设计上有什么用意呢?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杨宜勇针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作出评论。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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