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们仔细研究分析了传统自由,认识到其功能仅局限于消极对抗国家强制,因而将这种自由称为公民居于消极地位的消极自由。
现代社会与17~19世纪的情况完全不同,小商品经济几乎荡然无存,专制力量早已被彻底摧毁了,工业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风险完全不同于过去,所以对自由观进行修正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情。德国人虽然保守,但这一点上却走的很远,核心就在其社会国概念。
社会国将实现自由所需的先决条件也纳入了保护领域,强调这些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同样要受保障,并赋予了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这种公民基本权因为导入了社会国原则,所以国家必 须保障公民实现自由的前提要件,这样法律上的形式自由也就上升为了实质自由。
社会国介入可能与自由权冲突的矛盾如何来解决?德国人主张传统自由权兼有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的双重属性。主观权利要求国家尊重个人自由并在自感被干预侵犯时通过法律请求停止侵犯 。自由权的客观价值则要求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都应将其作为应予尊重的客观价值。这两种属性综合作用下,理论上因国家干预而侵犯自由权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法理上将社会国原则 与自由权巧妙结合在一起。
在这样的法理下,既避免了自由权流于形式,又限制了公权体系。
社会国原则赋予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支持政府在社会群体中进行资源再分配和社会平衡,那么行政给付就自然成立了。最初德国理论中国家给付是作为自由权防御功能的补充而出现的,随 着社会国与基本权理论的发展,后来这种要求逐渐升华为独立于传统自由权的另一类公民基本权,德国学界称其为公民的“社会基本权”,与英国人的“社会权利”的内涵很接近。社会基本 权具有积极属性,不同于居于消极地位的自由权,由此德国公民的基本权就同时包含了自由权和社会权两个方面。
积极自由权又衍生出请求权,即当公民面临国家侵犯时可要求国家停止侵害;社会基本权赋予公民享受社会资源的权利,提供改善个人境况、调整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的社会条件。
从自由权到社会基本权,从消极防御到积极给付,德国人完成了社会福利保障的基础理论建设。社会基本权其实就是积极自由权,现代公民不仅消极自由权,更需要积极自由权,只有这两个 条件都具备了,才能实现现代公民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而在中国,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主张的自由其实属于消极自由,而对于积极自由则是他们反对的。
在美国也分为左右派,在美国的左派称为自由派,右派称为保守派,美国的左派是承认积极自由权的,而美国的保守派则反对积极自由权。因为中国的自由派和美国的自由派是完全相反的, 中国的自由派属于右派,而美国的自由派是左派。
德国又奉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德国进行福利保障的基础,通过制度保障,德国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保障他们生活中所面临最大的威胁,也就是生病、失业、养老。通过这种方式,公 民能够向政府要求帮助。
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是中立的力量,由于市场经济对个人存在着一些威胁和挑战,而国家的任务,就是帮助个人应付这种困难和挑战。在德国,福利国家原则是被纳入宪法的,这也是德 国在上个世纪50年的时间当中得到快速、稳定的发展的原因所在。
因此,德国将社会国原则,民主原则和社会福利原则直接纳入到宪法中,是一个经验,是值得中国借鉴并推广的。
德国民富国强的奥秘
除了社会国原则之外,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德国成功的具体保障。社会市场经济体制,重点在于确保市场的自由竞争以及市场的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框架之内发展经济。社会市场 经济的成功奠定了德国今天的成就。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也已经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中。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来自“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他也是“为了全体国民的富裕,不能让富人变穷,而是让穷人变富! ”这句话的原创者。
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是指将市场竞争和社会利益均衡相结合,协调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以贯彻国民福利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因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执行福利制是政府的任务,所以 政府有权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概括来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主要有三点:市场经济,国民福利制和宏观调控。
二战后在德国执政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最早将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其执政纲领,后来的社会民主党也抛弃陈旧的计划经济主张而皈依社会市场经济。
讲社会市场经济,要追溯到很久以前。19世纪李斯特的重商主义,直到后来的历史学派,他们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强调国家的作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和上述两者虽然有重大区别,但是都没 有否定国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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