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赐江: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2)

王赐江: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2)

此外,“乌坎事件”在群体诉求、组织方式和参与力量上的新变化值得特别关注:

在群体诉求上,趋于复杂化、多样化。乌坎村民主要有村级财务、土地、选举、扶贫助学和乌坎港污染问题等五大诉求,其中村干部倒卖土地问题为核心诉求。除了与自身紧密相关的“利益诉求”外,乌坎村民还有依法行使村委会选举权的“权利诉求”,甚至在集会时打出了“反对独裁”、“还我人权”、“打倒贪官”等有明确价值追求的横幅。

在发起方式上,组织性和主动性突出。为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乌坎村民经推选产生了“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妇女代表联合会”等组织,并捐款筹集活动经费。尽管村民们的上访、集会、游行及打砸、对峙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多方求告无果后的“被迫举动”,但其在活动方式、策略选择上却表现出明显的组织性和主动性。在“灵魂人物”——林祖銮的主导下,从2011年11月21日再次集体上访起,乌坎村民变得更加讲究策略和方式。

在参与人员上,“新生代农民工”成为重要力量。“70后”、“80后”甚至一部分“90后”在“乌坎事件”中是很重要的群体,他们常年在外谋生,与父辈相比见识更为广阔、对自身权益更为在意,且善于运用录音、摄像设备和QQ、微博等新媒体记录事实、传播消息。在新一届村委会7位成员中,有4位是“80后”,最小的仅25岁,还有一位是“70后”。

考察我国新世纪以来的群体性事件,有三起颇具标本意义。除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外,另两起为:一、2004年四川“汉源事件”。因安置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瀑布沟水电站涉及的上万移民聚集起来阻止施工并发生警民冲突,显示出普通群体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惜采取暴烈方式,这是典型的“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二、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因对一名女中学生“溺水死亡”的警方结论不满,与当事人并无利害关系、来自社会多个层面的“非特定多数人”对当地党政机关实施打砸烧,借机泄愤,这是典型的“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

如果说,“汉源事件”的内在驱动力是利益问题,“瓮安事件”的内在驱动力为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那么,“乌坎事件”的动力机制和群体诉求则表现为“利益”与“权利”的交织,这是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彰显出某种“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必将呈现出日渐增多的态势。

“乌坎事件”的处置启示

两种处置方式所带来的不同结果,给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提供了如下启示:

理性看待“稳定压倒一切”。“稳定压倒一切”的提法源于20多年前。1989年2月2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①。仔细读一下这篇讲话就会发现,小平同志提出“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主要是针对当时的政治环境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言的。但是,小平同志当年所言的“稳定压倒一切”早已超越了特定时代的“政治”和“民主”范畴,在各级政府的实际操作中成了无所不包的“超级容器”。由于影响稳定的问题如此之广,加之有“一票否决”的指挥棒左右着个人进退,因此在很多领导干部眼中便出现了“不稳定幻像”②,甚至到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地步。在这种操作理念和压力型体制驱使下,公民正当的利益表达诉求也常被地方政府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而横遭干涉。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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