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赐江: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3)

王赐江: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3)

毋庸置疑,在进行政治改革和民主建设时,社会稳定必不可少甚至是“压倒一切”的“第一责任”;否则,不仅政治民主无法实现,还很有可能造成社会动荡、生灵涂炭。但是,不能将局限在特定区域内的普通群众诉求上升到社会稳定层面而过度反应,甚至大动干戈。“乌坎事件”的演变过程包含了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两种模式——压制与和解,显示了严峻形势下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协商对话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最终实现了民众维护权益与政府维护稳定的“双赢”。因此,必须冷静、理性地看待“稳定压倒一切”。

坚决摒弃“敌对思维”。在现阶段,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主要为利益表达、不满宣泄和某种程度的价值(包括权利)追求,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是,一些地方官员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出于推卸责任、快速处置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往往冠之以“一小撮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有组织,有预谋”、“境外敌对势力遥控指挥”等“大帽子”,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人民内部矛盾”最早来自1957年毛泽东同志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矛盾,在剥削阶级作为敌对阶级被消灭以后,人民内部矛盾处于突出的地位,敌我矛盾需要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也就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现在一般认为,“人民内部矛盾”是指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为非对抗性的矛盾。

2011年11月20日,在陆丰市干部群众大会上,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说:“‘乌坎事件’起源于利益冲突,既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矛盾高发的必然表现,更与当地农村基层工作、基层干部作风问题直接相关,但事件性质总体上依然是人民内部矛盾。”③这一符合实际情况的定性,给妥善处置“乌坎事件”奠定了前提和基础,使整个事件峰回路转。应当认识到,目前,我国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还未触及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层面,总体上仍属“人民内部矛盾”,分清性质对妥善处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在今年两会期间,针对乌坎事件“在民主选举上开了先河”、“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有积极作用”的说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实事求是地讲,乌坎民主选举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把《组织法》和《选举办法》的落实过程做得非常扎实,让这个村子在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现象得到纠正”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是,在2012年3月以前,乌坎村从未举行过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以该村2011年2月的村委会换届为例,这次选举并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只是由村原“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人举行会议产生。

应该说,汪洋的回应是客观公允的。“乌坎事件”中的民主选举并无新意,但为何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呢 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它说明,长期以来,很多地方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是习惯于对群众在政策法规框架内的“依法抗争”采取漠视甚至打压的做法,常导致维权活动走上“暴力抗争”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执政”的理念在很多地方并未化为党政机关的自觉行动。与一些地方政府的惯常做法相对照,“乌坎事件”的确也有“创新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我国已进入一个利益多元化、矛盾复杂化的特殊时期,人民群众的民主、平等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面对新形势,需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观念,形成尊重法律权威、依法解决纠纷的社会风气。而党政机关更应理直气壮地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的“维权活动”,因为在某种意义上,“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⑤。

着力畅通“诉求渠道”。目前,我国人民群众在体制内反映诉求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信访,二是诉讼。由于诉讼方式耗时费财,一般群众难以承受,而且对司法公正存疑,加上几千年封建社会传承下来的“青天情结”,普通民众、尤其是不能调动社会资源为己所用的底层群众,一般采取向各级党政、司法机关乃至中央领导反映问题的信访方式“鸣冤叫屈”。在此背景下,国务院2005年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信访体制。

为缓解各种社会矛盾,上级政府希望通过“一票否决”等信访责任追究制对下级政府施压来解决相关问题,“压力型信访体制”逐渐形成并产生了新的矛盾和问题,迫使基层政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减少上访登记量。

笔者曾在一份基层领导干部关于信访工作的讲话稿中看到“宁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的要求;在调查过程中,有多名基层干部提起“信访经济学”:一是基层政府派人常年(尤其是在举行重大会议、庆典期间)在北京驻守,随时准备截回进京上访的本辖区居民,这些人的衣食住行累计下来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二是寻找门路做工作在信访部门“销号”也要产生数目不菲的开销;三是为暂时平息事态,不得不采用经济补偿等方式满足一些上访者的不合法、不合理诉求。

目前,单一而狭窄的信访方式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和复杂的诉求需要,乌坎村民在两年多时间内数次上访无果就表明了信访渠道的不畅和失灵。而且,通过信访渠道真正解决问题数量的偏少,有将访民对基层政府的不满转移至中央层面的风险。尤其令人忧虑的是,“信‘访’不信‘法’”现象突出,削弱了法律权威和规则意识。当前,可考虑在以下方面努力实现制度突破:一方面,大力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增强其权威性和公信力,降低诉讼成本,引导民众通过法律渠道止争息纷;另一方面,将信访职能逐渐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加强协调性和执行力。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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