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迅雷:中国经济结构存在误判(2)

李迅雷:中国经济结构存在误判(2)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被高估

若从增量资本产出比[ICOR,反映投资效率指标。增量资本产出率=投资占GDP比重/GDP增长率,其数值越小表明投资效率越好。按照2001-2003年的平均值,中国将GDP的40.5%用于投资,实现了8.0%的增长率,由此可以算得增量资本产出率为5.1(40.5/8.0)。也就是说,要提高1%的增长率,就必须实施相当于GDP5.1%的新增投资。我们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占GDP比重来除以GDP增速得到ICOR]看,1994年大约为1.955,到了2009年已经达到6.09了,甚至在2011年达到了7.05的水平,也就是说,增加1元钱的GDP,原本只要1.955元投资,现在则需7.05元投资。这当然可以解释为边际投资效率的降低,但是否也可以解释为投资的“水分”越来越大呢?虽然说土地购置成本的上升等价格因素也是造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虚增的原因,但即便用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增速来考察,也同样会发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虚增嫌疑。

再从投资过程的实物投入看,绝大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需要用到钢材和水泥,即钢材和水泥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占一定比例,假如这个比例恒定的话,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加10%,钢材和水泥的用量也应该增加10%。然而,从统计数据看,2004-2011年螺纹钢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15.96%,但同期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平均增速为22.78%(扣除价格因素),每年平均竟相差6个多百分点,说明螺纹钢消费量并没有随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其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占比越来越小。2010年螺纹钢消费量同比只增长13.12%,但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增速为20.89%,超过螺纹钢消费量增速7个百分点。而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水泥,因为水泥的保质期较短,不宜储存或对外出口。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中每亿元所含的水泥产量为1.7万吨,而到了2011年,每亿元所含的水泥产量仅为0.67万吨,即便考虑过去10年水泥的价格上涨因素(按普通硅酸盐水泥价格涨幅计),也要比10年前减少了一半左右。

钢材和水泥产量实际增速远低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这就说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统计存在高估可能。之所以出现高估的情况,无非有三个主要路径:项目转包、统计报表虚报和偷工减料。项目转包是目前非常常见的现象,每转一次,就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如果转包5次,或许实际发生的工程费要比计划少掉一大半。此外,有些项目中存在虚报价格、从事关联交易的财务欺诈行为的可能性;还有些申报项目为能获批而支出的公关费用、招标过程中发包方得到的回扣等支出,往往也计入工程款项而被统计入固定资产投资中。至于在偷工减料方面,把钢筋拉长拉细以降低成本等,更是屡有所闻。

2011年7月,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绩效报告(2010年度)》提道:“截至2010年6月底,全国审计机关共对京沪高速铁路等已投入资金1.9万亿元的5.4万个投资项目实施了审计或审计调查。通过审计,核减工程价款和挽回损失、节省工程投资283亿元,占相关项目投资总额的3.5%”。由此,我们认为固定资产投资至少被高估了3.5%,当然,被审计出来的部分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另外,若固定资产投资被高估,那么被高估部分肯定会有流向。笔者将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与澳门博彩业收入增速以及内地奢侈品消费增速进行了比较(图二),发现两个结论:一、博彩业收入增速与内地奢侈品消费增速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关系,这很容易理解。二、内地奢侈品消费增速或博彩业收入增速约滞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两年,后期也呈现同步性加速迹象,印证了笔者“部分高估的灰色投资需要阳光化”的判断,对这种关系的解读是部分被高估的投资已有部分变为居民的灰色收入,其中一部分流向了博彩业和奢侈品市场。

(二)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被低估

投资被高估,不仅在统计上需要重新评估中国经济的增长模式,而且也需要对居民收入进行重估。因为国家统计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是抽样调查数据,存在误差。由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人口数测算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必然也存在误差。笔者认为长期以来居民可支配收入是被低估的。从长期看,收入应该等于支出,假定一年内居民新增支出也大致等于新增收入,就可以估算出该年份的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若减去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抽样调查数据,就是低估部分。

这里所指的支出,其含义是经济学上的消费加储蓄,即广义支出,包括年内新增的消费,新增居民储蓄,居民在股票、债券和基金及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费用的净支出,还有购房投资及房贷还本付息等方面的净投入,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等。根据这一方法,2008年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被低估约4.7万亿元。

如今,笔者又发现了一个更便捷的估算方法。《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中有2006-2008年的“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显示2006年、2007年、2008年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分别为12.9万亿元、15.66万亿元和18.24万亿元。这是国家统计局以联合国1993年版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为模式确定的核算方法所得出的数据,其基本原理类似于会计中的“有借必有贷”的平衡计算法。这里所谓的“住户部门”,也包括一般居民之外的个体工商业者,这与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中的“居民”涵盖范围是一致的。

把2006年、2007年、2008年国家统计局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抽样调查数据,分别乘以城乡常住人口,则可以推算出2006年、2007年、2008年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分别为9.48万亿元、11.32万亿元和13.20万亿元。与上述资金流量表的数据相比,分别相差了3.42万亿元、4.34万亿元和5.04万亿元。也就是说,国家统计局修正后的2008年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要比原先公布的抽样调查结果高5.04万亿元,也高于笔者之前的估算。

虽然国家统计局要到2013年才会公布2011年的“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但根据已经公布的2011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抽样调查结果),可以推算出2011年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约为19.65万亿元。由于2008-2011年居民可支配收入(抽样调查结果)累计涨幅为51%,可推算出2011年的实际居民可支配总收入可能达到27.54万亿元,即低估了7.89万亿元(图三),相当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从41.8%提升至58.6%,该比重或许可以化解长期被大家诟病的“居民收入占GDP比重过低”的困惑。

(三)消费被低估

居民可支配收入被低估,可以从逻辑上推断全社会消费能力被低估。统计年鉴中与消费有关的科目主要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GDP支出法下居民消费支出。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按产品分类包括商品零售、住宿餐饮零售和其他类(如部分制造业零售、汽油、化工品等),其中商品零售和住宿餐饮与GDP支出法下居民实物消费支出可以近似替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其他类不在GDP消费核算之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数据大多通过联网直报形式获得,准确性较高,而且企业虚报和少报动力并不大。

GDP支出法下的居民消费支出分为实物消费支出和服务消费支出(教育、医疗和旅游等)两部分,主要根据《城市和农村居民家庭情况消费支出调查》来估算,同时参考了行业内部数据,如金融服务支出等。由于家庭调查数据与真实居民消费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误差(影响因素包括样本选择技术、对于自有商品的定价、对服务业的统计不健全、有些家庭不愿意如实报告消费支出等),因此GDP支出法下居民消费支出数据也会面临家庭调查数据一样的误差,这需要我们进行一定的修正。

GDP支出法下的居民消费支出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更能反映中国居民综合生活消费水平,但有很多被低估的成分。我们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尽量还原真实的居民消费支出。首先,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住宿和餐饮零售部分)增速对支出法下实物消费支出增速进行修正,得到支出法下真实的实物消费支出,从而计算出被低估的实物消费支出。其次,根据服务消费的细分类,找到各项服务消费可能被低估的比例,从而大致判断出统计范围内被低估的服务消费支出。最后,将两者结合就可以得到居民消费支出总体被低估的数额,进而可以得到居民消费对GDP贡献被低估的比例。

1.居民实物消费被低估,其中高端消费品被低估幅度较多。

在实物消费中食物和衣着等低端消费品被低估幅度较少。主要被低估的领域存在于珠宝首饰、化妆品类及奢侈品等消费中,这部分消费在支出法项目下被归为其他类支出,从数据看这类占比非常少,明显看出是被低估了的。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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