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晶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改革

关晶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改革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仍然处于二元经济结构下,维系着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适应工业化的发展。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打破二元经济体制,将现代生产工具、先进科技、资本引入农业生产,将农民引入市民社会,发展市场经济、现代福利经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快国家工业化进程。

在人与大自然之间,没有什么比人地关系更为本源,更为复杂。人类依靠土地繁衍生息,而人类社会则是通过不断地改变人地关系,来调整个体与群体的矛盾。科技的发展,文明的演进,使人地关系总是处于变化之中,只有不断地找寻平衡点,才能维系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这里所说的人地关系是指人有目的地利用和改造土地的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的重要内容。所谓人有目的地利用和改造土地是指人凭借自己的劳动能力对于自身有权使用的土地进行利用和改造的过程,属生产力范畴,其基本要素表现为:人(即劳动者)、土地(即劳动对象)和劳动能力(即劳动资料)。这三个要素都是客观存在的。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则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人们在这一过程中的关系和地位、劳动成果的分配。人类社会无法依主观愿望去改变生产力,但可以确立、保护或改造生产关系。就国家而言,其是否能稳定和发展,关键取决于其确立和保护的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的水平,并给予生产力发展的条件和空间,这就是人地关系的平衡点。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之初土地改革主要是把农村的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私人占有,实现历代农民“耕者有其田”的美好愿望,之后的土地政策是把农民和土地适当集中起来组成生产合作社。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农村土地制度走上了“一大、二公、三平”的公有化道路,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强调包括土地在内的全部生产资料公有。然而,此后二十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排斥商品经济,过分强调生产资料公共性、平均性,忽视农民个人经济利益的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农民自主性和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其结果是几亿人的温饱无法实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从安徽小岗村开始,中国实行了“集体所有,由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经营制度,也就是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制度。

我们可以看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私有制与人民公社或农村集体的土地公有制是截然相反的土地制度,却都是由国家从上到下强制实行的。这一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经历着土地完全私有、私有基础上的集体合作化、人民公社的完全公有、集体公有下的家庭承包化四个阶段,而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及经营形式一直是农村土地制度的症结所在。多年来,很多学者都对农村改革前三十年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评析,其论证范围既包括历史背景、政治因素,也包括正反分析和经济影响,而涉及今后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上,却大都停滞在对集体土地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改良上。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只是缓解矛盾、适应农村相对落后生产力的阶段性选择,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如果在中国农村未来土地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不对土地所有制进行长久性的制度安排,则类似于改革前的混乱局面就很可能会重现,因为尽管历史阶段不同,但所面临问题的复杂性并不减当年。

对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分析

之所以把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称为阶段选择的过渡性制度,是因为这一制度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两个阶段性矛盾,即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政治性矛盾和当时的落后小农生产方式不适应集体化大生产的经营矛盾。其中,能够提高粮食产量、解决几亿人温饱问题的经营矛盾是主要的,因此,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将土地分块承包给农户个体经营,具体包括承包的面积,承包的年限,承包的方式等,其对于土地所有制的界定则既没有回到私有,也没有统一为国有,而是折中为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者的权利。然而,缓解矛盾终究只是暂时之举,从长远来看,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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