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体制落后”的分析框架
“体制落后”的框架以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1927-2008年)的观点为代表。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亨廷顿的思想就被介绍到中国,然而,当时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尚未给“托克维尔悖论”提供充分的时代背景,所以在经验层面上,亨廷顿的观点并未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广泛回应和引申(2008年亨廷顿去世,学术界重新掀起了一个回顾的高潮)。直到最近几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之间关系的内在张力的增加,“体制落后”的理论框架在中国学术界才逐渐得到了“应用性”的重视,比如:孟军的《亨廷顿的政治稳定理论及其当代启示》(19),胡政、罗维的《论亨廷顿政治参与理论及其现实启示》(20),刘军宁的《虚拟访谈:亨廷顿视野中的中国转型》(21),等等。
为什么“现代性产生了不稳定”呢?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亨廷顿说:“(社会动乱的)根源何在?本书对此所持的基本观点是,这种情况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新的集团的产生急起动员参与政治,而与此同时,政治体制的发展却十分缓慢。”总之,“政治体制的发展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这就是政治上的首要问题”。(22)由此可见,所谓“体制落后”,其实有着明确的事实指向,那就是“政治体制”的“落后”。对于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体制落后”,亨廷顿不仅有着明确的事实指向,而且有着明确的价值倾向,那就是:“对一个稳定的、可持续的政权来说,不仅要有政绩的合法性,而且还要有程序的合法性。”(23)正因为如此,在后来出版的《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一书中,亨廷顿充满信心地展示了“时间属于民主这一边”的历史前景。(24)
概括起来,“体制落后”的理论要点在于:(1)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的关系是二元并列的关系;(2)经济结构的演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3)政治结构不能落后于经济结构的演化水平。这个分析框架的政策含义是:其一,经济发展是“善”的体现,是“进步”的象征;其二,经济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其三,政治体制变革的终极目标是“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中国的自由主义阵营的学者而言,上述政策含义中的第三点尤其有着重要意义。比如,刘军宁将亨廷顿的理论引申为:“经济改革所要解决的是政绩的合法性问题,政治改革所要解决的是程序的合法性问题。”(25)
从本质上看,“体制落后”与“宪政转型”的基本逻辑是一致的。与“宪政转型”一样,“体制落后”的深刻之处在于:在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相关性的背后,发现了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的关系。于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仅仅是一个现象层面的问题;而这个现象背后的本质,则是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的关系。但是,与“宪政转型”的分析框架一样,“体制落后”的局限在于:由于它不能正确地把握政治与经济的本质关系,因而,政治体制也就成了外在于经济发展的“外生变量”。比如,亨廷顿一方面承认政治结构的发展要与经济结构的发展相适应,另一方面又将政治结构与经济结构看作二元并列相互独立的关系:“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目标。
一项目标的进展同另一项目标的进展并无必然的联系。”(26)
“体制落后”理论的局限性同样传导给了中国学者。于是,当刘军宁用亨廷顿的逻辑来解释政权稳定必须具备的“三重合法性”时,我们看到,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内在关系被消解了:“一个合法性基础牢固的政权须具备三重合法性。一是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即政权所代表的价值主张必须被社会成员普遍自愿认同。强制的意识形态灌输不能维持这方面的合法性。二是程序的合法性,政权的产生、更迭和组成、运行方式,必须得到选民以投票的方式来进行检验,统治的权力是有限的,并受到宪法法律和政治程序的约束。三是政绩的合法性,一个得到民众支持的政权必须有良好的政绩。”(27)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仅仅是上层建筑的自我肯定和自我鉴赏,至于政权真正的合法性基础——经济基础,却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问题在于,如果“意识形态”、“民主程序”和“良好政绩”这“三重合法性”具有自由主义学者所期待的“普世价值”的话,那么它如何面对这样的历史事实:在前现代社会,专制政权的合法性也是客观的存在。显然,离开了经济这个维度,企图用政治来自己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只能是一种停留在现象层面的认识。
(三)“分配不公”的分析框架
“分配不公”的框架,在国内理论界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成果,当数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等人撰写的《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分配不公”的框架是一个功能主义的分析范式,其基本逻辑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将呈现两极分化,若无政策的有效干预,收入分配不公将趋于加剧,最终导致社会稳定程度趋于下降。按王绍光等人的说法:“在任何社会,不平等从来都是社会不满的根源,严重的不平等都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原因很简单。并不是所有的增长都会带来社会稳定。各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公平的增长才会带来社会稳定;不公平的增长则往往带来社会不稳定甚至是社会动荡。不幸的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像是‘无就业增长’(不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增长)、‘不公平增长’。结果,下岗失业和收入分配不公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根源”;“我们的分析表明,社会分配不公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28)
“分配不公”的分析框架看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社会分配不公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其深刻之处在于:不仅不再把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个单纯的线性关系,而且,还进一步揭示了连接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关系的中介:分配状况,由此从“功能”的角度刻画了“经济发展—分配状况—社会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个理论框架的政策含义是:“经济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公正也是硬道理。”(29)基于此,他们强烈呼吁:必须从调节收入分配的维度来解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应当说,“分配不公”的分析框架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和现实针对性,其在政策含义上的可操作性值得认真对待,这也正是它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的原因所在。但是,这个分析框架却不能很好地回答如下追问:(1)为什么经济越发展之后越会出现两极分化?难道两极分化的根源在于经济发展吗?(2)如果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导致两极分化,那么两极分化的根源何在?(3)如果两极分化仅仅是分配政策失误所致,那么它的出现就并非必然,如此一来,“托克维尔悖论”岂不就成了一个“伪问题”?
“分配不公”的分析框架之所以不能回答上述追问,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仅仅在分配关系上兜圈子,而没有意识到或者根本就在回避分配关系背后的生产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如果不触及生产关系,仅仅在分配关系上兜圈子,那么,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负相关性就缺乏内在关联,而只能是一个由分配政策失误所导致的偶然性问题。笔者注意到:“分配不公”的理论来源十分可疑,它既有马克思主义的影子(关注分配关系),又不愿承认自己与马克思主义的血缘关系(消解生产关系)。一旦触及分配关系背后的生产关系,这个理论的不彻底性就暴露无遗了。显然,“分配不公”的分析框架在逻辑上只能是“半截子”的马克思主义,都只是在“反对结果”,而不是在“反对原因”。由于超越不了分配关系的局限,所以,不论他们如何强调“公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高调呼吁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但两极分化在历史和现实中却依然我行我素、昂首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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