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问题与城乡关系再认识(2)

中国土地问题与城乡关系再认识(2)

二、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的国家与租税关系之变动

其实,仔细看白凯的研究,她的确是把太平天国运动看成是长三角地区国家、精英与农民的关系发生转变的分水岭。因此,真正具有近代意义的是太平天国之后社会结构的变化,新的社会变动的因素由此加入进来,从而形成了新的动态过程,这也正是该著着力论述的要点。

19世纪40~50年代,江南地区的集体抗租抗税迅速升级,其原因正是鸦片战争之后银价上升与物价下跌所造成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关于银价上涨的原因学术界尚存分歧。这导致江南地区田赋上升,给地主和佃农都带来沉重负担。一些江南县份有惯例按照上层绅户、下层绅户和民户三个等级有不同的漕价,民户负担会高于正额(下层绅户)三四倍。大户还可以利用衙门“卖荒”,即把赋税减免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获得赋税减免,以逃脱厄运。而小户纳税人就难于为继了,他们以“包揽”(“诡寄”)的方式委托绅户代为完税,绅户可以按照自己的短价交纳小户之税,并收取小户的手续费。19世纪40年代中期,常熟100户左右的大户代表90%的小户按短价纳税。当出现滚雪球效应时,小户数量就越来越少,“因为税基萎缩,地方官员的反应就是提高小户税率,也因此更加刺激小户去寻求绅士包户的庇护,或者把地产卖给大土地所有者。这使得税基进一步缩小,促使地方官员试图向剩余的普通土地所有者征收更多的钱粮。”如此恶性循环之后,土地收益急剧下滑,赋税攀升,诱使地主通过提高地租来弥补损失,但遭遇了承受更加沉重打击的佃户们的反抗。这导致传统的抗租抗税由个体行为转为集体行动。“19世纪中叶的货币问题和经济衰退是全国范围内的,在其他地区也挑起了同样类型的民众反抗。但是在江南,农村经济高度商业化,租税普遍改折,使得土地所有者和佃户特别容易受到物价和货币波动的影响。结果,这一时期内的集体抗租抗税行动次数(57次)较之国内任一地区都要更多。”

只是今天,我们需要把这一集体抗租抗税行动放置在村社共同体的视野中来看待,才能深刻地理解为什么是“集体”性的。白凯犹豫地提到鸦片战争在广东造成了地方腹地的军事化过程,而江南地区这种情形并没有显著发生,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前,江南地区都相对游离在复明秘密社会之外。因此,她更多看到输入性抗争力量的作用,随着上海和宁波开放为通商口岸,作为天地会支派的小刀会进入上海。显然,这些都不能足够有效地解释江南集体抗争的组织资源。她描述1842年佃农集体抗租运动被推举出来的普通种田人领导闵元元时,表示对“闵元元自己要取得领导权的原因,不很清楚”。但从她的描述可以看出,即便是小刀会的成功反叛,也需要依靠当地农民的支持,特别是当地的抗税领导人,如青浦县白鹤江村的周立春。他本是当地的保正,负责征收田赋,但是他却极力保护本地业主的利益,面对不合理的赋税,他带领纳税人冲进了青浦的县衙门,之后藏匿在白鹤江村到第二年,并与各村订立盟约拒绝纳税。这里就有明显的村社共同体行动的印记。白凯的研究发现,集体抗租的领导主要来自本地佃户阶层,而他们的攻击对象往往是住在城镇的与官府有勾结的大地主,也就是不在地的绅商大地主。

白凯论证了正是因为太平天国运动对江南地区的席卷,并直接向佃户收税的方式,极大地改变了之后清朝重建佃户、地主与国家三方关系的博弈。大地主与国家的联合关系得到强化,1886年之后,国家通过建立追租局,使得对欠租佃户的追诉从正规司法体系中分离,免除了昂贵的诉讼成本。通过国家催租系统提供的服务,地主可以绕开法庭,收租和催租系统变得更有效率。但是,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却恶化了,乡村传统的儒家伦理对于租佃关系丧失了维护的效用,阶级冲突公开升级。另一直接的诱因是1902年之后,晚清颁布新政作为清王朝最后的国家现代化的努力,重建教育、军队和警察以及议会的改革,其成本主要通过增加税费来解决,土地税额由此增加了4%~6%。而绅商地主“要么自己作为收税人,要么作为通过正规渠道所征经费的指定接班人,越来越紧密地与田赋联系在一起”,这就促使农民的抗税不仅指向国家,而且指向精英阶层。

由此,清朝最后十年间,江南迎来了佃户集体抗争的高潮。辛亥革命之后,昆山县有130多个村庄联合起来集体抗租,佃农抗租的浪潮淹没了江南每一个角落。这是因为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大户小户之间呈反方向的差别税率”,而绅商地主却继续得到官方的庇护。“在稳定地租关系的努力中,地主和官员越来越互相依赖,这代表着两者在这一时期因为更充分发展而出现了交叉,这些发展包括:精英影响的扩展,国家更多地介入地方社会。通过集体资源的动员,地主更有能力促使地方官员将更多的财力和人力注入地租征收;而地方官员在地租负担的调整中也越来越多地进行干预。国家的介入将地租关系置于一个全新的基础之上,这个基础最终对地主极其不利”。这样的历史视野,对于近代以来租佃关系的研究是不应该被忽略的,但是这在高王凌的研究中都有意无意地缺失了。

1927年前后,江南土地所有权快速向城居地主转移,不在地主的比例持续上升,很多县份从一半到90%都是在外绅商地主。20世纪30年代的统计,一田二主在吴县达到90%,常熟达80%,无锡达50%,约67%的平湖农民在拥有田面权的土地上耕作。这使得中介的收租代理机构发达,而国家力量则制度化地进入专门的催租代理机构,县级保安团和保卫团成为协助地主收租和镇压佃户的军事力量。1927年之后的国民党中央政府曾严禁追租处,代之以地方仲裁委员会,并试图实现减租运动,但很快就以失败而告终。因为在国家征收的土地赋税陡升的情况下,这一政策遭到了地主阶级的顽强抵制。作为一个以允诺农民解放为其政治诉求的现代政党,国民党的减租减息和平均地权的主张,都使得它的政权理念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国家政权,这也使得它陷入一个无法自拔的两难困境,即它无法兑现它的民生与民权的政策,这成为国民党政权失败的一个重要层面。由此还出现了一个很明显的现象,即30年代抗租活动加剧,“1932—1936年的5年间的佃户行动要比整个动荡不宁的民国时期其他任何一个连续5年所发生的都要多”。

白凯论证了江南地区在民国之后的农民集体反抗,越来越模糊了抗税与抗租之间的区分,随着国家在地主与佃农之间介入得越来越深,政府开始成为农民反抗的对象。“官员在地租关系中的介入是双面的,佃户对国家的看法也是双面的。国家参与催租,农民强烈反对;但是国家参与设定地租,他们热诚欢迎。而且,事实上恰恰也是他们的行动推动着国家参与设定地租。”这里,白凯对现代政党政治的作用评估不够。在解释为什么江南农民的集体抗争不是抗税活动的升级,而是抗租活动的升级,并且重新把反抗的矛头指向国家(县以及县以下的地方官员成为农民反抗暴力的焦点)的问题上,白凯认为需要从地主、国家与农民之间更广阔的政治背景中去考量。一方面,地主阶级与国家势力的结合,使得强制征收地租更有效率;另一方面,则是国家在地租设定上的更大作用,使得佃农的集体抗租具有合法成功的机会。不过,白凯还是坚持认为,区别于两广和两湖,江南地区30年代的集体抗争与现代政党政治(特别是共产党的政治活动)基本没有关系,而是自发行动。这一点其实更多是从组织资源的角度来界定的,大革命前后现代政治理念对30年代农民集体抗争的影响,并没有被充分评估。其实正是这些现代政治理念,才给农民集体抗争更多在国家层面上的合法与可能,这正是现代革命的意义。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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