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中:民主集中与差额选举孰优孰劣

李和中:民主集中与差额选举孰优孰劣

摘要:在中国的民主语境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民主政制:一种是“由民作主”的政制;一种是“为民作主”的政制。前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后者则隶属于精英主义政制范畴。中国的民主政制依赖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民主政制发展,十八大以“民主制”基础上的“民主集中制”来实现党的领导集团的差额选举,是党内民主政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关键词:由民作主;为民作主 ;民生层次;民主集中制;差额选举

民主政制是人类政治、精神生活中的一个宏大话题,历久弥新。然而,在中国,关于“民主政制”的初始话语探讨始终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本文试图结合差额选举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就此作些探讨。

中西两种不同质的民主政制

“民主”(“democracy ”)一词源于希腊语“demos”(意为人民),即人民的权力或为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即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民主政制意味着由人民统治。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至于民主的统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构成范围则有许多不同的定义,但一般的原则还是由多数进行统治。民主政制通常是与寡头政制和独裁政制相对照而言的政治体制,后者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上,而“民主政制”由广大人民所统治。

民主政制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从表面看,多数决定与保护个人和少数派权利的原则似乎相互矛盾。但实际上,它们是支撑所有民主政制的支柱。多数决定少数的原则是形成政府和决定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不是压制另一方的途径。多数派,即便是在民主制度下,也不能剥夺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有民主政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应有权利。所以说,“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

民主政制的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人们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因此,民主政制要求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证,使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民主政制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理念。民主政制意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即使无法达成共识,也应容忍。圣雄甘地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民主政制一词虽经常用来描述国家的政治体制,但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存在统治行为的其他领域,例如国家政党的政制与活动原则。

虽然“民主”一词在汉语中早已有之,但中国式“民主”却并不具有democracy 的含义。中国古代典籍中的“民主”是指民之主宰者,意指封建时代的帝王或官吏。例如,先秦古籍《尚书·多方》曰:“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西晋陈寿《三国志·吴书·钟离牧传》:“仆为民主,当以法率下。”其基本含义都是指“民之主”,即“为民作主”的政制。而西方意义的“民主”则是“民为主”,是“由民作主”的政制。

西方文化输入中华,最初是以传教士为媒介的。作为中西方文化的传播桥梁,西方传教士在传播西方观念时必然要有意识地选择中国古典词汇,这是自利玛窦以来的一贯做法。“民主”政制的观念亦是如此,由于西方传教士们对中国文化的一知半解或望文生义,使原有的汉语词汇语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例如,明末清初,利玛窦用儒家古籍中的“上帝”翻译基督教的信仰对象, 导致“上帝”的原义被现今含义完全遮蔽。而西方“民主”政制一词在近代中国的遭遇更是离奇,中西“民主”政制在具体的指称上始终未能一一对应,而是存在着相反的对象差别,导致其真实的含义完全走向了对立面。

问题还在于,原本两种质地不同的政制被国人混为一谈,造成了中国式民主政制的混乱。改革开放以来,在有关民主政制问题的讨论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民主观:一种是“民为主”,它由此生发出“由民作主”的政制;一种是“民之主”,它由此生发出“为民作主”的政制。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然而,我们的很多干部在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中常以“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自喻,这实质是停留在“为民作主”政制的认识上。所以,在他们心目中,社会主义民主之所以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就是共产党要为民作主。制定法律是为了限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当行为,而不是为了约束政府权力。这当然并不全错,但这不是真正的民主政制,只是“精英主义”政制范畴的思维。其本质是忘却了人民是他们的“衣食父母”的基本事实,反而倒过来把自己当作老百姓的“父母”官。如果站在“由民作主”政制的立场上理解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必须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个有机统一体中三者的关系: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最为根本;党的领导是其政治保证,是为了防止民主政制发展的无序化趋向所导致的民粹主义,它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法治则是针对民主政制进程中某些失范现象所制定的一种约束性规范,没有法治,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政制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而引发无政府主义。所以,依法治国是民主政制的法治保证,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

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然而,民主政制所给予的权利大多是理论上和法律上的,而非实际上的。民主政制强调人人平等、自由、参与等一系列人类所向往的原则,但并不是说民主化了之后,这些权利就会自动实现。道理很简单,这些权利的实现是需要很多条件的。民主政制在法律上保障人人的机会平等,但现实则是不平等的。尽管在民主大众化之后,原先建立的各种国家制度变得更加平等,对弱势社会阶层有利,但在实际层面,每一个人的权利未必真正平等。民主政制是用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的一种制度。正因为这样,我们可以发现,即使在被视为最民主的国家,不同社会群体也经常通过社会运动的方式要求平等的权利。女权运动和少数种族运动即是两个常见的例子。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