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中:民主集中与差额选举孰优孰劣(3)

李和中:民主集中与差额选举孰优孰劣(3)

民主集中制与差额选举

中国民主政制的路径依赖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民主政制。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它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党内民主的程序性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只不过是实现民主的“程序正义”的一个阶段。具体而言,“民主”关系党的根本属性问题,“集中”关系党的工作效率问题。作为民主集中制的两面,民主是决定性的,集中是基于提高民主的效率而次生的。民主集中制的逻辑起点应该是民主而非集中,其本质含义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落实广大党员主体地位、扩大普通党员的党内权利的制度平台。民主体现在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和权利的保障上,集中体现在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对由广大党员组成的各级组织的最终决议的执行上,体现在各级党的领导对党的集体决议执行的推动上。聚焦民主而非侧重集中,“民主”与“集中”如此结合,不仅符合民主政制的基本理念和现代政党建设的基本原理,而且也能够成为促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有力武器。

民主集中制最初源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后改称苏联共产党)。1906年4月,列宁把民主集中制写入了党的章程。当时,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尚属于非法的秘密地下组织。最初,列宁提出的建党原则是“集中制”原则。他认为,“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形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秘密性是这种组织所绝对必需的。对这种组织来说,秘密性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如成员人数、成员的挑选、职能等等),都应当和这一条件相适应。因此,害怕别人责备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要建立密谋组织,那就未免太幼稚了。”所以,列宁认为,为了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建党基础的基本思想”应是“集中制思想”,它“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串在整个党章中”。1905年俄国革命后,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列宁把“民主制”引进了原来只有“集中制”的党的组织原则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列宁所创制的民主集中制,其主体是“集中”,民主只是对集中的修饰。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集权制”,而非“民主制”。列宁逝世之后,斯大林完会抽掉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修饰部分,使其成为实现自己一言堂的工具。“民主集中制”传入中国后,成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在秘密斗争和革命战争年代,这种具有“民主性”的集中制,无疑适应于当时的斗争环境,对中国共产党的成长与壮大,对中国革命的胜利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然而,建国以后,尤其是1957年以后,我们不但没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审视 “民主集中制”,扩展其“民主性”,反而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逐步取消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原则,使其成为了纯粹的“集中制”,进而演变为“集权制”。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对左倾思想批判反思的展开,邓小平对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了彻底的反思。针对建国以来党内种种不正常的政治生活现象,认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致使“民主集中制”退变成了“集中制”。并由此开始了将“集中制”向“民主制”的改造。在邓小平看来,“民主集中制”最重要的是要讲民主。使党的民主集中制真正具有“民主制”的属性。1979年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个解释,强调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和实质在于民主,并将“民主过程”与“集中过程”都高度统一于民主的程序之下。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对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的“集中”;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集中”,就是以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为主同时也尊重了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从而保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决定。所以,“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这是邓小平同志对党的组织原则的重大发展与创新,他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奠基于“民主制”的基础上。

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最高命题。2007年,党的十七大党的生命的在于党内民主提出时,更鲜明地提出了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十八大报告中也指出:“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些都表明,从邓小平到江泽民,从江泽民到胡锦涛,我们党完成了对传统的“民主集中制”的改造,使民主集中制成为引领社会主义民主政制的火车头。

民主政制的“多数决定”是靠选举来实现的。中国共产党的选举是以“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设计其程序的。十八大修改后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选举作为党内民主政制的基本形式,是各方面利益博弈的场所。它需要一定的程序来实现。

选举亦称为票决制,是民主“程序正义”的体现。它一般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两种。就选举的功效而言,差额选举优于等额选举。因为,选举的实质是民主竞争,没有竞争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差额选举相较于等额选举而言,可以形成有限竞争的政治空间。在等额选举制度下,人们无选择余地,只能就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差额选举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故而差额选举,特别是在差额比例较大的背景下——提供了选择空间,形成一定范围的竞争,这为党内民主程序确立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对党中央新领导集体的差额选举,充分贯彻了以“民主制”为基点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真正实现了将“民主过程”与“集中过程”都高度统一于民主的程序之下。党的十八大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差额选举,是以“民主”为起点展开的。无论是差额选举本身,还是初始的民主推荐,都扩大了党员、代表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党员、党代表的主体感,使其心理认同具有可靠性,从而增强了党的凝聚力。

党的十八大选举过程与之前党的历史上任何一次选举相比,都更加充分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过程来看,初始提名都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过程,各代表团经过充分讨论后,以差额选举方式对“两委”人选进行预选,再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举行无记名投票选举。这就保证了候选人名单产生的民主性与有序性。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来看,2012年5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党员领导干部会议,就可提名为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组成人员预备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同时,就新提名为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预备人选也进行了民主推荐。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筹考虑,中央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组织考察的情况和班子结构的需要,就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的组成方案反复进行酝酿,多次听取意见,提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人选建议名单。这就奠定了党的十八大顺利产生一个反映全党意愿、得到党内外公认、坚强有力团结统一的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基础。

在十八大选举过程中,引入了协商民主的方式,这是本次选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大亮点。协商民主对于欧美来讲,是正在讨论和研究的一种新的民主形式。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关注并提出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为了破解选举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这种民主形式在西方的历史传统中早已形成。他们研究发现选举民主的不足可以用协商民主来弥补。十八大期间“提名酝酿”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实质就是一种协商民主的过程。例如,十八大主席团于2012年11月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经各代表团差额预选产生的候选人名单(草案),决定将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各代表团酝酿时,首先由代表团负责人介绍预选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讨论。“提名酝酿”体现了普通党员与党的领导之间就共同话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这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取代的。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体现了党员有序的政治参与党内事务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并把它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引导党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形成共识,成为党内民主的核心所在。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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