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执政党权力的关系(2)

公民权利与执政党权力的关系(2)

二、公民权利与执政党权力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

公民权利与执政党权力的相互关系问题,也可以简化为党权与民权的关系问题,有鉴于党权、民权一说是否具有科学性,尚需要实践检验等,本文在此不作评估与预测,也没有以此为标题。但是,执政党的权力观不是一成不变的,法治时代执政党的权力观需要“与时俱进”。

1.法治时代执政党的权力观需要“与时俱进”

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在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中,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③在法治时代,执政党权力观在内涵上要增加法治的内容。正如有学者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从党的意识形态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写入了宪法,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因此,执政为民对执政党而言也是现行宪法的要求。

执政党的权力源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我们已经注意到2010年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已将执政党的权力来源解读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④这是在法律语境中对执政党权力来源以及权力与人们关系的解读。同时,在法律语境中还需要增加内容,即“权为民所控”。具体而言:

(1)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赋”表达的是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是国家最初的、最原始的主人,就此而言,人民乃“权力之母”。一般认为,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是人民主权说第一次出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独立宣言》提出:“如有任何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保障生命、获得自由及追求幸福),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且,美国1787年的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说思想。亚伯拉罕·林肯将其演绎为“民有、民享、民治”。这是1863年在盖茨堡演说中,亚伯拉罕·林肯描绘一个理想政府时使用的简短的6个字。其原文为:“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and for the people”。这一思想对中国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产生了重要影响,孙中山将其转化为“民族、民权、民生”,这就是旧三民主义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第二条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权为民所用。从毛泽东时代强调的“为人民服务”,当前的政治报告将这一理念表达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2004年修改后的中国现行宪法将其表达为:“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尤其包括尊重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确保“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⑥等等重大权利,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确保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等。

(3)权为民所控。人民乃“权力之母”,作为国家一切权力的最终拥有者,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为此,现行宪法在第一章总纲部分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⑦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⑧

上述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执政党的权力来源以及权力与人民的关系这一重要内容,这也是中国语境中的人民主权的内容之一。这一内容也是执政党权力观的重要内容,并且这一内容无疑也丰富了我们于2004年修改宪法时确立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内涵。具体而言,就是不仅仅是政府、司法机关要“尊重与保障人权”,⑨执政党也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主体。事实上,执政党“尊重与保障人权”对于中国公民的权利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执政为民”对执政党而言也是一种宪法要求

我们一般都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作一种政治观与道德观,从未从法律的角度去看“执政为民”。事实上,在时代进步与社会主义法治深入发展的今天,笔者认为对这一用语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于政治水平与道德要求,“执政为民”对执政党而言也是一种法律的要求,是宪法的要求。

(1)“执政为民”的提出。2003年7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2周年之际,新一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就全党学习贯彻“三个代表”,发表了他的首次“七一”讲话。胡锦涛在讲话中强调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002年11月8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党的建设中提出:“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十七大报告对此再次在党的建设中予以强调,且措辞完全相同。最新的党章中也增加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内容。

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毛泽东将其浓缩为“为人民服务”这一著名的“五字真言”。邓小平又将其演绎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并指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当前提倡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一就是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倡导“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⑩这一理念。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处处离不开人民的支持。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所说:“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可见人民群众的作用与“执政为民”提出的时代必然性。

执政为民就是指党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政为民在新时期具有新的内涵。当前,我们对执政为民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于一般的执政理念,一方面该“理念”在法治条件下需要提升;另一方面在执政为民需要制度化,实现由“理念到制度”的转变。本文也正是在这一思想基础之上展开论述的。

(2)执政为民在宪法上的地位。当前,胡锦涛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论述并没有得到宪法学界的响应。“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意义重大,就“执政为民”而言,“三个代表”入宪赋予了执政为民以宪法上的意义。其中之一就是需要我们在宪法上构筑执政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从而回答在宪法领域中什么是执政为民?怎么样执政为民?对于执政为民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何纠正等等。当前,政治学、党建学者一般将执政为民作为一种执政理念。那么,即使是一种“理念”,在宪法上需要进行学理上的“提升”。

第一,就“理念”而言,执政为民不只是普通的执政理念,也是法律理念、特别是由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入宪,“执政为民”随之具有宪法上的意义。

如果说过去我们常常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那么在法治社会就要思考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可以长期执政?在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时代,怎么样才能够长期执政?因为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需要“与时俱进”。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党要承担起人民和历史赋予的重大使命,必须认真研究自身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领导改革发展中不断认识自己、加强自己、提高自己。”(11)

第二,作为一种法律理念、宪法理念,其内容具有特殊性。

作为一种法律理念或者宪法理念,其区别于一般的普通“理念”的意义在于执政为民不仅仅是理念,执政为民也是执政党的义务。即人民选择了执政党,执政党就有义务对人民的利益负责。民法理论上有“对价”制度,对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它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4]行政法有行政合同概念,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如何在法律层面构筑执政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这些理论对于我们进一步研究这一重大问题有所启发,对于我们深入研究执政为民,增强理论对于现实问题的解释力,逐步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理论与实践的转变,同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三,执政为民需要由制度予以具体落实。

作为宪法理念需要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因此,我们可以进行相关的制度研究与制度建设,包括制定法律,从而保障与规范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以实现“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这既是现实法治的要求,也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以及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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