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执政党权力的关系(3)

公民权利与执政党权力的关系(3)

三、当前中国公民权利保障对执政党的权力运行提出的新要求

加强公民权利建设需要有执政党的倡导,政府的推进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例如以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对矿难事故的处理等都是如此。不仅如此,公民权利的发展与执政党的权力制约也是密切相关的。

1.尊重人权,加强公民的权利建设

加强公民的权利建设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建设,还有政治权利建设,需要强调的是,政治权利建设对于公民权利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政治权利建设上要逐步地还政于民。当前的重点包括:

(1)一如既往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出新的实质性的举措。诸如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层次,将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由县级扩大到市级、省级,最终将间接选举的范围锁定在中央层面。

(2)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丰富多党合作制的制度与形式,促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完善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给予各民主党派政治关心与政治信任,给予其政治发展的空间;

改善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环境与条件,提高参政党成员的履行职能能力;

有序地让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担任实职;

逐步提高民主党派担任正职的比例。

(3)在经济上做到藏富于民,避免“与民争利”。在政治上,就党的利益与人们的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党也一再宣称:“共产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唯一的宗旨。”在法律上,现行宪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就经济学而言,藏富于民拉动内需,才能形成经济的良性发展。藏富于民才能推进社会保障,典型如养老保障等。就历史的发展而言,藏富于民是一种古已有之的经济理论,是古代富民学说的延伸。藏富于民是现代东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特征,是现代文明的终极价值观,也是一种民主及国家强盛的现象。就道德层次而言,执政党应当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所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要“与民同乐”,不是与民争权益。

而且,滋养权利是执政党发展公民权利建设的重要职责与历史使命,因此,执政党不能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应通过制度化建设逐步地发展公民权利。为此,执政党需要构筑21世纪的新时代民本哲学思想与体系。

2.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规范与制约执政党的权力

过去我们一度曾认为法律就是镇压、法律就是管制。换句话说:法律就是管老百姓的。新的时代,执政党、政府不仅要守法,而且要带头守法,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就是说执政党、政府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自觉地成为守法的模范,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种自上而下的守法模式比自下而上的模式更具影响力、感召力与震慑力。[5](P7)

(1)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在法制建设中要起到表率作用。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依法执政这一时代课题,依法执政对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党要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化,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根据宪法与法律执政,因此,“党要守法”是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党要守法”要求的不仅是作为个人的党员应该守法,更重要的是作为组织的执政党必须守法,而且党要带头守法、做守法的表率,党要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成为护法先锋。党在中国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但党的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党也要守法。“党要守法”说来容易,做起来并不简单。在现实生活中,“党要守法”这一思想要求摆正党与法的关系,实践中就权大还是法大问题,一直是老百姓谈论的重要话题。在干部制度中如何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如何克服现实生活中的“书记说了算”?“一言堂”式的“书记说了算”显然不符合依法执政的要求。

(2)执政党要带头守法,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在践行依法执政的贯彻中,不仅要落实“党要守法”,执政党还要带头守法,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当前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先锋模范的引导、带头、示范作用。党以及政府的积极守法,可以从更大程度上树立法治的威严并体现法治的价值。现实已经证明,如领导干部不能起到带头作用则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中国问题的关键在于党,在社会生活中,只要党带头守法,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那么我们的法制环境无疑将向现代化的法治迈出更为坚实的一步,我们的法治一定能够一点一滴地、一天一天地被广大百姓所认同、所信仰,而非相反甚至形同虚设。作为执政党的守法具有“以点带面”的引领作用。

可见,执政党对法律的态度与行为方式是法治秩序建立的根本,依法执政这一概念的价值在于对政治行为的规范,就是要求政治行为的规范化、法律化。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深入,执政党的依法执政对于树立中国法制的权威与信仰,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3)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也要接受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监督等要素的有机结合形成了法治的整体,几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法治这一有机协调的系统。无疑,法律监督是法治缺一不可的内容。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关于党内监督的制度,而不是法律上监督,法律上的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

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该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四种情况: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并分别对其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的安排或管理,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纪律处分的关系、自愿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做出规范。当然这一规定在性质上还是属于党纪,因此,引咎辞职属于对不当行为的处理。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使得“引咎辞职”成为中国的“官场规则”与法律规则。《公务员法》第十三章明确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公务员的辞退制度。领导成员如果失职,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这样引咎辞职就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官员引咎辞职制,在国外是一种政府的惯例。当官员疏于管理、能力不足,导致百姓付出了生命、财产的代价,对责任人的“官位”还是要有一个说法,这个说法就是“引咎辞职”。如果自己不辞职,还可以撤职。尽管有学者对这一制度本身及其实施提出了一些想法,但有比没有好,至少填补了中国法律对于领导者责任规定上的空白。

(4)执政党要努力把依法执政引向深入。依法执政的重要价值在于将执政党的行为纳入到依法治国的法治轨道上来,这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那么,党如何把依法执政引向深入?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我们认为,在这一领域的重点是通过加强制度性建设,规范执政党的行为,以推进依法执政的深入进行。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执政党需要尽快制定《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行为准则》,以制度的形式规范执政党的执政行为,而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需要再将这一制度性的准则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因此,依法执政的制度化建设的法治路径上存在着两个阶段,一是制度化阶段,二是法制化阶段。

总之,公民权利保障与执政党的权力建设密切相关,公民权利不仅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也是执政党权力的基础。新的时代需要建立新的民本思想体系,以在中国语境中建设科学的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理论,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推进执政党权力的健康运行,使得党的领导在新的时代具有新的内涵。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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