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库能否破解遗产纠纷及继承难题

遗嘱库能否破解遗产纠纷及继承难题

继承法领域有很多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向媒体表示,已经着手研究修改继承法。据悉,“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即将启动,这是我国第一个遗嘱库,遗嘱库能否破解老百姓家庭中的继承难题呢?

遗产纠纷多因无遗嘱或遗嘱不明确

2009年以来,一系列的名人遗产案将遗嘱和继承的话题逐渐推向公众视野,引起了许多讨论。当时,相声演员侯耀文遗产案、国学大师季羡林去世后遗产失踪事件、歌星陈琳自杀后爆出遗产纠纷的苗头;而在海峡彼岸,围绕台塑领导人王永庆的3300亿台币遗产,一场豪门家族争战正在上演;在香港,2007年去世的亚洲女首富龚如心的400亿港元遗产案进入了最重要的审理阶段,加上前几年沸沸扬扬的画家陈逸飞遗产案、演员古月遗产案、作家路遥遗产案、著名藏书家傅增湘遗产案……一系列文化名人的遗产案件令人目不暇接,与继承有关的话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

这些名人遗产案多与当事人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不规范有关。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由于书写技术的革新和社会观念的进步,在继承法修改的讨论中,对遗嘱形式的修改建议是最多的。有的学者提出应增加打印遗嘱、密封遗嘱、录像遗嘱等形式;有的学者则认为打印遗嘱容易伪造,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自己或代书人代为书写;有的学者认为公证遗嘱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认为应当修改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的规定;来自公证机构的声音则反对这种意见。

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状况多种多样,无论规定哪种具体的遗嘱形式,很多现实案例仍然超出了法律设想的情形。例如国外许多律师事务所把遗嘱表格提供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填写或勾选相关的选项,甚至由律师询问后,由律师代为勾选和填写,当事人只需签字便形成了一份遗嘱。这种遗嘱有一部分是手写的,有一部分是打印的,如果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根据手写遗嘱还是打印遗嘱的要求,都无法单独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因此有学者认为,遗嘱的成立与否应当着眼于遗嘱能否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法律不宜对遗嘱形式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应当原则性规定遗嘱成立的要求,而不对遗嘱的具体形式作出限制。

特留份制度:有利有弊引争议

在诸多遗产案中,配偶或子女的继承问题占很大比例,这其实涉及到特留份制度。所谓“特留份制度”,是指特定的法定继承人得以继承一定份额的遗产,遗嘱人不得取消。世界上有多个国家实行特留份制度,“特留份”比重不一,有的国家规定三分之一,有的国家规定二分之一。据了解,在此次修订继承法的过程中,特留份制度得到了大多数专家的支持。支持的理由大概有两点:一是维护家庭和谐与传统价值观,二是避免“花心老公”鬼迷心窍,立遗嘱指定“小三”继承全部财产,以至糟糠之妻孤苦伶仃、一无所获。

不过,在学界普遍开展的继承法修改研讨活动中,出现了对特留份制度的激烈争辩。巫昌祯、龙翼飞等著名法学家均提出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但许多实务部门的人士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在中国婚姻法研究会2012年年会上,对特留份制度的讨论达到空前激烈的程度。持支持观点的人认为,特留份制度具有恢复固有伦理制度和维护传统亲情的作用,应当立法予以确立。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被继承人与家庭成员关系非常复杂,设立特留份制度可能不但不能维护传统亲情,反而不利于维护老年人权益,容易使家庭问题更加复杂;同时,对于陈光标这样有将遗产捐赠公益事业的想法的爱心人士,该规定可能打击他们的公益热情。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即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该法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在老年夫妻中间实行特留份制度。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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