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行政执法行为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我们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有哪些。我在这个之前我看了一下,我们在座的有关领导在北京市有一个节目上,做的节目,我看了以后我觉得非常好,使我了解到我们交通执法总队它的职责和交管、城管的区别,另外还了解到我们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的工作内容,另外还了解了我们出租车营运市场的监管工作,另外我们还了解了我们如何开展黑车的执法监管工作这些东西,让我对我们交通执法总队的工作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我看在座好多领导在节目上都有,我看好多我们的领导都有,我还学习了一下。所以,我理解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这么三个方面。
1.行政处罚
第一个,行政处罚,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交通运输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在本市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交通枢纽站、轨道交通站,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大致就是这些行政处罚。
2.监督检查
第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就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旅游汽车、小公共汽车、省际长途、汽车租赁、货物运输、汽车维修、水业游船等交通行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另外,我认为咱们还有一个行政强制方面的权利,行政强制措施,我说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说的行政强制执行。你看,我们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里面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给予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这一条实际上就是说,另外还有北京市的道路运输条例也有相应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车辆运营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违法进行使用的车辆或者机具设备,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如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对暂扣的车辆和机具设备采取措施,依法处理。好了,那么这些就提出了实际上有行政强制措施。
3.暂扣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们在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可以对它进行调查检查。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那么是作为登记一种登记方式还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看法。我觉得《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那么现在对我们的地方性法规,对我们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那么法律可以设置行政强制措施,那么行政法规可以对那些限制人身自由,还有冻结银行存款汇款以外的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来设定,那么地方性法规可以对那些以外,还加上其他方面的进行设定。那么就是说,我们现在正在清理,《行政强制法》第17条有个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那么他做出行政处罚,这个行政处罚有关的一些强制措施,那么他有这个权利来实施这个强制措施。所以在这个地方我理解,还是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暂扣,就是暂扣,暂扣就是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暂扣到底是一种实施行政处罚里面的一个取证的手段,还是一个行政强制措施呢?我觉得,如果按照比较规范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该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这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所以我可能是在这里来班门弄斧,或者说看我说的对不对,我们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另外还有暂扣这个权利。这个暂扣我理解,不仅仅是一个行政处罚的取证的手段,同时也就是我们的一个法律赋予我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赋予我们的一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所以我们有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强制法所规范的这种。
大家觉得这个是一个行政强制措施吗?我们可以讨论一下,是一个取证手段还是一个行政强使措施?我们现在对这个有没有明确措施?现在如果是明确,咱们就非常清楚了,原来对这个问题不是很清楚,包括城管也是这样,他说我只有处罚权,我没有别的权利。实际上《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后,第17条已经明确了,在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法律法规规定里面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你有这种权利,你应该还是可以,而且经过我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完了以后,那么这个还是明确了。如果作为行政强制措施跟对行政处罚的取证手段,那还是不一样的,对期限的要求,对他的各方面的要求,还是不太一样。我们要把我们有关的规定统一到我们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上来,这是我想讲的,这是第三点,就是行政行为它的做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做出必须要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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