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法拆迁和“阳光”拆迁是和谐拆迁的一体两面,可惜,大部分人对和谐拆迁的理解缺乏辩证法,导致这两个方面都难以实现。首先,无论是依法拆迁还是“阳光”拆 迁,既是针对拆迁方和地方政府,也是针对被拆迁户和钉子户,仅仅强调规制地方政府行为,而不创造制度解决被拆迁户的差异性需求和钉子户的漫天要价问题,是 不可能实现和谐拆迁的。其结果只能是地方政府面对无法解决的矛盾,想方设法创造行政技术对自己免责,而这又反过来逼迫拆迁公司越来越依赖于暴力拆迁和“暗 箱操作”。其次,对和谐拆迁存在虚无主义的理解,将拆迁中的暴力等同于暴力拆迁,片面追求消灭暴力。可实际上,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消灭暴力的最好办法是回 避(而非直面)矛盾,只要保证自己与拆迁中的暴力事件无涉即可,这恰恰容易导致暴力拆迁的失控。
和谐拆迁并不意味着不承认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户之间存在固有矛盾,一味强调拆迁的和谐,一味强调拆迁过程中不允许暴力的存在,一味要求地方政府不允许介入拆迁工作,反而容易激起拆迁矛盾,让拆迁过程“暴利与暴力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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