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监察部即便不出这一个通知,地方政府也较好地回避了自身卷入暴力拆迁的风险,其基本策略是建立“拆迁办—拆迁公司—拆迁队”生物链条,绝大部分暴力 拆迁行为只能发生在拆迁队、至多是拆迁公司身上,几乎不可能溯及拆迁办,拆迁办唯一需要做的是,与拆迁公司主导的暴力拆迁达成默契,既要起到胁迫被拆迁户 的效果,又要避免恶性案件的产生。为了维护这一生物链,拆迁公司显然也需要考虑暴力拆迁的策略,因此,法律明确禁止的强制拆迁行为,尤其是有重大政治后果 的行为,会尽量避免,转而采取更为隐蔽、风险更小的策略。一旦拆迁公司经验不足,或者说地方政府与拆迁队之间的“默契”不足,还是难以避免暴力拆迁事件的 扩大化。2011年11起强拆致人死亡案件中的长春电影制片厂第四宿舍区强拆事件,就属于这种情况,拆迁公司并没有做足工作,对仍有大量被拆迁户居住的楼房实施强拆,强拆过中还有一位居民没有清理出来,警察与拆迁方保持默契,不仅在报警50分钟后才出警,且“轻信”拆迁方的一面之词确信楼房里没人,终于酿成惨祸。
很 大一部分暴力拆迁事件的主导者并非拆迁方,而是被拆迁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上海潘蓉暴力抗拆案、成都唐福珍事件、宜黄事件无不如此,其根本原因是,暴力本 身是钉子户抗争的重要手段。这与是否遵纪守法无甚关系,比遵纪守法更根本的是,拆迁过程中交杂着复杂的利益博弈机制和政治原则。对于大部分被拆迁户而言, 拆迁是唯此一次的一夜暴富机会,奋力争取更多的利益合乎常理,哪怕犯法;为了拆迁的顺利进行,地方政府在动迁过程中往往注入强烈的政治逻辑,跟被拆迁户讲 大局、讲道理,被拆迁户则依此逻辑要求地方政府照顾群众、为老百姓谋福利。因此,拆迁的真实逻辑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户都在超越法律准绳的水平上互动,暴力 是被拆迁户获取更大利益,表达其政治权利的手段。这样,事情可能演变为,地方政府希望按法律办事,但钉子户却不干,甚至法院执行强制拆迁,也难以避免暴力 抗拆的产生,2011年的11起强拆致人死亡案件中,株洲市的强拆案件是由区人民法院主持的,但这并没有避免伤亡。
拆 迁方与钉子户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原因在于,他们并不属于政治意识形态中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双方都以暴力作为胁迫对方就范的手段的情况下,这一矛盾已 向敌我矛盾转化。而在关于“依法拆迁”的话语上,其预设存在重大缺陷,它假设拆迁方就是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政治压力要求其依法办事,做足群众工作,殊不 知,强大的官僚主义逻辑让地方政府首选的不是做群众工作,而是通过建立生物链条回避拆迁工作,回避拆迁中的矛盾,而这恰恰为一线拆迁中的暴力因素提供了生 存土壤。它还假设被拆迁户都是可以做通思想工作的人民群众,殊不知,大量的钉子户已非可以教育的群众,而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为此不惜采取暴力手 段。“依法拆迁”的结果极为诡异,地方政府越是依法办事,越是倚重拥有私力暴力的拆迁公司具体操刀,而被拆迁户对此越是反感,也越是倚重暴力与拆迁公司对 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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