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四天两连跳”的再度警示(2)

富士康“四天两连跳”的再度警示(2)

不可否认,企业作为经营单位,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无可厚非,但是,企业管理要严格而不是严苛,不能违法国家的法律规定。据《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10月8日报道,富士康历来以“自觉守法”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然而通过调查人们发现,富士康实际上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仅就调查结果来看,富士康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厂每月加班时长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富士康工人的每月加班时间在发生“跳楼事件”之前超过100小时,“跳楼事件”后还保持在80小时以上,大大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限。再比如,一名在富士康工作长达16年的工人反映,他从事电镀工作,长期接触铅、镍、氰化物、氨气等有毒有害物质,但在他工作期间,并未依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仅做过两次职业预防普检,且未做血液重金属项目检测。富士康这种漠视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富士康还存在着滥用学生工、工伤事故“私了”等违法行为。眼下又推出了所谓的“静音模式”,试想,处在这样一种环境下,谁能承受得了?

人是有思想,有感情的动物,不是只会干活的机器,人的基本权利,基本诉求被漠视,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企业的利润建立在牺牲员工的权益之上,这样的企业将不是“王道乐土”而是“人间地狱”。

明天将是五一劳动节,在这个节骨眼上发生这样的悲剧是一个绝妙的讽刺。这一个案说明,劳动者维权依然任重而道远,作为工会也好,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也好,如果不能真正为员工撑腰壮胆,任由企业侵害职工权益,员工就会选择轻生,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选择。

五一劳动节是全世界工人的节日。这个节日的来临,是人们长期斗争的结果,试想,如果没有当初美国芝加哥工人的罢工,能有今天的这个节日吗?富士康员工“4天2连跳”说明,工人维权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再对企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听之任之,必须采取“零容忍”,一方面,需要职工自身维权,争取各种权利;另一方面,我们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坚决制止企业的不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为职工撑起一片蓝天,从而避免各种跳楼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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