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需努力的不止审判这一环

司法公正,需努力的不止审判这一环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文章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尤其提及3月26日刚获洗冤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更是牵动了民众敏感的神经。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文章称,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文章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尤其提及3月26日刚获洗冤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更是牵动了民众敏感的神经。那一起无任何客观直接证据证明两人强奸杀人的案件,几乎从一开始便埋下了冤假错案的种子,只是10年韶华过去,张氏叔侄喊冤的声音才最终穿透牢房。当年从死者身上提取的DNA混合物比对结果令人瞠目结舌:可能的真凶,已于2005年因涉及另一起具有相似事实的命案,被枪决。舆论一时哗然。这便印证了沈德咏文中的忧虑: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苍白无力、无济于事。

与其让司法陷入被动,让司法公正的努力付诸东流,唯一可行的做法便是主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事实上,张氏叔侄案的再审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浙江省高院再审不是简单地根据新发现的DNA鉴定结论推翻了原二审判决结果,而且把原二审判决定案证据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全部证据纳入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这是新刑诉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非法证据排除有明确法律规定后首次在大案要案中的实践。防范冤假错案,首要的便是依靠法律规则的确立,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疑罪从无,刑法审判的最高原则,在过去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正因此,一起除嫌疑人有罪供述外无任何直接证据的案件竟扰攘10年之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千呼万唤,才终于在张氏叔侄案中名正言顺使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曾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程序正义强调的是一种程序的正当性,有时宁可牺牲实体正义,也要坚持程序正义。“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沈德咏文中所言便是此意。

在我国的司法背景下,“错放”是需要巨大勇气的。压力不只来源于司法传统,这反而是容易解决的困难,更多是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施压,这才使得法院作出判决时瞻前顾后、左顾右盼。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权独立的内在部分,直接决定着外部独立的程度,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案件审理和判决,法院的审判独立也就无从谈起。而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并没有明确和肯定法官个人独立享有审判权。认识上的滞后,立法上的粗疏,导致司法审判在现实中往往受到各种掣肘。冤假错案的形成,离不开法官的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但在一定程度上说,冤假错案更是制度的产物,只是审判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最终为其背上了更多的黑锅与骂名。

诚然,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法院为此必须苦练内功、坚守原则,尽全力守着这最后一道大门,但毫无疑问,应当作出努力的绝不止审判这一环。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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