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绍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胡绍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目前,与一些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知:征收模式比较单一、税率设计级次过多、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税基以及税收征管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我们应该通过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征收模式、科学设计税率、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税基、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等方法,不断进行探索,提出合理的方案和建议,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施行,经历了一个曲折和缓慢发展的历程。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是中国最早涉及所得税的法律文件,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所得税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所得税法规,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1943年出台《所得税法》,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所得税法诞生,并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历史政治原因,个人所得税在我国难以真正推行。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同之内。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人调节税。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三税并轨。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为配合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需要,该税暂免征收)。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1,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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