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征收模式不合理
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有分类所得税模式、混合所得税模式、综合所得税模式三大类。而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实行分类制课税模式的国家,把应税所得分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共十一类所得,分项按照规定的扣除方式和税率进行课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节约征纳成本,符合税制简便原则,也便于实现特定的税收政策目标。但是,分类征收模式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的原则,相同收入会因为收入来源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产生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同适用于不同的扣除额、税率及优惠政策,容易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于是产生纵向不公平,比如在税收来源不同时,个人征缴的所得税就有所区别,比如甲方每月收入来源单一固定为工资3800元,而乙方收入来源多样,工资1200元,另外的劳务费1500元,以及其他收入1100元,则前者必须缴工资所得税,而后者却不用缴工资所得税;其次,分类课税产生了巨大的避税空间,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税目转换、分解收入、多次扣除等方法避税,产生了税收征管的漏洞。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全部可以增加消费的收入作为应税所得进行征收。
我国所施行的分类征收模式,把所得按收入来源分为了11项,采用源泉扣缴方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这会导致收入总额一样、来源不一样的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鉴于此,2007年我国在实施分类征税模式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在中国境内12万元以上1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或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采取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这种课源制和申报制相结合的双轨制运行格局所带来的只不过是增加了一条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收入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既不会由此增加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率的设计存在着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率结构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结构是不合理的,税率级次过多,也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虽然经过201 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工资、薪金所得将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但是与国际上的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例如,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已经从11级减至4级;另外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会刺激纳税人更改收入来源名称以偷税。二是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20%税率未加以区别对待,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平分配的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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