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500元/月。200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自2006年起实施。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为20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并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高到3500元/月,并且将一直施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由5%降为3%。
另外,自2010年1月1日起,按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特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至今已有30多个年头。经过多年的不断改革与发展,这一税种,从制度建设到税款的征收管理,都在不断改进、完善之中,特别是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不断加强。1994年实施新税制到2002年的9月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而且在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更是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月,并且工资薪金所得由原来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为3%~45%的七级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行分类征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二是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即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三是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对我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3500元,对外国居民和中国非居民每月定额扣除4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四是单纯的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而不考虑取得收入的个人的家庭人口及整体收入状况;五是同时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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