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照亮小康通途的指路明灯

法治是照亮小康通途的指路明灯

无数的成败得失更让我们明白,只有让市场经济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才能日渐葱茏、惠及芸芸众生。

1979年隆冬时节,日本首相大平正芳访问刚刚改革开放的中国,他向邓小平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国的现代化蓝图究竟是如何构想的?中国将来会是什么样的情况?”邓小平成竹在胸地回答:“我们要实现的四个现代化,是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我们的四个现代化的概念,不是像你们那样的现代化的概念,而是‘小康之家’。”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首次向世人勾勒出“小康”的战略构想。

小康,并不是现代中国人才描绘出来的未来图景,在被奉为修齐治平之圭臬的《礼记》中,孔子就将夏禹、商汤、周文王、周武王、周成王、周公之治称为小康之世,那是儒家治国理想中一种政教清明、百姓富足安乐的社会局面。今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再次将建成小康社会作为奋斗目标,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既体现了今日中国人的梦想,也深深刻下了华夏先祖不懈追求的印痕。

要想让这个亘古以来的美丽梦想不像海市蜃楼那般可望而不可即,就必须沿着我们已经探索出来的正确道路坚持不懈地走下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既是符合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理论精髓,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所印证了的经验总结。

法治发轫于经世济民的天然需求

1978年11月24日夜,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一间茅草屋里,18个面黄肌瘦的农民,借着一盏昏暗的煤油灯,在一张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血红的指印。他们不曾料想,这张简单的契约竟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一篇宣言书,这个冒着极大风险的举动成为中国改革历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从此,农村改革的大幕徐徐拉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前所未有地活跃起来。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将之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历史的发展看起来似乎如此的漫不经心,仿佛只是无意中的灵光乍现。但事实上,在这貌似不可捉摸的现象背后,其实有一条确定的铁律导演着这出大戏: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的面貌,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

正如马克思所言:“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人类历史发展的轨迹已经清晰地证明,法律的每一次飞跃都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远在古罗马奴隶社会,由于简单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从而产生了反映债权债务的罗马法。11世纪初,地中海沿岸港口城市海上贸易崛起,随之便产生了海商法。12世纪至16世纪西欧大陆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使罗马法复兴并备受青睐。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自由资本主义刺激了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此相适应的民商法应运而生、日渐发达。

新中国60多年经济建设的成败得失,让我们最终选择了市场经济这条通向梦想的康庄大道,我们深知: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禀性,诸如独立性、平等性、自愿性、等价有偿性、诚实信用性等等,这些都要求能有一个稳定且确定的制度来加以保护,那就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在财产、行为、利益方面都有独立自主性,它需要法律赋予其不可侵犯的地位;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都要求享有平等地位和平权要求,它需要法律一视同仁的保护;每一次市场交易的成功达成,都有赖于双方的诚实守信,它需要法律对是非曲直的权威判定。

历史已经雄辩地证明,市场经济愈发展,对法治的要求愈迫切,法治亦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和健全。

市场经济有赖于法治的庇护

“市场经济也有好有坏,但是好坏之间区分的一个标志就在于是不是有法治。”有“吴市场”之称的吴敬琏先生这样论述法治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角色。

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都能充分自主地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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