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理性看待“电商征税”(5)

【案例】理性看待“电商征税”(5)

电商征税可别因小失大

现如今,开网店的人越来越多,当中既有想让生活更富裕的“上班族”,也有立志创业的大学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年发布“网络创业促进就业研究报告”中预计,到2015年以淘宝网为代表的部分网络零售平台将覆盖5亿消费者,交易额有望超过2万亿元,带动直接及间接就业3000万人。

网店之所以备受众多创业者的偏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门槛低”,尤其是“不用交税”。但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财政税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对电商税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调研。从法理与逻辑层面上讲,开店纳税,天经地义;但从情理与操作层面上看,电商的税怎样去征,必须慎重!

我国税收73%是以流转税为代表的间接税,虽然我们的个税交的不多,但我们每一次的消费,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不知不觉地纳税”。这正是经济学家常说的“拔鹅毛却不让鹅叫”。具体到网店,也并非是真正的“不交税”,比如一件衣服,在生产、运输甚至是进口等环节都会产生税赋,这些都会折算到衣服的进货价里,只是在终端销售环节上没交税。如果硬要把终端销售上“最后一根鹅毛”拔下来,势必会刺痛不少人的神经。

最简单的逻辑就是:征税导致网店经营成本上升,小本经营者压力陡增,许多原本想通过开网店实现草根创业梦的人望而却步。想继续经营下去,大多数网店必然会把税收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网购最大的卖点“便宜”就会逐渐被削弱——如果网购不会比实体店便宜很多,那么消费者为什么不选择去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店买个踏实、买个放心呢?何况实体店还有网店无法比拟的“购物体验”。沈阳一家经营食品的网店店主王伟就表示,对于像他这样月销售额不到两万的网店来说,每个月的利润就1000多块钱,征税就得关店。年销售额近千万的网店店主于先生也说,他的网店刨除租金、人员开支及物流、广告费用,利润已经不足10%,如果征税的话只能选择提价。

管理者应该把目光放长远,从全局考虑,而不应只顾眼前,与民争利。电商有着非常广阔的上下游空间,上承各类生产、深加工、批发代理,下接物流、通讯、快递甚至是文化产业,电商的蛋糕如果做大了,这些上下游产业都会富得流油淌蜜,利税价值远高于单纯从网店身上去拔毛。其在解决就业,经济转型等方面的贡献更是不可估量。如果因为征税,而导致整个电商行业的积极性受挫,岂非得不偿失?

也有人说,现在电商业鱼龙混杂,必须通过征税来规范,同时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都是纳税的,如果对个体的小网店不征税,有妨碍公平竞争的嫌疑。可反观现实,收税能与监管、能与行业质量画等号吗?从奶粉、胶囊、白酒、食用油到汽车、楼房,哪一样不征税?可哪一样让老百姓真正放心了呢?哪一样没“摊上过大事”呢?有时候,单纯的重税、罚款等整治手段经常会变成“隔山打牛”——表面上打的是商家、行业中的不正之风,实际上伤到的却是市场、消费者的需求与利益。至于公平竞争的问题,所谓社会公平,恰恰是给那些弱小者能在强大者,甚至是垄断者的夹缝中生存、发展的希望与机会。现在国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小微企业大力度的扶持,不正是公平的体现吗?因此,对众多个体小网店减免税收非但不是有碍公平,反倒是有助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电商征税应该搞“抓大放小、围点打援”。对像淘宝上那样的个体小网店“网开一面”,对天猫、京东这样的大商城收税。那些小网店如果做大了,有实力了,自然会进入商城这样的大平台,进入征税的范围。努力把电商这个行业“围起来”、规范起来,但不要直接在它身上“打主意”,而应该更多地在围绕它的这些上下游产业上做文章,把电商对其他产业的带动性发挥到最大,实现互利共赢的持续健康发展。

【启示与思考】

财税部门正研究电商征税立法的消息刚被商务部透露,在淘宝做小生意的老板们已经坐不住了。一时之间“与民争利”、“网络小卖家将受灭顶之灾”、“电商征税时机未到”等声音再次响起,纷纷质疑电商征税对中小卖家“不公平”。而笔者以为,对电商交易进行征税是大势所趋,但被征收对象和征收比例值得深入思考与研究。

首先,对电商交易征税是大势所趋。如今,网购正在成为重要消费方式之一,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对此种交易行为征税也是必然趋势。据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达到80163亿元人民币,比2011年增长31.7%。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人,同比增长24.8%。

其次,对电商交易征税,需要厘清向谁征税、征收比例两大问题。一是对诸如淘宝个人网店征税,将打击整个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并且间接影响消费增长,这与当前经济发展背道而驰。因此,征税应该避免对于此类电商交易的袭扰。二是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征税,也将面临双重征税嫌疑。目前,电子商务企业都在纳税,电商中企业商户的交易行为都是要交税的,电商企业缴纳的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因此,对电商交易征税需要兼顾企业税负承受能力。

实际上,在电商交易中,仅有C2C交易没有税务登记,而恰恰是这类交易不能成为征税对象,因为该类交易不仅提供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而且也是当前拉动消费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国家既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应该给予创业者一定的税收优惠。

作为政府部门,征税的确是一门艺术,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更重要的是讲究征税方法,就如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说:“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在电商征税问题上,必须考虑征税的方式方法问题,达到和谐征税。

笔者认为,实现电商发展与税收制度的和谐互动,需要主管部门切实从服务市场的角度出发,兼顾好各方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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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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